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搭设
(1)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等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2)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3)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
(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立杆的对接连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6条的规定。
2)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3)当架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纵向水平杆应随立杆按步搭设,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固定。
2)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1条的规定。
3)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设置,并应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6)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2条的规定。
2)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3)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①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②过梁上与过梁两端呈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③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④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⑤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⑥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⑦独立或附墙砖柱,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2.5的砖墙。
(7)脚手架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2条、第6.3.3条的规定。
(8)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
2)当单、双排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后再根据情况拆除。
(9)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10)脚手架门洞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5节的规定。
(11)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规格应与钢管外径相同。
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2)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1):
图4-1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
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
1)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13)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2)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用镀锌钢丝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防止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