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俗文化发展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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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与对策建议

(一)2012年度我国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

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但这一法律属于基本法的范畴,许多条文只是较为原则的规定,仍需配套必要的细则性和地方性法规文件。基于此,2012年,中央和地方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台了多种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1. 中央部委规章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2012年,文化部相继出台了相关规章,重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规范。2月2日,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意义、原则、措施、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为科学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5月4日,财政部和文化部联合下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财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新的《管理办法》吸收了近几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月28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此《意见》对于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积极意义。

2. 地方法规政策

2012年,贵州、湖北、山西、重庆四省(直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并实施。《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完成,并公开征求意见。江苏、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则进行了修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这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都对非遗工作原则、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专家评审和管理考评、非遗保护措施、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和细化规定。如贵州、山西、湖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中明确将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引入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确立非遗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制度等,并明确了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2]《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非遗名录项目退出机制,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能活态存续的,将被退出名录;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标准。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外,各地还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文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2月23日,浙江省文化厅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县建设的指导意见》。6月9日,上海市财政局、文广影视局共同出台《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6月12日,北京市文化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8月16日,江苏省财政厅、文化厅印发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并定于2013年1月5日实施。这些意见办法作为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专家评审、政府扶持和区域性整体保护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和意见,其中不乏一些值得注意的亮点所在。如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县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县级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县域非遗事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别提出要注重服务民生,各试点县要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举,把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注重民生优先、项目为先,维护文化生态,促进非遗生产性保护,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强化非遗与旅游的结合,选好突破口,逐步提升非遗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力争取得明显的效益。[3]北京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包含工作原则、资金来源、扶持政策和资金使用等内容,重点提出对传承人和项目单位的扶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学研一体化、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和旅游的结合、开展交流合作、社团组织建设、人才培训、加强部门协调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内容。[4]《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作为第一个专门的专家评审办法,详细规定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审的议事程序等内容,对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评审认定制度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二)2012年度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不断出台的同时,2012年度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进行得如火如荼。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等各方面,以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为主要保护方式,进行了多方面工作。

1. 文化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1)首次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体检”,开始实施国家级名录项目“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2012年上半年,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督查工作,通过全国各地自查与督察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督查。9月4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97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对湖南省凤凰县龙玉年苗医药诊所等2个履责不力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批评与限期整改(整改期6个月);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等6个履责不力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化管理上有了实质性开端。[5]

(2)组织评审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前三批已公布的1488人,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986人。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介绍,此次评选的代表性传承人与之前相比有明显年轻化的趋势。前三批评选的传承人大多是老一辈大师,他们技艺超群、德高望重,但年龄偏大。而此次各省推荐的传承人很多为五六十岁,年富力强,为该行业的“当家人”。这说明我国的非遗传承已经进入了实体阶段,非遗保护工作从单纯的申报、审批转为了踏踏实实地传承。[6]

在评选新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同时,文化部也继续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一方面继续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年1万元的资金,用于资助其开展传承工作;一方面积极探索对传承人进行资助和扶持的新途径,提高传承人科学传承的自觉性。如,6月6日,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的首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颁奖仪式在京举行。梅葆玖、文乾刚、朱乐耕等京剧、雕漆技艺、制瓷技艺门类的60位传承人获奖。对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杰出传承人进行表彰,对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社会激励机制,探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保护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的内在动力具有重要意义。[7]12月17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传承人培训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开班,来自全国各地的80余名传统医药类项目传承人参加了培训。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作

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是我国两种主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渐深入,这两种保护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日益突出。2012年,我国在积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时,也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工作。

生产性保护可以说是2012年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1月31日,文化部授予北京市珐琅厂等41家企业和单位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树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成功典型。2月,文化部联合13个部委共同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期间,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京召开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等话题展开了讨论。3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文化部副部长、全国政协委员王文章提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行税收优惠的提案。紧接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专题座谈会,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金融支持、税收减免、出口优惠等政策进行准备。此后,文化部联合地方共同主办的中国第二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活动,也都有促进生产性保护的初衷和导向。

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近年来文化部着力推动的一项工作。2012年5月25日,文化部向陕西省授牌国家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批准建立的第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1月初,文化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了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纲要,意味着文化部还将设立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同期,《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也通过了文化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论证,等待文化部的正式批复,届时两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将要全面开始。

(4)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活动

2012年,由文化部、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地方政府共同主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活动丰富多彩,遍及我国的东、中、西部。展览展演已经成为文化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2月5—15日,由文化部等1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新馆举行。

2月24日,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河南省文化厅、周口市政府共同主办的2012年“中原古韵——中国·淮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在河南淮阳拉开序幕。

4月6日,由文化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三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暨文化产业洽谈会”在西安大唐西市举行。

4月29日至5月2日,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12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在浙江省义乌市举行。

6月9日—7月8日,由文化部主办,国家图书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典籍记忆系列展”在国家图书馆举行,包括“中国传统技艺展”“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展”两个专题展览。

6月9—21日,由文化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联合主办,四川省文化厅与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承办,香港联艺机构有限公司协办的“根与魂——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在香港举行。活动分为“蜀风——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汇演”“西蜀天工——四川非物质文化(技艺)展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三部分。

6月9日—7月22日,在文化部和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大力支持下,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和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共同主办的“根与魂——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在澳门开幕。活动分为“薪火——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演出”“草原记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三部分。

6月21—24日,文化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嘉兴市共同举办“2012年端午民俗文化节”。

6月10—25日,文化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湖北省宜昌市共同举办“2012年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活动。

6月29日—7月7日,文化部与江苏省政府联合主办第五届中国昆剧艺术节。

9月6—10日,由国家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山东省文化厅、枣庄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在枣庄市台儿庄古城举行。

9月19日,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文化厅共同主办的中国·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在平遥古城开幕。

9月28日—10月2日,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日报社主办的第二届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会在天津美术馆举行。

11月7—11日,由国家文化部、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安徽省文化厅和黄山市人民政府承办的首届中国(黄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在黄山举行。

(5)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活动

6月30日—7月2日,由文化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文化厅、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了第四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论坛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主题,共同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料的收录、整理与建档,传承人的认定、保护与退出机制的规范化探析,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传承机制建设中的职责等议题,争取为进一步推动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机制建设、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挥积极作用。[8]

9月7日,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山东省文化厅、枣庄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高层论坛在山东枣庄台儿庄古城兰祺国际会议中心举行。论坛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题展开,参会专家就主题内容做了精彩发言。

11月8日,由文化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文化厅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首届中国(黄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黄山论坛举行。论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生活”为主题,乌丙安、刘魁立、苑利等人分别作主题演讲。

除此之外,12月4日,由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贵州大学承办的中国—东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讨会在贵阳举行。这也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当下的社会热点和学术热点,受到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重视。

(6)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人才队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科学进行的基本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人才短缺一直是困扰文化部门的一个问题。为此,文化部频繁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大对文化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负责人等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此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7月22日,由文化部人事司、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办的文化部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级研修班在南宁开班。

8月31日,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办,山西省文化厅承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项目生产性保护培训班在山西太原开班。来自全国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非遗保护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9月18日,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与四川省文化厅主办,绵阳市文化局、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承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防灾救灾及灾后保护培训班”在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开班,培训时间为一周。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北川在灾前、灾中及灾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的方式、方法,以及震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的原则、实施步骤,填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防灾救灾和灾后保护工作上的空白,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防灾救灾和灾后保护方面提供实践依据和理论支持。[9]

11月26—29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广州举办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培训班。

12月21—26日,由文化部主办、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承办的东部省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及保护培训班在海口举行。

(7)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与国际积极交流合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2012年,我国申报的“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标志着我国自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特别是在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相关保护实践的总结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10]

此外,201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中最值得关注的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心成立后,在2012年下半年先后举办了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学术会议,一场培训班,为我国同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交流、促进国际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8月29日,由中国—东盟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东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中国—东盟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工作在国家层面上的进展情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关问题两大主题展开探讨和交流。会议期间还举办了中国—东盟“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公益性图片展”和蒙古族长调、昆曲、古琴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小型演出。[11]

11月7—10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承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全球能力建设战略评估会议”在北京召开,核心议题是“我们是否在沿着正确的路径前行?”来自亚太、非洲、阿拉伯及拉丁美洲地区的专家、学者,中国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的官员、相关领域专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共计40余位,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全球能力建设战略的实施工作予以评估,并就该战略今后发展方向展开探讨并形成建议。[12]

12月14—1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北京举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约工作国际培训班,邀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位国际培训专家,为来自帕劳、汤加、斐济和法属新喀里多尼亚岛的文化部、教育部及相关研究机构负责人进行相关内容的讲解。

2. 各地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之初,我国就将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12年,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了新一批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中,新疆、宁夏、湖南公布第三批省(自治区)级名录,广东、福建、广西、河北、海南、浙江公布第四批省(自治区)级名录,我国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又新增653项。除此之外,一些市、县也陆续公布了新一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我国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队伍更趋庞大。

除了评选公布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12年1—4月间,各地为迎接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督查,对本地区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保护单位履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传承人传承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和检查。这无疑有助于及时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过程中的经验、发现和整改相关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依赖于一个个具体的人进行传承。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所在。为此,我国在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的同时,也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2012年,在国家评选、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同时,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了新的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七个文化遗产日前后,河北省公布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83人);四川省公布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08人);陕西省公布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71人);上海市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13人);9月,湖北省文化厅公布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53人);12月,贵州省公布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05人),广东省公示了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26人),重庆市公示了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16人)。

在认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同时,各地也不断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探索有效的传承人保护和管理制度。如,河北在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资料库基础上,决定从2012年开始实行传承人有效期限认证制度,每两年一认证,过期不认证,证书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自动作废。[13]山东、陕西、河南等省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培训。7月底8月初,山东省先后在济南、日照举办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培训班,将全省262名省级传承人全部轮训一遍。同时还组织实施了扶持1000名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收徒传艺活动。这种培训工作对于提高传承人对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的认识,提高传承积极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传承都有一定作用。

优秀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至关重要,但仅仅依靠代表性传承人也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探索科学有效的保护传承方式,各地在保护好代表性传承人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传承基地和传承单位的扶持,加强对传承基础设施的建设。1月13日,广东省公布了首批5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3月,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公布了首批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基地;6月,陕西省公布了2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单位,对需要由集体来完成的综合技艺类项目如秦腔等,通过明确保护传承单位的方式,促进相关项目的传承与弘扬。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抢救性收集、整理、出版和保存等工作中。作为大部分面临传承困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说,及时进行抢救性整理和保存是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基础性工作。

2012年,各地出版了多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对评选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图文并茂的展示。3月,《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出版发行;广西第一部以图典形式编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典籍《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2006—2010)》出版。6月,新疆启动网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举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首发式。8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和《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由黑龙江省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11月,《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出版发行。

2012年,云南、重庆等四个省(市)还启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分省卷)编撰工作,拟对自2006年至2009年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进行整理出版。

除了由文化主管部门主导的图书编撰出版外,各个保护单位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主要集中在对珍贵史料的收集、整理、出版和项目、传承人的影像记录等方面。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无疑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

受文化部命名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影响,2012年,多个省(市)也开展了本地区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2月9日,陕西省命名了首批25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单位。6月9日,山西省为第一批16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授牌;贵州省为第一批14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授牌;山东省为第一批1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授牌。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单位被命名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2月,四川省公布第一批7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湖北、江西省分别公示了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审结果名单。

除了设立示范基地以外,各地也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标准规范化、交易市场化,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新模式。7月22日,由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朵云轩合作推出的首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拍卖会开槌。拍卖会上共有16项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亮相,意在推动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精品走进文化市场。9月12日,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举办的“第二届岭南文化艺术精品交易会暨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展及精品竞买会”在广州开幕,活动引入南方文交所竞买会机制,试探非物质文化遗产运作的市场新模式。2012年,贵州省还颁布了《黔东南苗族银饰》《黔东南苗族刺绣》地方标准文本,无疑将为贵州黔东南苗族的银饰和刺绣两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一步形成良性市场竞争提供保证。

(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工作

2012年,各地围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工作。国家已经命名的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最早被批准,2012年已着手建设。其余11个保护区主要以调研和制定《总体规划》为重心。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除了文化生态保护区之外,各地也在努力践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环境一同保护的整体性保护思路。2012年新年伊始,福建省文化厅在福州市历史文化名街区三坊七巷举办“2012福建非遗进三坊七巷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丰富历史文化名街区内涵有效结合起来,以期实现互相促进的良好效果。3月,广西启动“构建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工作,以广西中越沿边公路为纽带,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核心,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重点,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基础,以村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为载体进行建设。示范带建设将要求做到“六个结合”,即与边民求知、求乐、求富相结合,让边民充分享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与中央兴边富民行动相结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与边境特色民族文化旅游相结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有效传承各民族文脉;与巩固边防军警民共建相结合,开展军警民共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村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14]

(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展演工作

展览展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极为热衷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2012年,各地在同文化部联合主办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时,也自行举办了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1月,“昆明官渡第二届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展”在昆明市官渡古镇举办。3月,第三届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举办。来自全国的几十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地坛公园集中亮相。4月,重庆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学徒技艺大赛及市“非遗”保护成果系列巴南区专题展举行。第七个文化遗产日前后,首届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大展、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京味儿”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四川首届“文殊坊杯”非遗手工技艺精品邀请展等活动举办。8月,云南省“非遗画忆——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作品展”在云南美术馆举办;第四届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暨北京市社区大舞台表演周在地坛公园举办。9月,华北五省市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举办。10月,“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展”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吉林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才艺展示博览会在吉林长春拉开帷幕。

除了上述这些展览展演外,各省大大小小的展览展演还有很多。展览展演模式大都采取文字、图片、实物展示加传承人现场展示技艺等形式,以求尽可能直观生动地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有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和销售,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这已成了近些年广大民众近距离直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主要渠道。应该说展览展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但随着频次的增加,展览展演的同质化等问题也开始凸显。展览展演对民众的吸引力也有所下降。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发挥展览展演的作用,是今后各地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7)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讨工作

理论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2012年,各地通过建立研究基地、召开学术研讨会等方式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

1月10日,浙江省文化厅与浙江省海洋学院、温州大学分别共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研究基地主要任务是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提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资料信息等多方面服务。院校负责非遗研究基地的日常科研工作,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备和日常行政事业经费,确定科研项目并多出成果。浙江省文化厅负责对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评估,委托重点项目或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15]6月,北京市文化局命名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等3所高校院系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10月29日,浙江省文化厅还召开浙江省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研讨会,就高等院校和现行教育体制如何在非遗保护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上发挥关键的、重要的教育功能作用,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建立等问题做了深入研讨。[16]

6月,由江西省文化厅、江西师范大学共同主办,婺源县人民政府、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承办的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层论坛在江西师范大学举行。由江苏省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徐州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联合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淮海论坛”在徐州工程学院举行。由中国民协、新疆民协与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史诗之光 辉映中国”中国三大史诗传承与保护研讨会在新疆阿克陶县举行。10月,由全国《格萨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文化厅、甘孜州委州政府主办的“2012格萨尔故里——全国格萨尔学术论坛”在四川康定举行。这些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方法与经验、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等进行了多角度、多侧面的广泛交流,对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队伍建设

2012年,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各地一方面尽量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员编制,不断补充新生力量,以解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各地开展的省级培训活动有:4月12日,广东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在东莞市举行。5月29日至31日,贵州省文化厅举办《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暨保护工作培训班。8月23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干部培训班在郑州举办,培训对象为省辖市文广新(文化)局主管局长、科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广新(文化)局局长,河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等。

除了上述这些工作以外,各地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很多,比如建设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档案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举办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习活动;举办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等传播普及活动;举办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活动;联合媒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宣传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各种创意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交流活动等等。

从整体上看,2012年度,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律制度建设、保护机制建设、保护方式探索等方面都有诸多进展,内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等多个方面,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等方式多措并举,政府主导之外更加强调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路更加明晰和成熟,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日趋改善,具有中国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2012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1: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生产性保护”理念在2006年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被首次提出。

2012年2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规范和指导,文化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三、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包括坚持正确导向、合理规划布局、健全传承机制、落实扶持措施、加强引导规范、建设基础设施、发挥协会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八个方面。

四、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包括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参与、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指导检查四个方面。

《意见》在明确生产性保护的定义、意义、方针、原则基础上,指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多次强调生产性保护中要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这种强调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定了基本的准则,对于有效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不过,《意见》之外,文化部门没有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无法对实际中借生产性保护之名行破坏遗产之实等行为形成约束。这无疑是让我们极为忧虑的。

案例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

2012年2月5—15日,由文化部等1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新馆举行,展示了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践取得的丰硕成果。

这次大展以41个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主,从全国精心选取了188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类项目参加展览,邀请了近170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现场展示精湛技艺,展出的珍贵实物近2000件,分为绘饰生活、文明天下、抟泥成器、点石化金、锻造辉煌、品味醇美、经纬天地、锦绣人间、悬壶济世和春色满园10个展示部分。这是迄今为止文化部等部门组织的规模最大、展示门类最为齐全、技艺最为精湛、作品最为丰富的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展览展示活动。[17]

案例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支持的,以中国政府作为东道国的国际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亚太地区的三大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之一,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积极开展地区和国际性合作的重要平台。

2007年,我国文化部致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表达了在中国建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愿望。此后,日本和韩国也先后提出在本国建立亚太中心的意愿。2008年中、日、韩三方达成共识并签署谅解备忘录,中国亚太中心以培训为主,韩国亚太中心以信息和网络建设为主,日本亚太中心以研究为主。2009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5届大会审议通过在中国建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2010年5月18日,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协议》。2012年2月2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心由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致力于宣传和推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组织地区性和国际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活动,提高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会员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能力,推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我国成立并运行,是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全球性文化危机的集中体现,传达了我国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亚太地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良好意愿。

案例4:胡集书会:“政府买单”后的传承与发展

胡集书会,又称“胡集灯节书会”,是兴起并扎根于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的一种曲艺集市盛会,是中国两大传统书会之一。传统的胡集书会由“前节”“正节”“偏节”组成。正月十二胡集大集以前,距离较远的艺人们为了不误会期,提前几天来到胡集,在周围的村中演唱,行称“前节”。自正月十二到十六为“正节”,这五天是书会的高峰盛期,书价最高。正月十七至二十一是书会的“偏节”,书价略低。正月十二胡集大集上,艺人摆摊亮艺,各村并派出内行人到书会上挑选中意的节目,选定艺人及节目后,拿走艺人的乐器以表示成交。从正月十二晚起到十六,艺人就到约定的村里演唱,一唱数天,由村里人付给报酬。

胡集书会在清末民初时期兴盛,抗日战争时衰落,建国前后再度兴盛,“文革”时基本停顿,1980年代时期再度繁荣。1990年代又陷入萧条。胡集书会最兴盛时期前来说书的艺人至少有三百余档,最少时仅有几档。2006年,胡集书会被评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当时滨州市唯一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此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开始加大对胡集书会的保护力度。此后,胡集镇政府改变书会原来由各村自主买书听书的方式,采取“政府买单,送书下乡”方式,统一支付说书艺人的报酬。从2007年至2013年,胡集书会一直保持几十到上百档的艺人参会,重现兴盛之态。

当地政府在保护胡集书会的过程中,政策和方式有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2007、2008年,当地政府举办开幕式,邀请曲艺明星前来演出,重新吸引了四面八方的观众来到会场看表演,听说唱。但邀请名人在有效提高书会知名度的同时,并没有调动起原有的民间说书艺人的积极性,甚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观众对他们的抛弃。因此,2009年以后,胡集镇政府开始以还原书会本色为主线,取消开幕式演出,不再邀请曲艺名家,而是广邀民间艺人,让他们来胡集赶会亮艺,说书卖唱。传统的胡集书会中满街鼓弦齐鸣、万众赶会听书的形态又再次呈现。

从胡集书会再度兴盛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看出政府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加科学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过,政府的这种主动介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本身也产生了一些变化。胡集镇政府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有力支持,还几乎一手包办整个书会,成为实际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政府逐渐替代村民发挥了主导作用。然而广大民众始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传承的主导者和参与者。离开广大民众,政府根本无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认清这一点,在运用行政权力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政府对于所做的工作和所起的作用才能有更为清晰的目标和指向。

(四)2012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2012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制度建设、保护机制建立、保护方式探索等方面都取得了诸多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繁荣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多项政策法规中仍以行政法规为主,相关的执行细则并不清晰;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够细致深入,重数量不重质量、重政绩不重长效的现象突出;专项保护资金不足,使用不规范,使用效率缺乏有效考核;相对更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性和经济效益,重视遗产项目生产链条最末端的保护,忽视对遗产生产链条上端的基础性保护工作;重视对单个传承人的保护,相对忽视对传承集体和学艺者的保护,等等。可以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与问题并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还有很多。

因此,我们认为,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需在不断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的认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 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

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日常工作事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然需要有法可依才能顺利推进,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的根本前提。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办法和意见。但现有这些政策法规仍远远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况且部分政策法规仍存在不够详细、互相龃龉及诸多可推敲之处。因此,今后亟需制定出台更完善的配套法规,比如相关的调查制度法规、评审制度法规、督导制度法规、奖惩制度法规等;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奖励扶助办法等,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2. 应由重视保护体系的构建,转向扎实细致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等实际工作阶段,注重保护效果和质量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初步建立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心应该有所转换,即由保护体系的构建转入深化完善的深度保护阶段。前几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心是申报和评选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如今,应该进一步考虑如何更科学地保护好这些四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如何更好地进行分类保护?如何将专项保护资金规范和高效地使用?如何真正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文化部门命名设立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示范基地、教育传承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等,如何从命名进入到更科学的建设阶段?如何对其进行扶持和监管?等等。如果我们能将这些工作做扎实了,不仅目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保护”等现象将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也将有效抑制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敷衍了事、好大喜功等不良倾向。

3. 进一步完善保护联动机制,有效利用共建共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牵涉广泛,基于此,我国在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初期,就建立了由文化部门牵头,联合建设、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宗教等部门共同建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一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管一支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在当前部门管辖范围基本固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共建共享可能是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思路和办法。比如,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共建共享;推动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公共体育服务的共建共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艺术生产、民俗旅游等的共建共享,等等。运用共建共享思路不仅能有效避免资源浪费,还有可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新的途径、资金和人才支撑。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共建共享在实践工作中已有部分探索,但并没有形成完善和成熟的机制和经验,仍需各方尤其是政府对此予以重视和关注。

4. 强化民俗节会等文化空间保护,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民俗是广大民众亲身创造、践行的文化实践,是与广大民众最息息相关的文化。它具有群体性、综合性、普及性等特性,尤其一些节会活动,往往由民众自发组织,参与人数众多,活动内容丰富,在特定地点举办,具有巨大的文化影响力。“在特定的节日时间和节日空间中,过节的群体集中地创造、展示、传承和发展着其区域性文化,既包括人们精神文化层面所遵循和践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包括人们行为文化层面的礼仪、表演、技艺、艺术,还包括在物质文化层面所表现出的有形文化。”[18]除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元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传统的重大节日外,各地还有二月二龙抬头、六月六晒衣节、四月八浴佛节等岁时节令,有开海节、庙会、歌会、祭祀大典等节会活动。强化对这些民俗节会活动的保护,不仅能借此为传统戏曲、曲艺、传统舞蹈、传统美术等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创造良好的展示机会和生存空间,有效促进它们在不同年龄人群中的广泛传播,还能探索对人与文化、文化形式之间、文化与环境等文化生态的保护,以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相关保护工作必须由单个的项目性保护发展到整体性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人、环境一同进行保护。整体性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有效保护的科学方式和思路。不过由于整体性保护中牵涉内容众多,实际保护工作中遭遇了诸多困难。而如果能充分利用民俗节会等文化空间保护的有益经验和方法,也许将为有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提供一个方便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