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评价、路径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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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关系管理概述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起源与发展

2.1.1 全球投资者关系管理起源与发展

美国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IRM)的起源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股权文化流行导致领先企业不断吸引股权资本进入。早在1953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主席Ralph Cordiner从公司公共关系部门(PR)中独立出一个新的用于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IR部门,由此就产生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术语。以此为起点,投资者关系管理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要求建立职业机构,1969年7月诞生了美国投资者关系学会(National Investor Relationship Institute, NIRI)。2003年3月,NIRI董事会将IRM定义为“公司的战略管理职责,它运用金融、沟通和市场营销学、证券法合规的方法来管理公司与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指出IRM是立足于财务与沟通功能的战略管理活动,其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公允价值,之后各国对于IRM的界定都以NIRI为出发点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说明。

1980年成立的英国投资者关系协会(Investor Relations Society, IRS)强调了IRM的信息沟通功能(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与洞察力(insight),指出投资者可得到的有关公司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决定了IRM水平的高低,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与现有及潜在投资者的良好沟通与对话来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并强调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战略发展核心的地位。

1990年,从NIRI中脱离出来的加拿大投资者关系学会(Canadian Investor Relations Institute, CIRI)进一步扩展了IRM的内涵,指出IRM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做出有效决策,并且成为公司管理层传递正面信号和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随后,德国、日本、芬兰等国家也先后在各自国家成立了投资者关系协会,越来越多国家的公司开始重视和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990年,各国会员代表联合起来成立了国际投资者关系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Investor Relations Federation, IIRF),该国际性机构总部设在伦敦,成立之初只有10个成员。该组织在2008年被全球投资者关系网络(Global Investor Relations Network, GIRN)替代,其会员已增加至24个,而且还有其他国家的IRM组织有意加盟。GIRN的目标之一就是鼓励所有证券业活跃的国家成立全国性的投资者关系组织。IIRF的建立标志着投资者关系管理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世界范围内许多知名企业,如索尼、丰田、惠普、微软、通用电气等均在公司内建立了规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

从上述定义和内涵可以看出,投资者关系管理不仅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公司本身来讲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这里的投资者关系信息除了财务报告外,还包括股票价格、分析师报告、媒体报道以及涉及未来战略、无形资产、管理质量等方面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

在众多的投资者关系协会中,除了基于实践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界定外,美国NIRI更加致力于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操作标准。NIRI已经制定了三个单独的用于实务操作的标准,涉及披露(disclosure)、收益发布内容(earnings release content)以及实施通知和访问(implementing notice and access), 1998年发布了《投资者关系操作标准》第1版,截至2012年1月底,已经发布4版。由于NIRI的权威性,使得该标准对全球范围的IRM组织都具有指导性。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00年10月颁布的《公平信息披露监管条例》, 2004年1月NIRI经过调整更新发布了更为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操作标准》第3版。主要包括以下领域:①公司投资者关系官员(Investor Relation Officer)的职责;②公司的信息披露;③内部信息沟通;④投资者关系顾问的作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是代表公众利益的专业人士); ⑤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指南;⑥公司在处理分析师和投资者的关系时需考虑的因素。世界各国的IRM组织也基于这套标准来编撰本国的IRM操作指南,比如说成立较晚但发展迅猛的日本投资者关系协会就正在进行这项工作;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在参照这套标准来进行信息披露,处理与企业高管人员的关系以及与分析师和投资者进行沟通。

2.1.2 中国投资者关系管理发展历程

1.投资者关系管理初期(2003—2005年)——监管层推动下股东之间沟通与博弈

与其他国家由投资者关系协会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不同,在我国,IRM虽然起步较晚,但基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要求与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开始就受到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将其与上市公司治理联系起来。追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初期的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后进行IPO而形成的,因其所处的是一个“卖方市场”的环境,上市后由于股权分置所形成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原因,致使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概念。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利于促进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沟通,有利于股东之间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达成共识,从而有效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这也构成了我国制度变迁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的独特内容。

2003年7月30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认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意义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细则,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实施IRM,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同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后,2004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该自律公约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加强企业与投资者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明确。

2005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下文简称《工作指引》),全面阐述了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定义、目的、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组织设置、工作机制、人员培训等内容。该政策也标志着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的阶段。《工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遵循充分披露信息等六大原则,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比,《工作指引》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更具主动性和自愿性,披露渠道更为广泛,更强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公司除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外,还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的有关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此外,《工作指引》对于IRM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股权分置改革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关系工作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沟通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工作指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由此可见,我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一开始基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博弈与再分配,其在股改分类表决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这一阶段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有限的。

2.投资者关系管理发展(2005年至今)——上市公司积极参与的交流平台

随着以极低的成本快速把IR信息传递给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互联网的普及,上市公司意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促使企业价值发现方面的重要性,是市值管理的重要手段。有研究表明,一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可以让这家公司升值20%。很多上市公司开始在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便于与投资者沟通咨询,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制定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办法)。我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渐实现从监管层要求到上市公司主动参与的转变,从管理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强制手段变为上市公司积极参与的日常活动,各种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不断推出。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建设网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并于2010年1月正式启用。这是一个集沟通、咨询、分析、资讯、投票、建议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投资者可与相关上市公司直接沟通、交流。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引导和促进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构建集中、便捷、及时的互动渠道,建立了“e互动”平台。两大平台为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顺利沟通提供了保障,也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机制。可以看到,在目前这个阶段,基于互联网的沟通基本覆盖了所有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积极利用两大平台与投资者互动,特别是中小板与创业板更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反馈。由于创业板企业中科技公司多、市值小,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为严重,所以在公司治理上更有意愿来与投资者沟通和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国泰君安研究报告》,创业板企业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平均时间只有4.9天,同时创业板中,回复提问的质量相对较高,长回答占比也最高。

除线上披露信息与沟通外,线下的投资者调研活动也被广大上市公司采纳,上市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媒体等到访公司,甚至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直接面对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体现了对投资者与企业价值传递的重视。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进入了价值传递与价值发现的新阶段。

同时,与美国成熟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操作标准相比,我国目前尚未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标准制定工作。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增强,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投资者关系活动如何在满足形式要求的同时,具有更有效的信息披露功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在监管推动下进入了常态化管理的阶段,如何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成本?公司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保障机制来促使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顺利推进?因此,监管层需要根据自身的资本市场特征与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标准体系,将制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统一的行为标准与操作指南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