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是指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它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建设。国防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战场建设、人力物力的多种动员准备以及边防、海防、空防和人防建设;战略物资的储备;国防工业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对人民群众和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发展国防体育事业;建立、健全国防法规体系;军事理论研究,发展军事科学,制定并完善符合实际的战略战术原则;后备力量的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电、能源、水利、造林、气象、卫生和航天等方面的建设。武装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点。
一、国防领导体制和国防政策
(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以下机构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并行使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国务院设有国防部以及其他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部门。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央军委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器装备体制和发展规划、计划,并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装备工作。
为了加强国防领导的协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建立了协调会议制度。《国防法》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国防政策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建立强大巩固的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
防备和抵抗侵略,确保国家领海、领空和边境不受侵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防范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人民解放军坚决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确保能够在各种复杂形势下有效应对危机、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
2.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科学统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事斗争准备、机械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建设、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主要战略方向建设与其他战略方向建设。深化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注重解决体制和机制上制约军队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推进军事组织体制创新和军事管理创新,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效益。
3.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
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进信息化、机械化复合发展,实现军队火力、突击力、机动能力、防护能力和信息能力的整体提高。实施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提高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在一些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4.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立足于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创新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坚持军事斗争与政治、经济、外交、文化和法律等各领域的斗争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主动预防、化解危机,遏制冲突和战争的爆发。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结构合理、反应迅速、权威高效的现代国防动员体系。
以联合作战为基本作战形式,发挥诸军兵种作战特长。陆军逐步推进由区域防卫型向全域机动型转变,提高空地一体、远程机动、快速突击和特种作战能力。海军逐步增大近海防御的战略纵深,提高海上综合作战能力和核反击能力。空军加快由国土防空型向攻防兼备型转变,提高空中打击、防空反导、预警侦察和战略投送能力。第二炮兵逐步完善日常兼备的力量体系,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战略威慑和常规打击能力。
5.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
中国的核战略贯彻国家的核政策和军事战略,根本目标是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始终奉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持自卫反击和有限发展的原则,着眼于建设一支能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精干有效的核力量,确保核武器的安全性、可靠性,保持核力量的战略威慑作用。中国的核力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发展核力量是极为克制的,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与任何国家进行核军备竞赛。
6.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
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对外军事交往,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加强与主要大国和周边国家的战略协作和磋商,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军事演习,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军事互信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支持按照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现有效裁军和军备控制,反对核扩散,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履行国际义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反恐合作和救灾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新中国国防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国防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依靠自力更生,我国的国防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逐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防体系。
(一)铸造了一支具有现代联合作战能力的强大军队
军队是国防力量的主体,我国根据国防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的基本承受能力,建设了一支诸军兵种相结合的具有现代作战能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
陆军从步兵单一兵种发展到拥有以装甲兵、步兵组成的地面突击力量,以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组成的火力支援力量,以侦察兵、通信兵、工程兵、防化兵、气象兵和电子对抗专业部(分)队组成的作战保障力量;以运输、输油管线、卫生、军需等专业部(分)队组成的后勤保障力量;以装备供应、修理、器材等专业分队组成的装备技术保障力量为一体的集团军,大大提高了现代条件下陆军的合成作战能力。目前,陆军中的装甲兵、炮兵、陆军航空兵等技术兵种已占70%。部队的机动作战、火力打击等能力已今非昔比。
海军已发展成为拥有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和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兵的海上精锐之师,舰艇部队日趋导弹化、电子化、自动化。已经具备了现代海上综合作战能力,不但具有在水面、水下、空中及对岸上实施攻防作战的能力,还可以协同其他军种进行海上作战任务。
空军已发展成为拥有航空兵、空降兵、地面防空兵(包括高射炮兵和地空导弹兵)、雷达兵、通信兵等诸多兵种及专业兵,具备较强的空中和地面攻防作战能力的合成军种。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了航空兵和地面诸兵种合成的完整防空体系。
第二炮兵是我国军队的一个独立兵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支核导弹与常规导弹兼有,近、中、远程和洲际导弹齐备,既可实施固定发射,也可机动发射,并建有与之相配套的作战、防护工程和各种设施,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远程机动打击能力的高技术兵种。它既可以独立进行自卫核反击战略打击任务,也可以协同其他军种对敌纵深实施常规打击。特别是核潜艇导弹和车载式机动洲际导弹的发射成功,标志着我国军队具有机动、隐蔽的第二次核打击能力。
在加强军队院校建设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各类军事院校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有限院校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国防人才。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央军委进一步强调“要把教育训练提高到战略地位”。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全军开办了各级各类指挥院校,培养了一批又一批能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各级指挥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60多年来,人民解放军由单一军种发展成为诸军兵种联合的强大军队,高技术军兵种已成为军队战斗力的骨干力量。
(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
经过6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常备军为骨干、后备力量为基础,二者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国防力量统一体,同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能够迅速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
1.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
动员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的动员。因此,国家的动员领导体制是涉及各个领域的复杂体系。我国的动员体制是在中央军委下设人民武装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工作。同时,在国务院设国家动员委员会,在各级政府机关设国防动员机构。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其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军队从总部机关到各集团军、海军基地、战区空军、第二炮兵基地都设有动员机构和动员军官,特别是在大军区一级设有动员部。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既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又是政府的兵役机关,是集后备力量建设与动员工作于一体的机构。
2.建立了强大的后备力量
国防后备力量包括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如果说常备军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那么,国防后备力量则是常备军的力量源泉和动员扩编的基础,是在和平时期制约战争、维护和平的重要国防威慑力量,是夺取未来战争最后胜利的战略力量。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6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的过程,建立起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1.在军事电子方面
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自动化、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了各种新式装备和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能力。
2.在船舶工业方面
先后自行研制建造了核动力潜艇、常规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等作战舰艇,以及各种辅助船艇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等新装备。
3.在兵器工业方面
研制生产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性能的坦克、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为军队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4.在航空工业方面
已能够生产歼击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基本满足了海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
5.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
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和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与实验能力以及各种应用卫星的发射能力,在世界高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6.在核工业方面
我国不仅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我国的核威慑力量。另外,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我国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三、武装力量建设
武装力量建设是指为建立和加强国家武装力量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它以军队建设为主体,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武装力量的作战能力,为国家的根本利益服务。
(一)我国武装力量的体制和编成
1.我国武装力量的体制
武装力量的体制是构成武装力量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体制是否科学将决定着武装力量能否胜任其肩负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骨干,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其师团已纳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
由于解放军主要担负对付外敌入侵的任务,需要统一调动,统一使用,因此对其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垂直领导,归中央军委统一指挥。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它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其主要职能作用是:①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主要通过执行边境武装警卫勤务、边防检查勤务、安全检查勤务、海上巡逻勤务,来履行这一职能;②维护社会治安。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着用公开武装的形式预防和镇压敌对势力的破坏,应付各种紧急意外情况,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③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主要通过执行警卫勤务、守卫勤务、消防工作、反恐怖活动来实现。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决定了它具有军事性、公安性、地方性的特点,也决定了武警部队必然有不同于解放军的组织领导体制。所谓军事性,是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人民解放军一样,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进行建设,以军事手段履行自己的职责。所谓公安性,是指武警部队又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完成任务上,要坚持以执勤为中心,有效地保卫国家安全,这种任务有着很强的执法护法性;在隶属关系上,武警部队接受公安机关的分级管理和分级指挥,以武装形式配属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在同一战线上以不同方式履行同一职责。所谓地方性,是指武警部队按照国家区域分级设置,遍布全国各地,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本地区执行任务,接受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对稳定和发展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其任务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内卫部队。这是武警部队的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其中,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管理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以及海上缉私;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采访外宾警卫任务。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双重领导的部队。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其中,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以及维护林区治安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武器装备以步兵轻武器为主,兼有少量重型武器和特种武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人民武装力量,它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所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
(3)中国民兵。民兵是国家的后备武装力量。新时期的中国民兵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组织和监督。中国民兵的作用主要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制度。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一是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二是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年龄、政治、身体条件统一起来;三是在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训练。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并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的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一般比步兵训练时间多一些。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和一个独立兵种(第二炮兵)等四大军兵种构成。每个军兵种都是一个多系统、多层次有机结合的整体,不仅有战斗兵种、战斗保障兵种及专业部队,而且设有各级领导机构、后勤保障系统和院校培训体系。各军兵种还建有相当规模的预备役部队。
(1)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陆军是在陆地上作战的军种,是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担负着在陆地歼灭敌人的任务,既能独立作战,又能与海军、空军联合作战。它由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山地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电子对抗兵等兵种及侦察兵、测绘兵、汽车兵等专业兵构成。步兵是徒步或搭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的兵种,是地面作战的主要力量。装甲兵是以坦克及其他装甲战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进行地面突击任务的兵种。炮兵是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进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的兵种。防空兵是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进行对空作战任务的兵种。陆军航空兵是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进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战斗的兵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基本组织层次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团以上大多采用合成编组,如集团军通常辖若干个步兵师(旅)及装甲(坦克)师(旅)、炮兵旅、防空旅、直升机大队、工兵团、通信团及各种保障部(分)队等。陆军按任务还划分为野战部队、边防部队、警卫警备部队等。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未设置独立的领导机关,由总部有关部门行使领导职能。集团军至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通常设置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装备部(处)。
(2)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军是以舰艇部队为主体,在海洋上作战的军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兵构成。
水面舰艇部队是在水面进行作战任务的兵种,是海军的基本作战兵力,包括战斗舰艇部队和勤务舰船部队,具有在广阔海域进行反舰、反潜、防空、水雷战和对岸攻击等作战能力。主要用于攻击敌方海上兵力和岸上目标,支援登陆、抗登陆作战,保护或破坏海上交通线,进行海上封锁、反封锁作战,运送作战兵力和物资,参加夺取制海权和海洋制空权的斗争等。平时还用于保卫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保卫和参加海上科学试验与调查作业、开发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其编制层次通常为支队(相当于师级)、大队(相当于团级)、中队(相当于营级),如驱逐舰支队、护卫舰大队、导弹快艇中队等。
潜艇部队是在水下进行作战任务的兵种。按潜艇动力,分为常规动力潜艇部队、核动力潜艇部队;按武器装备,分为鱼雷潜艇部队、导弹潜艇部队和战略导弹潜艇部队。具有在水下使用鱼雷、水雷、导弹武器对敌方实施攻击的能力。主要用于消灭敌方大中型运输舰船和作战舰艇,破坏敌方海上交通线,保护己方海上交通线,破坏、摧毁敌方基地、港口和岸上重要目标,还可以进行侦察、布雷、反潜、巡逻和运送人员物资等任务。其基本编制为支队,辖有若干艘潜艇(团级)。
海军航空兵是主要在海洋上空进行作战任务的兵种。通常由轰炸航空兵、歼击轰炸航空兵、歼击航空兵、强击航空兵、侦察航空兵、反潜航空兵部队和执行预警、电子对抗、运输、救护等保障任务的部队编成。它是夺取和保持海洋战区制空权的重要力量,海军的主要突击兵力之一,能对海战的进程和结局产生重大影响。其编制层次为舰队航空兵、航空兵师、团、大队(营)、中队(连)。
海军岸防兵是海军部署于沿海重要地段、岛屿,以火力进行海岸防御任务的兵种。通常由海岸导弹部队和海岸炮兵部队组成。其基本任务是封锁海峡、航道,消灭敌方舰船,掩护近岸海区的己方交通线和舰船;支援海岸、岛屿守备部队作战,保卫基地、港口和沿海重要地段的安全。其编制有独立团、营、连等,分属于海军基地或水警区。
海军陆战队是海军中担负渡海登陆作战任务的兵种,是实施两栖作战的快速突击力量。通常由陆战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及侦察、通信等部(分)队组成。其基本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实施登陆作战、抗登陆作战。其编制序列为旅、营(团)、连、排、班。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下辖北海、东海、南海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各舰队辖基地、舰艇支队、水警区等。
(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空军是主要进行空中作战的军种。具有快速反应、高速机动、远程作战和猛烈突击的能力,既能协同其他军种作战,又能独立进行战役、战略任务。空军是现代立体作战的重要力量,能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产生重大影响,在现代国防和现代战争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及雷达、通信、电子对抗、气象等部队组成。
航空兵是空军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作战力量,包括歼击航空兵、强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侦察航空兵、运输航空兵等。歼击航空兵是歼灭敌空中飞机和飞航式空袭兵器的兵种;强击航空兵是攻击敌地面部队或其他目标的兵种;轰炸航空兵是对地面、水面目标实施轰炸的兵种;侦察航空兵是以侦察机为基本装备,从空中获取情报的兵种;运输航空兵是装备军用运输机和直升机,进行空中输送任务的兵种。
地空导弹兵是装备地空导弹和执行防空任务的兵种,通常与歼击航空兵和高射炮兵共同行动。
高射炮兵主要用于防空作战,歼灭敌空中目标,协助歼击航空兵夺取制空权。空降兵是以机降或伞降方式介入地面作战的兵种,由步兵、装甲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及其他专业部(分)队组成,主要任务是夺取敌纵深内的重要目标或地域。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其下的基本组织层次为:军区空军,空军军(基地)、师(旅)、团(站)、大队(营)、中队(连)。军区空军根据任务辖一至数个空军军(基地)或航空兵师,一至数个防空混成师、地空导弹师(旅、团)、雷达旅(团)或高炮旅(团)。空军军(基地)下辖数个航空兵师及必要的战斗保障、勤务保障部(分)队。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第二炮兵也称地地战略导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装备地地战略导弹武器系统,进行战略核反击任务的部队。这支部队组建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它的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限而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人的重要战略目标。地地战略导弹部队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威慑和战略核反击力量。它由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工程部队,作战保障、装备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
常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是装备常规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进行常规导弹突击任务的部队。它由近程、中近程常规导弹部队,工程部队,作战保障、装备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
第二炮兵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其下的基本组织层次为基地、旅、营。
(二)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
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是指武装力量建设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它决定着武装力量建设的规模和水平。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我国《国防法》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我国《宪法》和《国防法》把实现“三化”作为整个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这就为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国防实力,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就武装力量内部而言,军队、武警、民兵在“三化”建设中的内容和手段上各有不同,程度上也有差异,但都必须为实现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而共同努力。
1.革命化
我国武装力量的革命化主要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掌握革命理论,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培养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的精神,培养压倒一切敌人和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培养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精神,使我国武装力量永远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永远是国家的捍卫者,永远是社会主义的捍卫者,永远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其中最根本的是确保政治上永远合格,绝对听从党的领导与指挥,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
实现武装力量的革命化必须大力加强政治建设。第一,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武装力量建设的政治方向同党的奋斗目标始终保持一致,保证武装力量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当前,我们面临新的历史转折,面临十分严峻的反“和平演变”斗争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武装力量革命化的目标,就必须牢记历史经验,与时俱进,认真进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把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广大干部战士的自觉行动。第二,必须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部队,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第三,加强政治建设,还必须坚持和完善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努力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统一领导和团结部队的核心。
2.现代化
我国武装力量的现代化主要是指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即要跟上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努力缩小同发达国家武装力量在武器装备方面的差距,发展和装备先进的尖端武器,并努力使我们能有几件有效制敌的“杀手锏”。二是人员素质的现代化,即培养能熟练使用现代化武器,能指挥和进行现代战争的人。要求武装力量的广大官兵必须适应现代战争要求,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掌握先进的军事思想和理论,善于全面地研究和运用现代战争条件下的战略战术。三是人和武器的最佳组合,即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建立科学的体制编制,保证人与装备所具有的潜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中,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是武装力量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外在标志。它一方面直接促进了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使现代化战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技术的较量和现代武器装备的较量。同时,还进一步推动和导致战争理论、战争方式和作战方法的革命性变革。人员素质的现代化是武装力量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武器装备的对抗和较量,毕竟只是现代战争的表现形式,就其实质而言,现代战争仍然是人的素质竞争。实现“物”的现代化与实现人的现代化相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也更困难。因此,必须把提高人的素质摆在我国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并重点解决。这是因为:
(1)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可以通过阶段性的质变来实现。例如,在科研、生产发展积累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集中财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武器装备的阶段性质变,但人的现代化,特别是与现代战争相适应的现代观念、现代军事技术素质、现代作战理论、战略战术、指挥现代战争的能力等,则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提高人的素质必须经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过去是在战争中训练,从战争中学习,而且那个学习是最过硬的。但是现在,即使有战争,不经过学校学习也不行,因为装备不同了,指挥现代化战争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应当说,这些知识只有经过平时系统的学习和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
(3)武装力量有了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并不意味着就具有现代作战能力,只有当它为具有现代化素质的人所掌握时,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换言之,武器装备的现代作战能力只有在人的素质现代化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因此,着力实现人的现代化,也是武器装备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
3.正规化
我国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就是要建立起与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高效周密的运行机制,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增强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建设是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既有独立的内容,又有紧密的联系。
(1)统一的指挥:就是要统一服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与指挥,保证政令军令畅通,维护武装力量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2)统一的制度:凡属全国性的军事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制定。
(3)统一的编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统一颁发的编制,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超编超配。统一编制并非不分南方北方,不分任务和条件地“一刀切”,相反,体制编制要合理,军兵种的发展比例要科学、协调,就必须照顾到不同战区的具体情况,要认真论证,审慎定编,并保持相对稳定。
(4)统一的纪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武装力量纪律的内容、维护纪律的原则和措施、奖惩的项目、条件和程序等,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5)统一的训练:军队、武警和民兵应分别按照统一的训练方针原则、统一的条令条例、统一的训练大纲和训练标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训练任务、减少训练时间,更不得降低训练标准,以确保训练质量。
(6)武装力量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是一个整体,核心是纪律性。科学的计划、严密的组织、准确的行动,都要有严格的纪律作保障。没有严格的纪律,武装力量就不可能达到高度集中统一,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正规化。加强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我国武装力量的纪律提高到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程度。
我国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是处于一个有机系统中的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革命化规范现代化的政治方向。革命化表明武装力量的无产阶级性质,表明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则表明武装力量的作战水平,即为一定阶级、一定国家服务的能力。离开革命化,现代化就会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失去服务的方向和目标。其次,正规化保障现代化的实现。现代化需要统一的编制、体制和制度,需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需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行动的准确性,还需要健全有序和灵敏高效的组织指挥系统,这一切,都要经过正规化建设才能形成。再次,革命化统率正规化。正规化只有以革命化做指导,才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总之,“三化”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和归宿,最终都是为了全面提高武装力量的战斗力。其中,革命化是统帅,现代化是中心,正规化是保障,三者相辅相成,不容割裂,不能孤立、片面、静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三)我国武装力量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原则
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重要时期,也是人民军队发展的重要时期。依据国家总体规划,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行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在2010年前打下坚实基础,2020年前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和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
实现本世纪发展构想,加速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1.质量建军的原则
军队是为打仗而存在和进行建设的。对任何一支军队来说,其战斗力的强弱,不但取决于数量多寡,而且取决于质量的高低。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数量要素在军队作战能力构成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军队战斗力的强弱越来越主要取决于质量的高低。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这支过去和将来都立足于以劣势武器装备打仗的人民军队来说,在全面战争及其临战时期,有必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规模。而在和平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军队建设就必须把规模控制在适度水平,把有限的军费用于军队建设最重要、最关键、最急需的地方。在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2.科技强军的原则
军事领域在世纪之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战争形态、军事力量结构、军事力量运用的方式和军事理论的发展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既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也不可能有现代化的军事人才和科学的体制编制,因此也就不可能建设成高质量的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军队。然而,毋庸讳言,在这支军队战斗力的总体构成中,也存在着若干薄弱环节。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科技基础薄弱。因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与发展中,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用科技强军思想指导质量建设的自觉性。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对军队的科学技术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走科技强军之路,通过不断增强军队战斗力构成中的高科技含量,才能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成为一支更加适应未来战场环境,并能够在未来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军队。
3.勤俭建军的原则
勤俭建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也是建军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军队跨世纪的发展中,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而军费有限,供需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继承和发扬勤俭建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尤为重要。勤俭建军就要发扬江泽民同志提出的“64字”艰苦创业精神,以此作为战胜困难和夺取胜利的精神支柱;要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注重效益,精打细算,做到少花钱也能多办事,花小钱也能办大事;树立计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的思想,搞好军队建设的宏观谋划和长远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从各个方面堵塞漏洞,防止贪污、盗窃、经济受骗等事故或案件的发生;要通过加强科学管理、运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等,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丰富勤俭建军的内容和成果。
4.依法治军的原则
依法治军是贯彻邓小平法制思想和中共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跨世纪军队建设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生活、军队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传统的治军方法必将越来越紧密地同法律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军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治军方法和手段。依法治军并不排斥也不取代其他治理军队的方法和手段,而是在这些方法和手段中引入法律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各种治军方法和手段的综合效益。坚持依法治军的原则应把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军队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在健全军事法规体系的同时,提高军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法规内容具体化。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守法、执法的自觉性。要加强法律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法规制度的全面遵守。
5.深化改革的原则
军事改革是特定历史时代对军队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军队自身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军队建设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大力推进军队质量建设,也就必须顺应潮流,革故鼎新,深化军事改革。时代在发展,历史在前进,军队建设同样在不断地发生着深刻变化,人民军队的一些传统,包括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东西,将可能与新的形势不再适应,有的甚至被淘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站在世纪之交重要关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需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迎接世界军事领域深刻变革的挑战,着重研究世界军事的发展趋势,探索高技术战争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身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寻求解决新形势下矛盾的办法,在保持人民军队特色的基础上,博采众长,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6.科学决策的原则
加强军队建设的科学决策是时代发展和科学进步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军队建设的系统性特征越来越突出,现代化军队建设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化军队建设不仅在人、财、物上的投入耗费巨大,而且整个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又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借助于现代决策科学、管理科学,采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方法,在加强预测研究、系统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系统、咨询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监督系统,完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保证军队建设跨世纪发展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