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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3.1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3.1.1 基本规定
(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等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8)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10)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