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不仅是管理类专业的主要专业知识,而且事关提升劳动者基本素质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对此,在学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时,我们首先应了解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掌握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和主要要求。本书的特点在于,不仅较系统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国家形成的劳动关系理论、制度、模式、价值判断以及实践模式,又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需要、立法和实践,为学习者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务实的操作方案。
一、劳动关系的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所有劳动者都不能回避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随着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劳动力市场将日渐成熟,劳动关系问题也随之越来越重要。劳动者个体主动地适应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树立符合劳动关系基本规律要求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理解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章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当今全世界人口和就业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8》数据,2017年全国人口总数量为139008万人,其中就业人口数量为77640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为55.85%。我国从2010年至2017年的人口及就业人口数量如图1-1所示。从图1-1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整体的就业形势压力较大;另一方面,国家高度重视就业,且这一重要民生政策的实际执行成效显著。
图1-1 我国人口及就业情况
注:数据来自《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8》。
劳动关系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和社会敏感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模式和社会就业及价值观的变化,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时,需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制度也是一个曲折和漫长的过程。
如何从制度安排上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社会结构和工作环境的变革,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劳动关系调整面临的共同难题。
为提供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理论和应用的需要,本书比较和梳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国家的劳动关系理论,重点概括西方工业化国家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历史背景、制度模式、理论观点以及实践特点,并结合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重点分析相关法律知识及其应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
对于劳动关系的概念,既有不同国家的不同称谓,也有法学和人力资源管理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理解。
(一)词源解释
劳动关系是由英文“indtutrial relations”翻译而来。现在,一般将劳动关系直接翻译为“labour relations”,它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劳动关系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称谓:劳资关系(资本主义初期)、雇佣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日本)和产业关系(美国)等。
(1)劳资关系:是指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劳方资方界限分明,关系中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
(2)劳工关系:强调劳动者、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互动过程。
(3)雇佣关系:又称劳雇关系,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义务的结构。
(4)劳使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其技术性意义,源自日本。
(5)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狭义指劳资关系,广义指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雇佣关系以及相关的机构和社会经济环境,该概念源自美国。
劳动关系是法学领域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概念,法学领域的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法学领域讲,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关系,强调了劳动关系中的事实上的要求。其包括以下基本特点:
(1)严肃性:是指法律法规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即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本身具有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或被人为曲解。
(2)违法必究:是法律法规约束力的直接表现,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追责或处罚。
(3)刚性: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致要求,即谁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谁就应当受到相应的追责或处罚。
(4)证据:是指法律保护或处罚的原则要求,即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既要讲究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还要求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谁当原告应当由谁提供相应证据。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无法直接提供证据时,按照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参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意思进行选择。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法人及其所有者与员工及其组织之间基于有偿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主要强调了责、权和利的对等性原则要求。其包括以下基本特点:
(1)不违法:是指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劳动关系的前提。
(2)有效性:是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生产(工作)效率,提高劳动的价值。这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关系的重点。
(3)灵活性:是指由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情形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何提高劳动合同的适应性。这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关系的弹性要求,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艺术表现。
(二)基本内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将劳动力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讲,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简单讲,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其单位的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劳动关系的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是以一种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劳动关系的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力量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所具有的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尤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资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
(三)主要特征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人类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因婚姻、血缘或其他情感需要而形成的家庭(朋友)关系,以及在工作单位中因付出劳动与获得经济回报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关键是付出劳动和获得经济回报。
(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称用人单位)。按照我国劳动法律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方。在世界范围内,劳动关系中的三方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而劳动关系的五方是指劳动者、工会、用人单位、雇主协会和政府。
(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按照我国劳动法律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双向互选原则确立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威胁或欺诈的手段签订或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四)主要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关系有不同的分类。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劳动关系的划分标准及类型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广义的劳动关系则包括了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雇主组织和工会五方之间的关系。雇主组织和工会分别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集体利益的代表。劳动关系的主体关系如图1-2所示。在图1-2中,实线指强作用关系,虚线指弱作用关系。
图1-2 劳动关系的主体关系
按照丁胜如在《论劳动关系主体的角色与作为》中的观点,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要作用如下:
1.政府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五种角色:①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②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③劳动争议的调停者;④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⑤公共部门的雇主。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五种角色表现具有相似性,但是合国政府所强调的重点和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存在很大差别。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政府的表现在不同阶段亦有所区别。一般来说,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取决于三个主要因素:意识形态导向、政治导向和社会经济导向。此外,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对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选择必须做到理论和实际的结合。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和谐依赖于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相互关系的和谐统一。
2.用人单位
企业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其中,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保证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因此,企业对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担负着首要的、直接的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至少应当扮演三种角色:①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者;②劳动者法定权益的承担者;③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实现。
3.劳动者
劳动者既是企业生产发展的主体,又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弱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做到以下三点:
(1)用表现来获得权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的义务,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用自己的出色表现实现人生价值和获得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要通过正当途径据理力争,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3)积极加入工会。劳动者要增强工会意识,通过工会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变个人维权为组织、集体维权,以降低维权成本,增加胜诉概率。
四、劳动关系的属性
本书参照王君南和陈微微在《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中提出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如下:
(一)法律权利的平等性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法律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满意的雇主,而雇主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以不受干预地做出选择。当双方的选择达成一致,就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同样,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后,在遵循一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各自的意愿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从缔结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此外,在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按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动,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也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上的平等性。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是相对的。从总体上看,劳动者和雇主的决策权是不平等的。雇主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如果所有雇主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市场经济中达成某种默契,提供给劳动者苛刻的薪酬条件,则无论劳动者做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国家以法律形式干预,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的相对公平性。
(二)资源条件的不平等性
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源于劳资双方经济力量上的悬殊差异。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劳动是谋生的主要手段;对于掌握生产资料的雇主而言,其主要问题不是谋生问题,而是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存在着地位上的天然不平等性。虽然劳资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双方的实际权利不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有的领域或行业中,存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这对就业劳动力形成一定压力,使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优势和主动地位。此外,雇主会利用就业压力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三)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的性质
雇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这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雇主)。一旦劳动者与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根据劳动合同要求,提供职业性劳动,将自身劳动力纳入雇主的生产要素中,并以劳动换取报酬,获得生活资料。这具体表现为:①劳动者在经济上从属于雇主。雇主占有生产资料,提供劳动条件,既是劳动力的支配者,也是劳动力的管理者。按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在劳动过程中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义务,而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取决于他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②劳动者在人身自由上从属于雇主。劳动者与雇主缔结劳动关系后,要按雇主的要求付出劳动时间,这实际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的让渡,通过一定限度内的让渡形成从属关系。
(四)经济利益或财产关系的性质
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雇主,同时从雇主那里获得用以生存的生活资料,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工资和福利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本经济关系形成的纽带,如果缺乏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关系,劳动关系就无法形成。因此,经济利益成为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合作与冲突的主要原因。
(五)社会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它是比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关系都更多地渗透有非经济的社会、文化、政治关系的经济关系。其中,社会关系性质表现得尤为明显。劳动者不仅有经济方面的需求,而且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员,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从工作中获得作为人所拥有的体面和尊严。由于工作场所是劳动者投入时间、精力最多的活动场所,因而劳动者自然希望从工作场所和雇主那里得到更多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