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学与法律:天学视域下中国古代法律“则天”之本源路径及其意义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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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中国古代“法律则天”原则概述

“天”是一个十分古老的话题,中外古人几乎都把它视作为一个“文化资源的天空”[1]。然而,由于中外民族形成及发展的环境和路径不同,天空虽然可以说相同,但赋予其中的文化资源却是不同的。中国古人对头顶天空的独特认识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可称之为“天学”的理论学说。在这种“天学”中,不仅反映了古人将“自然之天”赋予了神性信仰、并敬其为万能的主宰者而具有实在性意义[2],而且还将此赋有“神性”的“自然之天”作为经国济民的最终本源。作为经国济民的极重要一环的法律,就是本源于这个“天”。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法律”概念的运用,当是在一个较宽泛的义界上展开,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律,也涵盖动态意义上的法律。也就是说,无论静态还是动态,中国古代法律均从“天”那里,获取了得以决定自身属性、规划自身内容的根本资源。这就是法史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都引为共识的关乎中国古代法律的“则天”原则,简称“法律则天”。

“法律则天”可说是中国古代法律在设置和运行上的最高原则。中国古代的群经之首《周易》,其《系辞上》即语气断然地说:“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在中国古人看来,法律若离开了对“天”的效仿和模拟,就既欠缺正统性、正当性,又没有任何合理性、有效性。历代统治者几乎无一会弃“天”而操弄法律,“则天”前提下的立法、行法是普遍甚至是绝对的治国理念。可以说,统治者(阶层)的“则天”理念和实践在史料中比比即是,俯首即拾。如《尚书·甘誓》载夏启讨伐有扈氏的战争动员令就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恭行天罚”表达的正是“则天行罚”。《论语·泰伯》:“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这是孔子盛赞尧的“则天”。《春秋繁露·基义》说:“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是西汉大儒董仲舒对礼法“则天”的高度概括。《汉书·刑法志》则明确将“立法设刑”作为“则天”的结果:“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又如《陈书·世祖本纪第三》载天嘉元年十二月乙未之诏:“古者春夏二气,不决重罪。盖以阳和布泽,天秩是弘,宽网眘刑,义符含育,前王所以则天象地,立法垂训者也。朕属当浇季,思求民瘼,哀矜恻隐,念甚纳隍,常欲式遵旧轨,用长风化。自今孟春讫于夏首,罪人大辟事已款者,宜且申停。”这是陈世祖学习前王“则天”做法而于春夏不决重罪。又《隋书·刑法志》:“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这是隋文帝以“则天”反驳臣子以行诛杀。[3]可以说,“则天”的说法非常之多,此不赘举。

当然,“则天”一词也常以“法天”来表达或代替。如《墨子·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汉书·董仲舒传》:“臣闻天者群物之祖也。……故圣人法天而立道,亦溥爱而亡私,布德施仁以厚之,设谊立礼以导之。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后汉书·郭躬传》载郭躬被皇帝召问时说:“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后汉书·王符传》载王符《贵忠篇》:“王者法天而建官,故明主不敢以私授,忠臣不敢以虚受。”东汉荀悦《汉纪·哀帝纪下》记侍中王闳之上书谏言:“臣闻王者立三公法三光,立九卿以法天。”《群书治要·典语》:“王者所以称天子者,以其号令政治,法天而行故也。”《全唐文·元宗·顺时决狱诏》:“仲春在候,膏雨频流,故当法天布和,顺时行令。天下诸系囚,宜令所繇作速疏理断决,勿有冤滞。”《宋史·王化基传》载其《澄清略》:“国家立制,动必法天。”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古人论及对“天”的效法时往往与“地”合用。如前举《汉书·刑法志》与《陈书·世祖本纪第三》中的“则天象地”。再如《史记·太史公自序》:“维昔黄帝,法天则地,四圣遵序,各成法度。”又如《隋书·柳彧传》:“臣闻自古圣帝,莫过唐虞,象地则天,布政施化,不为丛脞,是谓钦明。”《全唐文·陈子昂·为永昌父老劝追尊中山王表》:“伏见陛下则天法地,崇孝临人。”将“天”“地”并说,并非就指两者等位,而是为了说明“天”的延伸和伟大,实际上在古人眼里,“地”最终受制于“天”,“象地”当在“则天”的框架中表达。《汉书·律历志第一》有一段话就较清楚地表达了这种思想:“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之象也。”在本书后面的论述中,本书的核心词语之一“天象”,就包含了“地象”在内。

[1] 这里是借用西方学者的一个用语。参见〔英〕米歇尔·霍斯金主编:《剑桥插图天文学史》,江晓原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 卡西尔说:“在神话想象中,总是暗含有一种相信的活动。没有对它的对象的实在性的相信,神话就会失去它的根基。”参见〔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卡西尔的这一说法,笔者认为同样也适合于中国古代对天的信仰。

[3] 宋人胡寅对此评论说:“则天而行,人君之道,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由此而已,文帝所言,王言也,而其事则非也。宪天者,以庆赏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雨露犹人君之惠泽,雷霆犹人君之号令,生成万物之时,固有雷霆,而雷霆未尝杀物,隋文取则雷霆,而乘怒杀人,其违天多矣。”转引自(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等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