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趋势、影响及战略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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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PP和亚太区其他FTA 的比较分析

目前各界普遍认为,TPP是一个高标准、广覆盖、宽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框架协议中也明确指出要将TPP树立成一个“21 世纪自由贸易协定的标杆、全球贸易合作的新标准”,但实际上缺乏直接的证据论证这一点。因此,本文将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TPP是否名副其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

进行对比分析,所面临最大的困难在于,目前TPP协定并未签署,其框架协议只是给出了TPP所要涉及的主要领域和宏观目标,大多数领域最终的条款尚在谈判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本文最终选择了如下几个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对比:

(1)用环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SEP)作为TPP的重要参照物之一。该协议是TPP协议的前身。TPP协议是在TPSEP 的基础上成立的,其条款、谈判方式和TPSEP 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2)用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反映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亚太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立场。选择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一个对比对象,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同样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组成部分之一,该协议和TPP在一定程度上均反映了美国的战略意图和经济利益;第二,韩国和美国、东盟的产业结构具有一定相似性,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对日美贸易谈判、东盟各国和美国的贸易谈判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3)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亚太地区涉及发展中国家自贸协定的参考标准。这些协定是发展中国家之间所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代表,能够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在亚太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立场。

(一)参与对比的几大自由贸易协定简介

1.TPSEP

TPSEP 是20 世纪以来亚太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结果。早在1991年,APEC 的《汉城宣言》 规定了亚太经济合作的宗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促进APEC 各成员之间投资、贸易和技术领域的合作。随后,1993年APEC 西雅图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正式提出了APEC 的远景为“实现亚太地区内自由贸易”,1994年APEC 《茂物宣言》 又提出发达国家于2010年、发展中国家于202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并进一步重申了APEC “开放的地区主义”这一理念。在这些理念的引导下,20 世纪末新西兰、智利、新加坡等国开始推动APECX (部分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率先实现自由化),最终促成了TPSEP 的成立。2008年,在美国的推动下,TPSEP 升级为TPP,协定内容也将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由于参与国经济规模较小(仅有新加坡、文莱、新西兰和智利四国),政治影响力很弱,TPSEP 开始并未受到太多关注,但该协议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该协议贯彻了APEC “开放的地区主义”这一理念,是开放式的而非排他性的;其次,该协议的开放程度较高,几乎实现了100%的关税减免,在绝大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全部给予国民待遇;最后,该协议涉及范围较广,对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科技、教育等传统自由贸易协定较少涉及领域的开放和合作均作出了规定。

2.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圈,以泛亚太主义代替东亚主义或东盟主义整合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是美国长期以来的战略目标。早在1991年,美国国务卿贝克就提出了以APEC 框架为基础建立“太平洋共同体”的构想。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举行了APEC 首次非正式领导人会议,以寻求建立“新亚洲太平洋共同体”。在这一设想受阻后,美国开始与亚洲各国加快双边FTA 进程,并先后与新加坡、泰国和韩国等国签署了FTA 协定,同时大力呼吁成立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将该目标列入APEC 的工作议程(张振江,2011)。而从长期看,TPP也是美国亚太自由贸易区战略的组成部分。因此,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和TPP相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美国在发展亚太自由贸易区战略中的自身立场。

3.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诞生有如下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20 世纪末以来,随着APEC 下的单边行动计划、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等推进亚太经济一体化的措施陷入僵局,加之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亚太地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开始迅速发展,为日本和东盟加强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日本和东盟是彼此最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日本也是东盟最大的投资来源国,两国合作的意愿相对较强。2002年11月在柬埔寨召开的“10 +3”首脑会议上,东盟首脑与日本首相就建立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区原则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发表了东盟—日本全面经济合作联合声明,并在2003年3月10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的东盟贸易会议上进一步确认。经过多年的谈判,2007年8月,日本与东盟在马尼拉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并在2008年4月正式生效。该协定生效后,日本立即将对从东盟进口的按价值计算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在10年内逐步取消另外3%的产品的关税,同时降低另外6%的产品关税。据报道,大米、糖以及一些奶制品由于在政治上较为敏感,因此作为特例商品未被列入日本与东盟的贸易优惠安排。同时,东盟6 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在协议生效后10年内逐步取消按价值和种类计算90%的从日本进口产品的关税,越南将在15年内逐步取消90%的从日本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余成员国将在18年内逐步取消85%的从日本进口产品的关税。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也是在亚太区域内双边经贸合作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开展的。智利由于经济外向度较高等原因,一直是亚太区经贸一体化的主要推动者之一,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04年11月18 日,胡锦涛主席与智利前总统拉戈斯共同宣布启动中智自贸区谈判。2005年11月18 日,在韩国釜山APEC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在胡锦涛主席和拉戈斯总统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中智自贸协定》。2006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访智期间,与智总统巴切莱特共同宣布自2006年10月1 日起开始实施《中智自贸协定》,并正式启动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该协定纳入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贸易壁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并且还将经济、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投资促进、矿产和工业领域的合作涵盖在内,但在上述领域目前大部分仍缺乏实质性内容。

5.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正式签署。双方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随后,2004年11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7000 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同时,《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也被签署。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对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2009年8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它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在很多领域表现出明显的渐进性和灵活性。如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方面,充分考虑了双方产业发展的现状,将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类,将正常产品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将敏感产品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自贸协定规定:只要是正常产品,则必须将关税水平降低至零;但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的降税期限有所不同。而敏感产品的最终关税水平不为零,其中高度敏感产品可保留的关税税率要高于一般敏感产品。此外,敏感产品的选择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即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而在服务贸易方面,各参与国均基于自身国情提出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清单,即明显高于WTO承诺,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自身关键产业的保护。

(二)TPP与五大贸易协定的对比分析

根据各贸易协定的英文文本、TPP的框架协议以及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 (Peter A.Petri,Michael G.Plummer 和Fan Zhai,2011),本文在对几大自贸协定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26 个自贸谈判的重点领域对TPP和上述五大贸易协定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析结果如附表1 所示。主要结论如下:

1.在商品贸易领域,五大自由贸易协定的差距不大

一是关税问题。关税减让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条款之一。包括东盟国家在内,亚太区绝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均将90%以上税目的货物的关税减免至零,远高于其对WTO 的承诺水平。二是从降税时间表上看,五个自由贸易协定均设置了相应的降税时间表。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约定两国在2015年对正常产品全面减免关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东盟老成员国和中国均在2010~2012年间对正常产品全面减免关税;而越南、老挝等新成员国则将在2020~2022年对正常产品全面减免关税;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中,除新加坡立即实现全部零关税之外,其余各国将在2019~2026年之间实现正常商品零关税。三是均对自身敏感产品(如农产品)适当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在韩美自由贸易谈判中,韩国最终迫使美国让步,将大米列入敏感产品范畴,没有归入自贸协议范围;即便是开放程度较高的一些小国在签订自贸协议时,也会设置一些敏感产品,智利在中—智自贸协定、新加坡在日本—东盟、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均提出了相应的敏感产品;即便是在号称全额减免关税的TPSEP 中,文莱也针对牛奶、冰淇淋等个别产品提出了保障措施的相关要求。四是原产地规则基本一致。五大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上选择的本地增值率测算方法基本一致,且对大多数商品均以40%的本地增值率为确定原产地的标准。但美韩自贸协定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HS 分类的商品给出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分类标准,其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要高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TPSEP 也对加工贸易等特殊贸易形式和部分商品(如机电类产品)给出了自身特有的规定;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仅针对个别商品也给出了例外的判定方法和标准。五是五大自由贸易协定在技术壁垒、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机制等其他合作领域的核心原则基本没有差别,保持了和WTO 原则、规则和相应的法律条文的一致性,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具体细节上(如技术壁垒中的产品合格评定程序)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在服务贸易领域,TPSEP 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开放程度相对更高

相比商品贸易,WTO 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约束要更具差异性。不同国家加入WTO 时对服务业开放的承诺存在很大差异,很多服务领域完全可以不承诺开放。多边自贸协定中,各参与方对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一般要高于对WTO 的承诺,但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别,个别自贸协定的开放程度甚至和WTO 承诺基本一致。

自贸协定相关服务贸易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特别是针对设立服务业分支机构的准入)、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透明度、资金跨境流动等方面,其中市场准入和准入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其核心环节。因此,本文主要对相关市场准入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在市场准入方面,TPSEP 不但明确要求各方必须给予协议签订方企业准入后全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而且在最关键的准入条款方面,也选择了“全面市场准入+例外条款”的做法,即除参与方特别关注的少数行业(如金融业和航空运输业)和特殊情况(如国家安全)允许例外之外,任何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业分支机构设置任何形式的门槛(如股本限制、投资规模限制、本地员工比例限制等)。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一点和TPSEP基本一致。

而中国—东盟、日本—东盟、中国—智利三个自由贸易协定由于涉及较多发展中国家,因此在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整体高于其WTO 承诺水平,但基本上仍采取了“水平承诺+部门承诺”的做法,整体开放水平仍低于TPSEP 和美韩自贸协定。如,老挝、柬埔寨等东盟发展中国家在中国—东盟、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其国内支柱服务产业(金融、通信、运输、商贸)[2]设有股本或投资规模的门槛;缅甸在中国—东盟、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仍未作出任何水平承诺;菲律宾对大多数服务业均给出本地员工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中国开放的部门数偏低,印度尼西亚只有5 个,泰国只有4 个;由于整体服务业发展状况偏低,我国虽然服务业开放程度要高于WTO承诺水平(共有5 个部门下属的33 个分部门参与开放,其中21个分部门高于WTO 承诺水平),但整体上仍低于日本、泰国、新加坡等亚洲发达经济体在相关协议中承诺的开放程度。商务部研究院亚洲与非洲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显示,日本在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开放了11 个部门,对泰国、文莱、新加坡开放了12 个部门,所涉及的分部门数目均超过100 个。同时,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业的开放程度也要低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对港澳地区开放的水平。

3.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WTO 约束力较弱的领域,美韩自贸协定和TPSEP 的深度要高于另外三个自由贸易协定

相较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WTO 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投资等领域的协议更为模糊,约束力也较弱。WTO 政府采购协议(下称GPA)并非强制性要求WTO 成员参加,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未承诺加入该协议;WTO 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以TRIPS 协议为代表,该协议本身是综合考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多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具有模糊性,与知识产权的多项公约也存在部分冲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已多次对这一协议表示不满。WTO 在投资领域的条款主要是TRIMS 协定,但该协定仅仅涉及“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涉及面较窄,且多数条款同样具有模糊性。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和TPSEP 在上述领域均制定了高于WTO 标准的相应协议。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除要求遵循TRIPS 协议外,还要求双方遵守包括《专利法条约》 (2000)、《新加坡商标法条约》 (2006)等近年来新签署的国际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公约[3]。虽然TRIPS 协议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条约的全部内容,韩美两国也加入了绝大部分的国际公约组织,但在贸易协定中要求严格遵守这些公约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是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同时,协定在商标、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专利、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等领域也作出了较TRIPS 协议更为严格的规定。如限制数字产品在互联网上的共享传播、将版权的保护期限由50年提升到70年,两国不得在某种创新药物面市后五年内在境内销售其仿制药等。相比韩美自由贸易协定,TPSEP 并未在TRIPS 基础上增加过多具体的规范,但也要求在遵循TRIPS 协议的基础上,非强制性遵守部分国际公约。

再如,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仍不是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4],从法理上并无遵守GPA 的义务,因此在中国—东盟FTA、日本—东盟FTA 等自贸协定中并未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然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要求双方应遵循GPA 的相应规则,TPSEP 虽然并未明确要遵守GPA,但要求对外国供应商采取非歧视性原则,同时也列出了四大成员国国内的政府部门清单[5],与GPA 无原则性的区别。

4.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了相当一部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较少涉及的领域

电子商务、金融、通信、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等领域是传统自由贸易协定较少涉及的领域,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或不提及,或只简单提及。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和TPSEP 则对大多数相关领域加以涉及,且在多数领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涉及面明显广于TPSEP,劳工和环境两个领域目前基本上仅在涉及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加以提及;从深度上看,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领域的深度也在几大自由贸易协定中居于首位,对透明度、政府管理、非歧视性、加强合作、减少信息流动壁垒等多个具体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5.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贸协定也有一些独特的条款,发达国家之间自贸协定并未涉及

由于自身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等原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贸协定也同样存在一些独特的条款。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较为重视两国之间的中小企业合作、文化合作、教育合作和矿业合作,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均未提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还特别强调要加强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农业合作,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和TPSEP 对此并不重视。

6.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具有鲜明的“美国特征”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式的自由贸易理念。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绝大多数章节中,均在开篇就鲜明地提出非歧视性、透明性、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的“全面市场准入+例外条款”等原则,且专门加入了劳工和环境两大议题,这些原则均明显体现了美国一贯倡导的“美国式”自由贸易理念。美国所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巴西FTA、美国—智利FTA、美国—新加坡FTA 等,也同样明显体现出这一特征。二是具有相当一部分明显的涉及美国经济利益的条款。如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纺织品条款、医药条款以及关税减让中的汽车补充条款等,均是美方在自贸协定谈判中维护本国优势产业利益和保护弱势产业的结果。

7.从意向性框架协议上看,TPP有望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任何一个亚太区的自由贸易协定,但同样也体现出鲜明的“美国特征”

首先,从成员国上看,中国—东盟自贸区仅有11 个成员国,而目前已有12 个成员国正式参与TPP谈判,韩国、菲律宾、泰国等国在未来也可能会参与;其次,从TPP的框架协议可以看出,TPP涵盖了上述五大自贸协定所涉及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帮助发展中成员国能力构建(即提升劳动生产率)的机制,该框架可以涵盖相当多的双边经济合作内容,倘若TPP协议能正式签署,其广度很可能要超过亚太区过去的任何一个自贸协定[6];再次,目前美国声称TPP谈判要实现统一原产地规则、全面减免关税、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方面,且在知识产权、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等现行WTO 规则不够完善的领域达成一致的标准,倘若这一目标能够达成,其深度也要超过目前的亚太区绝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最后,TPP框架协议中涵盖了纺织品、劳工、环境、国有企业等充分体现美国意图的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希望达成一个TRIPS-PLUS 协议,充分体现出美国希望通过TPP推行其自由贸易的价值理念,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8.TPP是部分先进理念和美国国家利益、利益集团利益的混合物,不足以承担作为21 世纪国际贸易规则标准的重任

对外贸易政策固然包含了人类社会的普遍一般规律,但同样也是外交政策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国内不同利益集团也会影响政策的具体条款乃至整体取向。美国推行TPP也同样受上述三方面的原因的影响:一是自由贸易、保护环境、人权等观念的影响;二是为了支持美国“重返亚太”的国家战略;三是美国相当一部分利益集团要求进一步占领亚太区各国的市场。因此,TPP的规则实际上是自由贸易理念和美国国家利益甚至部分利益集团利益的混合物。在TPP的大部分条款均反映了这一点。TPP标榜自由贸易,但在纺织品等美国弱势产业领域又专门设置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等领域,美国希望TPP达成的增加版权年限、限制强制许可等具体条款,基本上考虑的是美国跨国公司的利益,但也不能否认保护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和理念也确实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这种多元理念的混合,导致TPP没有充分考虑到事物的两面性,其立场并不是中立的,过于偏重某个阶层、某个国家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实际上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权力的过分集中都有可能造成效率损失。过分保护产权所有者,其实是限制了信息的自由传播,对广大产权使用者是不公平的;过分保护产权使用者,则可能鼓励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同样是不公平的。在劳工领域,过分保护劳工也会造成效率损失;而不保护劳工则易导致人权受到损害;在环境领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本身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被协调,但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单纯重视环境保护不是绝对合乎义理的。

目前,全球贸易体系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新兴市场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既有长期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有中国、俄罗斯等转型国家。一套贸易规则要成为全球贸易体系的指导性原则,必须是具有普适性的,不能只适用于达到某一发展阶段的经济体,更不能维护个别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美国希望TPP协议能够全面放开服务业市场准入及减免关税、进一步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限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支持以及增加医药、纺织品等单独章节,但这些内容并不能够适用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很可能无助于甚至不利于亚太地区贸易的稳定发展。倘若TPP最终条款与本文的分析相似,最终全面体现了美国的价值取向,则绝不能称之为21 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