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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施工现场用火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2.施工现场用电

(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的有关规定。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3.施工现场用气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