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反映的是国家意志,法律关系因而属于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
(2)法律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关系,它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明确界定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目的。
(4)法律关系内容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
不同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刑法调整犯罪的认定与惩罚关系,形成刑事法律关系。可见,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这个法律部门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所形成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依据是经济法;经济法以国家在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通常,双方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都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主要依据是:
(1)作为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凡是主体的代理人、代表人及组成部门,都不具有主体地位。
(2)作为主体,必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3)作为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指完全以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相对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是指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尽管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但要由其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不能承担财产责任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任何组织和个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必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即具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程序。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部分企业在注册登记之前还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等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从事经济行为,超出范围则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依据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职能的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作如下分类: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承担对国民经济发展实施决策、组织、管理和协调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及其职能机构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经济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能,既是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其结果又由国家承担,由此可见,国家是经济管理的当然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这类主体包括:
(1)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是集合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以营利为目的的自主经营的商品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如学校、公益性医院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等,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在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中,企业的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有关人员(如股东、董事、经理、职工)享有主体资格。
(3)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同集体订立农地等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是指城乡居民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靠自身劳动(包括少量雇工),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他们和公民个人除了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外,还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同国家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如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行国债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经济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而权利的取得则要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经济职权是国家经济职能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产生基于国家授权,为国家机关所专有,并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正确行使经济职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因此,对国家机关而言,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经济职权依其行使主体及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立法权、经济行政权(包括经济决策、经济命令、经济指导、资源配置、经济调节、经济监督等项权能)和经济司法权等。
2.经济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管理经济逐步由行政直接干预为主转变为依法间接调控为主,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范围也不断扩大并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经济权利主要有:
(1)国有资产管理权。这是指国家授予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形式,是国家行政权与国家财产所有权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体现。国有资产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资产登记权、投资权、经营方式选择权、收益权、资产稽核权、资产处分权等。
(2)国有企业经营权。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是由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权利,权利范围依据国家授权确定。
(3)企业经营自主权。它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类型企业对自己的财产所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与国有企业经营权不同,它是投资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权的综合,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其目的都是授予企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这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4)农业承包经营权。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通过与集体订立合同,承包集体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请求权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行政复议权、请求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
(二)经济义务
1.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时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要求。作为的职责是主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制订和完善经济发展计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监督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等;不作为的职责是指以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方式履行职责,即不滥用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责任,其职责范围与该机关的经济职权相一致。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其中作为的义务主要是:第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这是所有经济法主体都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二,服从合法的经济调控。第三,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第四,全面履行协议和合同。不作为的义务主要是: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不履行经济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借以实现的载体,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具体内容等通过客体得以表现。因此,客体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财物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财物,是指可以为经济法主体控制、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学和经济学理论,财物类客体可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有形物和无形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经济行为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提供劳务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经济法主体运用知识和智力所做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生产经营标记等。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即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其目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使经济法律关系在受到损害时得以救济,损害行为受到追究。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执法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活动对经济法主体权利的保护。行政执法的措施包括强制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2.诉讼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诉讼保护,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诉讼活动解决经济纠纷,制裁经济犯罪,从而使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得以保护,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经济实体法的规定,对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经济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经济行为而起诉的案件的审理裁判活动。刑事诉讼是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制裁犯罪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以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为手段,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维护经济法主体权益的有效措施。
3.仲裁保护
仲裁保护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交由其审理的争议,做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仲裁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
4.检察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检察保护,是国家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察和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条件提起抗诉或参与诉讼活动,保护经济法主体合法权益的活动。其中的经济检察是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条件直接侦查起诉的活动。
(二)经济法律责任
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手段,是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所谓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消极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种类有: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所做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方法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加收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基本形式是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具有补偿性。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经济法的规定,对经济犯罪行为人所给予的制裁。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经济法律关系,因而对其行为人的制裁措施也是最为严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