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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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就是人类不断创造、改进和传递知识的过程,其中包括创造性知识、文学艺术、社会及历史记录等,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传承、精炼和演变的历史。毋庸置疑,文化是人类社会得以代代传承的根本元素,不同的人类种群和团体有着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各民族与种群的文化保存与发展是维系特定群体的内生性要求,是他们的精神根基和纽带,因此,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成就,必然表现为世界文化的繁盛,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文化多样性。2005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33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4条,来源于http://www.ccnt.gov.cn/xxfb/zcfg/flfg/200708/t20070803_4291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5日。。由此可见,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与人类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际上,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重要的一个宗旨与使命即是保护和弘扬文化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以来被简单地认为属于公共领域,利用者多不认为其对于使用文化遗产应负担任何义务。如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生存环境及文化价值遭到破坏,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加速了多元文化的消逝。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探索,试图在法律框架下寻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配置。作为这一努力的成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召开的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向我们传递出来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这是其最基本的、也是最终的价值选择。

[1] 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4条,来源于http://www.ccnt.gov.cn/xxfb/zcfg/flfg/200708/t20070803_4291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