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越是处于改革攻坚期,越需要汇集众智、增强合力;越是处于发展关键期,越需要凝聚人心、众志成城。我国发展的内外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所有制形式更加多样,社会阶层更加多样,社会思想观念更加多样。这“三个多样”直接关系到统一战线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变化、统一战线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的变化,使统战工作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就是人心和力量问题,目的是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必须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1)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2)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3)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4)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5)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6)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7)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这是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二是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只有一致性、没有多样性,或者只有多样性、没有一致性,都不能建立和发展统一战线,正所谓“非一则不能成两,非两则不能致一”。一致性和多样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有的同志要么过于追求一致性,要么过于放任多样性,结果都会动摇统一战线的基础。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关键是要坚持求同存异。一方面,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包括巩固已有共识、推动形成新的共识,这是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包容差异。对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危害国家制度和法治、损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反对,不能让其以多样性的名义大行其道。这是政治底线,不能动摇。除此之外,对其他各种多样性,要尽可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只要我们把政治底线这个圆心守住,包容的多样性半径越长,画出的同心圆就越大。
三是完善照顾同盟者利益政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四是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统战部门要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就民族工作而言,我们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宗教工作而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是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统战部门要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六是凝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力量,谋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统战部门要积极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具体工作主要是: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