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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工照明安全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的一般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