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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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从安全事件到安全权

安保的巨量投入并不是毫无依据的杞人忧天,由于人类行为的跨越式发展以及结构性变革,引致安全问题、开启安全阀的事件普遍泛化,与此同时,传统的安全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国家、民族、种族、宗教、文化等不同层面的紧张与冲突随处可见。在特大型的集体场景中,每一种话语体系都获得了表达的空间,由于表达空间的立体与多元,话语体系自身的力量也获得了增长,导致权利冲突的白热化、话语体系的对立,进而酿造出彼此倾轧的暴力行为。于是,对生命完整性与财产等切身利益的关切席卷而来,参与活动本身的热情不复存在。大型活动中的暴力与危险不过是一个典型,事实上我们的生活无处不在危险的侵袭之中,既包括人的个体性的冲击,也包括群体有组织的攻击,还包括自然力所导致的各种破坏,不一而足。

一、安全事件的导出

为方便理解,本书将所有引起公民生命、财产以及其他为人们所珍重并获得制度化认同的利益的非自主性减损及减损可能的事件,均称之为安全事件,通过赋予安全事件这一概念以更大的包容性,为公民安全权的导出创造基础性的前提。尽管一如我们的预设,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全球公民都必须面对着更大更多的风险挑战,这也是晚近以来,西方国家基于风险社会的袭来,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1]与危机相比,风险通常是安全事件之母,在某些时候也是同义语,它的增加和频发对安全供给的方式方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风险社会的背景共识以及风险本身的共识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探寻破解风险之道,但遗憾的是,由于风险并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也取决于人们直觉的认知和判断。“没有什么东西本身就构成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风险。但是,反过来讲,任何事情都有风险,这完全取决于人们分析风险的方式,如何对待事件。正如堪特所说,风险的不同种类其实就是由于人们对事物理解的不同所造成的,对风险的理解可能出于敏感,也可能出于直觉。”[2]因此,与危机类似,风险也是着眼于未来,不能对过去发生的危害以及各种侵权行为作出有效的总结和判断。所以本书提出准确界定安全事件,是我们接近安全,实现自由的首要前提,是人的各种价值实现的核心基石。

(一)安全事件与危机

“无知者无畏。”在信息匮乏和知识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实在损害已然产生的情况下,个体才会切实地感受到利益的受损。但是安全事件并不局限于此时此刻的危害,也涵盖了彼时彼刻的威胁,而安全事件本身就是针对较高层次的个体利益。安全事件既指确定性的损害,也指可能性的损害危险,它是一个内涵大于危机的范畴,尽管危机也是指“对社会安全秩序及其他价值可能会造成特别紧急和严重的威胁,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机遇性,急需组织紧急决策处置,危机兼顾了风险与事件的特性”[3]。但是危机仅提供一种预防的想象空间,却不能安排危机发生后如何解决的制度方案。

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水平和控制能力的增强,尽管生存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缓解,但危机却越来越多,风险也越来越大。相对于安全事件而言,危机是一个应用相对普遍的概念,对危机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安全事件的理解。赫尔曼(Hermann)认为,危机是某种特定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其决策主体的根本目标受到威胁,而且作出决策的反应时间很有限,其发生也出乎决策主体的意料。[4]罗森塔尔和皮恩伯格(Rosenthal and Pijnenburg)则将危机定义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很强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性决策的事件。[5]班克司(Banks)把危机定义为:危机是对一个组织、公司及其产品或名声等产生潜在负面影响的事件。他对危机的定义也考虑了危机对声誉产生的影响。[6]对于个体而言,危机对于其利益具有现实并迫切的威胁,它可能是由事件构成的一种客观存在,也可能由状态导致的一种虚拟存在;同时,危机也体现为对社会系统的严重威胁,从整体上摧毁个体利益依附的环境。但是危机这一概念倾向于从社会构成的角度强调人作为主体的能动地位,无论是危机的生成还是危机的处置,都显示出人的主动性地位,这固然符合安全事件的由外在向被制造的客观转向,但是危机对于揭示安全事件从传统向现代转向的过程及内涵却并不充分。

(二)安全事件与风险

风险社会对于安全事件具有更充分的解释力,这主要得益于贝克在此理论上的科学建构。贝克在其论述里指出,相对于知识有限的群体,文化层次较高、知识背景丰厚的群体对风险感受更为敏感和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对风险起决定作用的是知识的类型,特别是个体经验的缺乏和对知识的依赖程度,它围绕着界定风险的所有方面”[7]。贝克认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8]贝克对风险的认识并不是单纯地分析风险及其危害,而是通过分析风险对整个系统的侵蚀,揭示风险间接对人类的认知改变和权力格局重组。贝克对风险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实在体验性的任意组合的特质深怀警惕,认为专家的界定将创造出一个无限可能的风险概念范畴。

杨雪冬将风险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和认知,进而指出风险具有五个特征:(1)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认知的结合体;(2)风险具有自然界和人类本身的双重来源;(3)风险是积极结果与消极后果的结合体,既有危险和不确定性,也有机会和机遇;(4)风险具有可计算性与不可计算性;(5)风险具有时间和空间维度,指向未来,不断扩展。[9]这一定义和特征的界定准确地把握了风险的本质。的确,风险是一个历史定在,既属于必然性的自然范畴,也属于与人类行为结合的耦合性范畴。尽管通常我们认为风险对人类利益是毁坏性的,不过正如辩证法所指出的,如果没有灭亡就不会有新生,譬如每一次火山爆发在造成巨大危害的同时,也为大地带来大量的火山灰,为动植物的生长提供新鲜的养分。正是在风险的破坏中,生命获得了新的机遇。

二、安全事件的类型

罗尔斯认为存在三个层次的正义:“首先是局部正义(直接应用于机构和团体的原则);其次是国内正义(应用于社会之基本结构的原则);最后是全球正义(应用于国际法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应用于国内正义的——基本结构的正义。从这里出发,它向外影响万民法,向内影响局部正义。”[10]安全事件本身也有三个层次的分类,首先是个体安全事件(直接作用于公民、法人、组织等个体);其次是公共安全事件(直接作用于社会基本秩序和安全,间接影响到个体利益);最后是国家安全事件(以国家间的冲突为表现形式,直接作用于国家)。由于相关文献主要关注的是公共安全事件及其管理,而公共安全事件在危害范围上显然具有典型的跨越性,既直接侵害不确定的公共利益,也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个体利益和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其落脚点依然是公民的个体利益。所以本书认为,在基本内涵和反射利益上,公共安全事件和安全事件具有高度重叠性和适当反射性。一方面,安全事件纷繁复杂,公共安全事件因为涉及的利益重大,往往成为关注和应对的重点,其经验总结和传承对于一般安全事件自然具有示范意义,研究并突破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件的个案,指导和示范一般安全事件的全局;另一方面,在风险社会的基本认知背景下,公共安全事件本身就是安全事件的主要内容,只是发生的频率更高,致害的领域更广。因此,对公共安全事件的研究等同于安全事件研究。通过对一些代表性国家在公共安全事件内涵方面的简略考证,对安全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概念的耦合进一步得到证实。

(一)安全事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安全事件理念取决于安全事件发生的类型和概率,如果某一类型的安全事件具有更大的破坏性或毁灭性,或者某一类型的安全事件发生得更加频繁,都会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所以,日本对自然灾害的恐慌以及严密应对就实属平常;而美国作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很长时间以来将自己视为全球领袖,不仅关注客观的安全事件,更重视安全事件发生的深层机理,力图从整体上控制安全事件。不过一般而言,作为生物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范畴意义上的人类,都将面对大致相同的安全事件,并因此经受着个体利益的减损。

就生物学意义而言,首先要面对生物卫生安全事件,如各类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突发病、中毒等;其次要面对自然灾害安全事件,如气象灾害中的水灾、旱灾、风灾、火灾、雹灾、雪灾、霜灾、雷灾、严寒、酷热、沙尘暴、海啸等,又如地质灾害中的地震、泥石流等;再次要面对生态环境安全事件,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就社会学意义而言,首先包括由经济、文化、宗教等复杂因素导致的生产安全、金融安全、交通运输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其次也包括由人为因素直接导致的违法犯罪、群体性事件等安全事件。就政治学意义而言,因国际冲突、国家主权、地方自治、政党选举等因素导致的在更广大区域内的安全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在终极意义上构成对个体安全权益的直接侵犯。

(二)安全事件类型化的意义

从安全事件对个体利益造成侵害这一标准来判断,安全事件的各种类型均在不同程度或从不同角度对公民利益造成毋庸置疑的侵害。生物卫生、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安全事件直接危害公民的现实的、潜在的或者代际的安全利益,生产、金融、交通运输、能源、信息等安全事件则以公民概括的、抽象的或者间接的利益作为危害对象。违法犯罪安全事件体现出国家对特定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保护,群体性事件则关注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特殊概念,因为它的走势与发展非常的不确定。譬如,中国的实证研究显示,因土地拆迁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安全事件的重要起因。这种建立在利益重新分配基础上的冲突,是“不同的行为个体(包括个人、集团和阶层等)追求不相容的目标时,其行为或社会价值互不相容的一种状态”[11]。政治学意义上的分类完全着眼于安全事件的宏观背景,主要挑战微小国家和脆弱政权的领导力,不过由于个人安全利益高度依赖于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公民安全权无法忽视政治安全事件所带来的影响。

在转型期的中国,基于公民主动性行为引起的利益冲突型的安全事件不胜枚举,由于市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不相容,阶层分化和阶层固化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正义价值实现的障碍,安全事件也因差别的正义判断标准而披上合理性和非理性的外衣。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源和利益的相对性和稀缺性,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指出:“行为体之间诸多价值以及稀有的权力、地位和资源的斗争,对立双方的目标都是抑制、破坏乃至消灭对方获得这些价值和资源的能力与可能。”[12]因此,安全事件不仅仅是被动型的消极发生,也开始呈现出主动型的积极诱导,其发生学的基础是重新寻求对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

三、安全事件对安全权的危害

在当下,经济主导、效率优先已经成为政府、组织、个人等耳熟能详的指令,在谋求跨越式发展的动机驱动下,逾越科学规律、自然定律的潜能挖掘,背离传统习俗、政策规范的效益追逐,甚嚣尘上。“国际社会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高度危险期,而目前,我国正处于这样的高度风险期,也即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易发频发期。”[13]在此背景下,大量跨行业、超领域的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尤以生产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最令人触目惊心,除偶然的技术性因素以外,绝大部分安全事件均是公开、悍然挑战通行原则和现行规范,将效益置前,将安全断后。由此,也促使本书必须全景反思,为什么会是中国,爆发如许之多、令人瞠目的安全事件?在人的智力、体力以及结构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安全事件的减少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毋庸赘言,安全事件之所以成为新闻传媒关注的焦点,其基本背景一方面是人们对风险社会的普遍焦虑,另一方面则是人的主体利益和基本人权在转型期的中国日益彰显。利益是主体特定需要的满足,每个人都拥有特定的体格、气质、文化思想、关系网络等要素,并且为了满足上述要素的成长和发展,人们不断地付诸努力,那些可以兑现的成功和满足就是利益的实在表现,对于个体而言,利益是人的快乐和幸福不可或缺的各种对象的总和。马克思曾经断言:“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利益。”[14]个人利益的获得意味着主体的快乐和满足,也是主体独特价值的充分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安全事件显而易见地破坏、毁灭个体利益,或者置个体利益于不确定的危险之中,传媒对安全事件的关注正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个体利益的动因之上,尤其是对不特定主体具有致害性的公共安全事件,更是媒体舆论监督的重点。

人的利益安全是国家政治体制树立权威、建立合法性的必由之路。人们怀着本能的情愫断定,一个不关心民众基本权利的政府,绝不是一个合格的政府,对于政府而言,必须穷尽可能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和空间。政府所面临的挑战不言而喻,由于社会变迁的速度往往超越政府权力结构的应对能力,利益分配未能充分体现出不同主体的地位和诉求,矛盾在一定时空内变得不可调和。在现代民主国家,平等和自由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并且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切实的保障,但是“在从阶级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转变中,社群的性质也开始发生了变化。概括地说,这两种类型的现代社会表达着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体系,不平等的价值体系被不安全的价值体系所取代”[15]。人们不是不关心平等,而是将平等放置于一个更高的层面进行论证,或者是将安全作为平等的应有之意来展开论证。“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就此而言,风险似乎不是消除而是巩固了阶级社会。贫穷招致不幸的大量的风险。相反,(收入、权力和教育上的)财富可以购买安全和免除风险的特权。”[16]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政府而言,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是偶然性甚至是概念式的存在,个体、家庭、阶层等社群的表面平等也早已经建立,人们追求的是实质平等,这种平等与利益的安全获得和保障密切相关。

[1]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作者的风险社会理论,在西方世界引起强烈反响。2001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一书,该书以对话体的方式对贝克的思想进行了简要介绍,但由于标题不够显明等可能原因,风险社会理论并未引起关注。直至2002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设置“聚焦全球化与风险社会”栏目,翻译了风险社会理论的两篇重要文献:《风险社会再思考》和《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开始展开对该理论进行比较全面的介绍。2003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设置“聚焦全球风险社会”栏目,继续将风险社会理论的原始论述引入国内,该期发表了两篇译文:《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和《民主、正义与风险社会:生态民主政治的形态与意义》,并发表了国内学者周战超《当代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引述》一文,表明国内理论界开始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回应。2004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继续介绍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文献,先后发表了《“9·11”事件后的全球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中的认同和冲突》和《风险的秩序化》三篇译文,并发表了国内学者杨雪冬的《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一文。同时,《风险社会》、《世界风险社会》等风险社会理论经典著作也开始被译至国内。参见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性展开》,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4—45页。

[2] Franqois Ewald,Insurance and Risk,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 Rationality,edited by Graham Burchell,Colin Gordon,Peter Miller,Heme Hempstead,Enganland,1991,p.199.

[3] 薛澜、周玲、朱琴:《风险治理:完善与提升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石》,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9页。

[4] Hermann,Charles F.,International Crisis:Insights from Behavioral Research,New York Press,1972.

[5] Rosenthal Uriel & Charles Michael T.,Coping with Crisis:The Management of Disasters,Riots and Terrorism,Springfield:Charles C.Thomas,1989.

[6] Kathleen Fearn Banks,Crisis Communication:A Case Book Approach,New Jersey:Lawience Erlubaum Associates,1997.

[7]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8] 同上书,第19—20页。

[9] 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载薛晓源、李惠斌主编:《当代西方学术前沿研究报告(2005—2006)》,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210页。

[10]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页。

[11] 〔日〕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刘小林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12] 〔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第2页。

[13] 郭树理、夏骄阳:《安全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关键问题》,载《安全防范》2008年第3期,第148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5]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6]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