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险病种越多越好?
大病险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俗称,对于这类险种,消费者比较关注病种的问题。
大多数消费者可能看不懂复杂的重疾保险的条款,所以主要看保多少种,认为多的一定更好。
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着手研究全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了各个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必须有的6项重大疾病,以及另外可选的第7种到第25种重大疾病,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条款中只要采取了这些重疾定义就必须完全统一使用规范说明。在对7500多万个投保案例进行统计后,2013年11月,原保监会又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个表包括了最重要的6项重大疾病和其余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正如同年6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黄洪在重疾表编制项目专家评审会上所表示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表,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和法定准备金评估工作高度依赖国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与我国受保人群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严重制约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一方面保险市场各个重疾产品的定价水平不一,不利于受保人选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不一,不利于提取充足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赔付,对受保人而言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重疾产品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表。”
表2-2:2006—2010年分性别疾病原因比例表[8]
自此,中国内地保险业,无论各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是多少种,前25个病种都是相同的25种法定重疾,在这些病种之中还确定了6种必保重大疾病。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如表2-2所示,仅前6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相加,在所有理赔的案件中,已经超过93%—94%,所以这6种被定为各个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必须包含的重疾定义。[9]
各位可以想象,这6种重大疾病再加上保险行业协会认为同样较为常见的第7种到第25种重大疾病定义,几乎可以涵盖全部的理赔可能性。
在这25种之外的重大疾病定义,笔者个人认为当然是有比没有更好,但是没有各类宣传渠道所说的那么重要,消费者不必太在意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是80种还是100种。因为有些产品把恶性肿瘤这一项描绘成肺癌、肝癌、胃癌、食道癌等,凑成了数百个病种,其实大部分可归在“恶性肿瘤”一项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重疾保险增加了轻度重疾的内容,这个情况和当年保险行业协会开始研究重大疾病定义时的情况很像。
轻度重疾定义领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样不仅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控制也难以确定。关于是不是应该增加轻度重疾,笔者认为增加的新病种自然带来了更加宽泛的赔付范围,但是并非属于必须关注的高发病种,没有必要为此纠结。其实,病种并不是个人重疾保险规划的首要关注点,额度和保障周期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