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际交往中的论坛会议
国际社会的人权论坛会议机制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国际组织发起,由政府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的具有包容性、普遍性的国际人权会议模式,如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1995年北京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等。这种涵盖国际组织代表、各国政府代表和民间社会智识阶层的世界人权会议,为国际社会开展普遍性人权对话与合作创造了多边外交平台,推动国际组织、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这三种力量在人权领域开展广泛交流与平等对话,促进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达成许多基本共识,以推动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以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为例。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来自学术界、条约机构、国家机构和8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7000名代表也参与会议。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体现了在“冷战”之后国际社会基于普遍的人权、民主和法治来建设一种世界秩序的共识,构成联合国在“冷战”后开展人权行动的主要基础。它所宣示的许多重要原则以及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调整建议,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绘制了蓝图。[47]大会秘书长易卜拉·希马法尔评价道,《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规划、对话与合作的框架”,它将有助于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方法,以促进人权,吸引国际、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面人权活动人士的参与。[48]
另一种是由民间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以及独立专家)为主发起的人权论坛会议模式。民间人权会议论坛,如自2009年以来已经连续举办了四届的北京人权论坛、2010年中欧人权研讨会等,为各国代表提供了一个坦率沟通、汇聚共识的平台。借此平台,民间社会智识力量对人权观念和人权保障模式选择进行沟通和交流,使得他们能够共谋、共促人权世界的发展,最终以民间人权对话与合作促进政府间人权对话与合作。有些民间人权学术研讨会,如1984年的意大利锡拉库萨(Siracusa)会议[49]、1986年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会议[50],旨在对国际人权标准或规则进行“学理解释”,或者对国际人权机制改革提供“专家建议”,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障机构和国际人权研究机构非常倚重的学术资源。它们的建议时常被国际人权保障机构所采纳,从而对国家施加正面影响,有助于减少各国在解释或适用国际人权规则方面的分歧,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增进各国在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