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中学生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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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伦理学公理:伦理学全部研究对象之推演

从1984年到2007年,整整二十二个寒暑,我几乎谢绝一切社会交往,放弃功名利禄地位尊严而只做三件事:撰写《新伦理学》、讲课和锻炼身体。我妻孙英常常半是骄傲半是抱怨地对别人说:海明只不过是一架写作机器,他锻炼身体完全是为了精力充沛地写作,他教书讲课完全是为了有钱给他这架写作机器买油、加油。令我无限欣慰的是,我总担心生前写不完的《新伦理学》(修订版)终于在2007年底完稿,并于商务印书馆出版。抱着上、中、下三册厚重的《新伦理学》,我激动不已。因为全书一百五十余万字,竟然都是从构成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四个命题推导出来的: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就是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对象和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

诚然,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古典公理法的观点,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明的、直觉的、公认的、不言而喻的。然而,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产生表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显然不是自明的、直觉的;恰恰相反,它是完全违背人们的直觉的。所以,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正如波普所说,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1]因此,伦理学的公理之为公理,也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而与是否自明无关。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之为伦理学公理,与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相似,并不是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恰恰相反,它们是人类思想的最大难题之一),而是因为由它们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首先,从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基本对象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的研究。但是,要弄清楚何为道德目的,就必须明白道德究竟是什么。因此,该部分首先研究道德概念和道德本性;其次研究道德起源和目的;最后研究道德最终目的之量化,亦即道德终极标准。

第二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2“伦理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的论述,亦即所谓的“人性论”。因为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仅仅是可以言善恶的人性,因而只能是人的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它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这一部分主要研究伦理行为的结构(伦理目的、伦理手段和伦理行为原动力)、类型(伦理行为十六种)和规律(伦理行为发展变化四大规律)。

第三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和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的研究。首先,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来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十六种、四大规律:符合这个标准的伦理行为事实,就是一切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总原则“善”。其次,从道德总原则“善”出发,一方面,推导出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则“幸福”;另一方面推导出善待他人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价值标准——“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和“异化”:公正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人道是国家制度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异化是最根本的不人道。最后,从善、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异化和幸福七大道德原则出发,进一步推导出“诚实”“贵生”“自尊”“节制”“谦虚”“勇敢”“智慧”“中庸”等八大道德规则。

这三大部分就是规范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规范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伦理学。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优良道德、从而使其得到实现?通过良心、名誉和品德:良心与名誉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实现的途径;良好的品德则是道德规范的真正实现。良心、名誉和品德构成美德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美德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伦理学,因而也就是对于如何实现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对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本身的研究则构成元伦理学全部对象:元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价值推导方法的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的伦理学。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构成了伦理学的全部学科。因为伦理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就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元伦理学)和制定过程(规范伦理学)以及实现途径(美德伦理学)的科学。

这样一来,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便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因而也就可以称之为伦理学公理。伦理学可以公理化,因而是一门相当精密的科学。因为公理化体系是最为精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是如此精密,以致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虽然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却只有数学和物理学以及某些自然科学的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都没有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笛卡儿以来,先后有霍布斯、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等划时代大师,极力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或几何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曾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今天,罗尔斯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巨著《正义论》中仍然热诚地呼喊:“我们应当努力于一种道德几何学:它将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2]

罗尔斯肖像

诚然,把这种倡导付诸实际,从而真正构建伦理学为一个公理化体系的,古今中外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并且,斯宾诺莎的构建无疑是失败的:他没有发现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但是,他的失败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人类对于元伦理学——亦即伦理学公理系统——的研究,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作,亦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元伦理学大师的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伦理学的公理体系方有可能。因此,我们不应该嘲笑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幼稚,而应该沿着斯宾诺莎的足迹,满载着20世纪元伦理学成果,努力构建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并且能够包容人类全部伦理学知识的公理化的伦理学。

[1] Sir Karl 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Harper Torchbooks Harper & Row,Publishers New York,1959,p.71.

[2]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2000,p.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