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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灭火器
(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