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朝廷考试及其试诗(下)——制举、日试百篇科、日试万言科及吏部试
第一节 唐代制举试诗
一、制举释名
唐人封演撰《封氏闻见记》,书中论及唐代科举时,曾云:“国朝于常举取人之外,又有制科,搜扬拔擢,名目甚众。”[1]此处所谓的“制举”,唐人亦称为“制科”,为唐代科举体系中重要的选士命官制度。
《新唐书·选举志》对于“制举”有一权威解释,常为论家征引: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所谓制举者,其来远矣。自汉以来,天子常称制诏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唐兴,世崇儒学,虽其时君贤愚好恶不同,而乐善求贤之意未始少怠,故自京师外至州县,有司常选之士,以时而举。而天子又自诏四方德行、才能、文学之士,或高蹈幽隐与其不能自达者,下至军谋将略、翘关拔山、绝艺奇伎莫不兼取。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者,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著。而天子巡狩、行幸、封禅太山梁父,往往会见行在,其所以待之之礼甚优,而宏材伟论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间,不为无得也。[2]
可见,唐代科举之所以分为常举和制举两类,大致是依照举行时间的不同。常举为“岁举之常选”,为“有司常选之士,以时而举”,换言之,即是常年举行的较为固定的科目,故亦称“常科”,其中较为重要者有明经科、进士科等。制举的举行时间相较常举而言,是“不时而举”,一般由皇帝临时下制诏施行。此外,相对常举科目之固定而言,制举的科目一样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一般由皇帝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需要设置。制举的科目往往较为繁多,显得重复。不过,制举施行渐久,部分科目相对固定下来,遂成为“定科”,这就是《新唐书·选举志》所提到的“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四科。再次,与其他选举形式(包括常举、吏部铨选)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制举乃由天子亲自下诏举行,并非像其他选举形式那样直接由尚书省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此,制举考试往往在天子“殿廷”举行,天子亦常亲临主持。杜佑《通典》论制举有云:
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3]
天子亲临的同时往往亲试应制举子,形成“制举亲试”的制度。《唐会要》载云:
(元和)十五年二月敕:“先帝所征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等科目,朕不欲亲试,宜令中书门下尚书省四品已上官,就尚书省同试。”吏部尚书赵宗儒奏:“奉敕以先朝所征制科举人,令与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官,同于尚书省就试者。伏以制科所试,本在亲临,南省策试,亦非旧典。况今山陵日近,公务繁迫,臣商量且宜停罢。”从之。[4]
元和十五年(820)正月,宪宗崩,其子穆宗即位,当时汇聚长安之应制举人乃应宪宗制诏者,故穆宗不欲亲试,令就尚书省(南省)策试。赵宗儒认为“制举所试,本在亲临,南省策试,亦非旧典”,上奏请停本年制举。据此可知,“制举亲试”早已成为唐代科举的一项固定做法。吴宗国认为:制举由皇帝亲试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的,在唐代后期方才制度化,表明制举在官吏选拔中地位的上升。[5]当然,有关制举考试具体事务之组织管理一般仍由尚书省或中书门下来负责;即便最后的阅卷考核,除天子亲试外,也常由朝廷另行委派知名文士担任考策官,如穆宗长庆元年(821)制举考试,时为中书舍人的白居易便曾担任考策试官。需要指出的是,考策官的设定,仍是以天子之名义进行的。制举的最后考核以及录取结果,同样需要天子亲自或以天子名义下制诏公布。可以说,“制举”之所以冠以“制”,正是为了凸显其与天子的密切关系。
在唐代科举系统内部,甚至在整个唐代社会生活中,制举与常举中进士科的地位是最为尊显的。至于两者的地位对比,唐人封演有云:“国朝于常举取人之外,又有制科,搜扬拔擢,名目甚众,……玄宗御极,特加精选,下无滞才,然制举出身,名望虽高,犹居进士之下。”又称:“同寮迁拜,或以此更相讥弄。御史张瓌兄弟八人,其七人皆进士出身,一人制科擢第;亲故集会,兄弟连榻,令制科者别坐,谓之‘杂色’,以为笑乐。”[6]封演认为进士科地位明显高于制举,这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唐代科举事实。如上所述,“制举”为“天子自诏”,是以天子的名义征召各地文士,故应制登科者名义上属于天子门生,在考试时因而也颇受礼遇,往往由天子赐食。此外,制举登科者,一般可直接授官,而进士及第者往往须先经吏部选试方可授官;从所授官职之品阶而言,制举登科者往往优与处分,迁官时间也相对快些。所以,在唐代往往有进士及第者再应制举,但鲜有应制举登科者再举进士科的[7],这足见唐代制举的地位与名望并不低于进士科。
二、制举试诗
关于制举的具体试制,前人所述已较详备,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再探讨。如制举的试项,学界的意见大体一致,认为:“唐代制举以试策文为主,而很大一部分科目则与政事有关”[8];“制科一般只考对策”[9];“唐代制举通常只有一个试项,即试策”[10]。从历史因袭上看,如《新唐书·选举志》所言,制举可以上溯至汉代的诏举,其时即试策,故唐代制举试策乃是遵循察举制以来之固有传统。制举考试既以策文为其常规试项,故往往被称作“策试”。
(一)制举试诗赋
除去试策,唐代制举亦存在其他试项,比如说曾以诗赋为试,论家常提及的是玄宗天宝十三载(754)制举考试中的“辞藻宏丽科”。《旧唐书·杨绾传》载:
天宝十三年,玄宗御勤政楼,试博通坟典、洞晓玄经、辞藻宏丽、军谋出众等举人,命有司供食,既暮而罢。取辞藻宏丽外,别试诗赋各一首。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时登科者三人,绾为之首,超授右拾遗。[11]
此事诸书多有记述。如《唐会要》载:“天宝十三载十月一日,御勤政楼,试四科举人,其辞藻宏丽,问策外更试诗赋各一道。(原注: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12]《册府元龟》记为:“(天宝)十三载十月,御含元殿,亲试博通坟典、洞晓玄经、词藻宏丽、军谋出众等举人,命有司供食,既而暮罢。其词藻宏丽科,问策外更试律赋各一首。制举试诗赋,自此始也。”[13]所试“诗赋”为策文之外的加试,当时史家皆以天宝十三载为制举试诗赋之始。然而,这一论断并不合乎唐代制举事实。通过考察相关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在天宝十三载之前,诗赋已经被纳入制举试项了[14]。
首先,高宗年间制举已有试诗赋的先例。如前文所举,《大唐故亳州谯县令梁府君之墓志》一文中有“对策不入甲科”语,知高宗仪凤四年梁玙应制举仍试策,诗、赋当为加试。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天宝六载(747)举行的制举考试。据《册府元龟》记载,本年正月玄宗祭祀南郊,大赦天下,并下制诏云:
今承平既久,仕进多端,必欲远贲弓旌,载空岩穴,片善必录,末技无遗。天下诸色人中,通明一艺已上,各任荐举。仍委所在郡县长官精加试练,灼然超绝流辈,远近所推者,具名送省。仍委尚书及左右丞诸司,委御史中丞更加对试。务取名实相副,一时奏闻。[15]
诗人杜甫和元结皆为此次应制者之一。元结集中有《喻友》一文,曾记载此次制举考试相关情况:
天宝丁亥中,诏征天下士,人有一艺者,皆得诣京师就选。相国晋公林甫,以草野之士猥多,恐泄漏当时之机,议于朝廷曰:“举人多卑贱愚聩,不识礼度,恐有俚言,污浊圣听。”于是奏待制者悉令尚书长官考试,御史中丞监之,试如常吏。(原注:如吏部试诗、赋、论、策。)已而布衣之士无有第者,遂表贺人主,以为野无遗贤。元子时在举中,将东归。乡人有苦贫贱者,欲留长安,依托时权,徘徊相谋。因谕之曰:……乡人于是与元子偕归。[16]
天宝丁亥,即玄宗天宝六载。按制举惯例,应制举子除由地方长官荐举外,亦可自举。地方荐举时,长官无权进行考试,因为制举属天子亲试或以天子名义进行的考试。但本年制举较为特殊,诏令规定“仍委所在郡县长官精加试练,灼然超绝流辈,远近所推者,具名送省”,则是先经过了地方长官的考汰。此外,在试项上,《喻友》原注提及本年制举所试为“诗、赋、论、策”,与传统的制举仅试策存在不同。《资治通鉴》“天宝六载”下所述试项则不包括“策”:
上欲广求天下之士,命通一艺以上皆诣京师。李林甫恐草野之士对策斥言其奸恶,建言:“举人多卑贱愚聩,恐有俚言污浊圣听。”乃令郡县长官精加试练,灼然超绝者,具名送省,委尚书覆试,御史中丞监之,取名实相副者闻奏。既而至者皆试以诗、赋、论,遂无一人及第者。林甫乃上表贺野无遗贤。[17]
元结认为此次制举试是“试如常吏”,又加注云“如吏部试”。所谓吏部试,指的是吏部铨选,包括平选与科目选,前者一般仅试判文,后者主要试诗、赋、论,皆无试策之规定。而李林甫正因为害怕应制举子“对策斥言其奸恶”,故临时改用吏部试制。由此可知,本年制举试项应不包括“策”,元结所谓的“如吏部试诗、赋、论、策”,其中的“策”恐系衍文。
天宝十三载既然并非制举试诗赋之始,且辞藻宏丽科也非制举试诗赋的唯一科目,那么此后的制举是否仍曾加试诗赋呢?傅璇琮认为:“但这里所谓加试诗赋,仅限于辞藻宏丽一科,而且此后这一科是否仍试诗赋,史无明文。”[18]吴宗国则认为:“但据现在所见材料,此后基本上没有再试过诗赋。”[19]措辞皆较笼统。上世纪80年代,王仲镛最早指出德宗建中元年(780)的“文词清丽科”曾试赋:“《英华》卷九〇载其《指佞草赋》一首,与梁肃、沈封同作,盖建中元年策试文词清丽科之作也。”[20]其后,陈尚君所撰《〈登科记考〉正补》亦有此论:“《文苑英华》卷八八有梁肃、沈封、郑辕《指佞草赋》,皆‘以“灵草无心、有佞必指”为韵’。此三人皆于本年举文词清丽科,此赋当即此科所试,徐氏失收。”[21]据王、陈二先生所考,可知天宝十三载后,制举仍曾试赋。至于试诗,囿于材料,则仍难明言。
(二)制举试杂文
我们注意到,制举所试之诗、赋、论等文体,皆属于唐人所谓的杂文,如仪凤四年梁玙应制举加试诗、赋,其墓志即称“制试杂文”。因而“制举试诗赋”实际包含在“制举试杂文”这一问题内。
将杂文概念引入制举后,我们的研究存在两个便利。首先,以杂文取代诗赋,使我们对制举试项的考察并不仅仅局限于诗赋之内,考察范围因之扩大。比如唐代制举中曾存在多才科,其于试策之外,往往兼试杂文。《册府元龟》载:
(开元)二十二年三月诏曰:“博学、多才、道术、医药举人等,先令所司表荐,兼自闻达。敕限以满,须加考试。博学、多才举人,限今来四月内集。……其博学科,试明三经两史已上,帖试稍通者。多才科试经国商略大策三道,并试杂文三道,取其词气高者。”[22]
据《唐会要》所载,开元二十一年(733)有多才科,李史鱼及第[23]。《册府元龟》亦载:“(开元)二十一年多才科。”注云:“李史鱼及第。”[24]可知,开元二十二年下制诏前,“多才科”已曾举行。从试项上看,多才科试策文与杂文各三道。杂文所试之具体文体,制诏中虽未明言,但据唐代科举所试杂文的惯例来看,应为诗、赋、箴、铭、论、表类。
其次,杂文与制举的结合,便于我们与进士科试杂文进行比较研究。在本编第一章进士科试制的探讨中,我们知道:进士科最初仅试策,出现这一试制是受察举时代考选以策试为主的传统的影响;自高宗末年以来,鉴于试策中所出现的各种弊端,进士科考试新增了帖经和杂文两个试项,突破了传统的试制,并逐步稳定为“先帖经,后试杂文与策”的“三场试制”。唐代制举虽曾试杂文,但并未如进士科那样,成为常规试项;制举沿袭察举策试之传统,一直将策文作为其唯一试项。在溯源进士科加试杂文的讨论中,我们认为:南北朝察举选官,重文士、尚文才的风气愈演愈盛,当时试策例重文辞;至隋代,秀才科试策之外加试杂文,进一步发扬了选官的尚文传统;唐初科举承隋制,进士科试策之外亦偶试杂文;至《永隆科举诏》颁布,朝廷从制度层面规定了杂文与进士科的结合,使杂文成为进士科的另一常规试项,这既出于进士科自身之纠弊,亦是社会尚文风习对人才选拔标准的影响。明乎此,唐代制举兼试杂文亦是尚文风习与选官制度结合的反映。前文提及的李史鱼应多才科事,据中唐人梁肃所撰《侍御史摄御史中丞赠尚书户部侍郎李公墓志铭》,有云:
公讳史鱼,字某,赵郡平棘人也。……公天姿俊迈,少负英气,清明博厚,虚受特达,行本于孝友,业成于文章。开元中以多才应诏,解褐授秘书省正字。时海内和平,士有不由文学而进,谈者所耻。公以盛名冠甲科,群辈仰之,如鸿鹄轩在霄际矣。[25]
李史鱼应多才科被视作“由文学而进”,可见“多才”看重的是文学之才。中唐人沈既济曾形象描述玄宗年间社会尚文风习与进士科之关系,云:
初,国家自显庆以来,……太后颇涉文史,好雕虫之艺,永隆中始以文章选士。及永淳之后,太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文章达,因循遐久,浸以成风。以至于开元、天宝之中,……故太平君子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大者登台阁,小者仕郡县,资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是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每岁得第之人,不浃辰而周闻天下。[26]
虽所论为进士科,但制举加试杂文同样与此尚文风习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