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天道之义
我们来看春秋时代的各种天道观念,先来看《国语》的记载:
单子曰:“君何患焉!晋将有乱。其君与三郤其当之乎!”鲁侯曰:“寡人惧不免于晋。今君曰‘将有乱’,敢问天道乎?抑人故也?”对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吾见晋君之容,而听三郤之语矣,殆必祸者也。”(《国语》卷三周语下,90—91页)
值得注意的是,单襄公关于“晋将有乱”的政治预言,与西周春秋的星象学预言不同,他是以人事占人事(人故即人事)。而且从他的话“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来看,他似乎对瞽史“以天道占人事”很不以为然。此事在鲁成公十六至十七年,即公元前575—前574年。这个对话是春秋人本思潮兴起的一个明显例证。从鲁侯的问话可知,当时“以天道占人事”是很普遍的,这里的天道即是指星辰在天之运行。而观察天道及星象之变,职在“瞽史”。《国语》韦昭注云:“瞽,乐太师,掌知音乐风气,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史,太史,掌抱天时,与太师同车,皆知天道者。”[1]可见,太史与乐师都是通于阴阳天时而知天道的人。周景王二十三年作钟,王与臣下有一很长的对话,从其中伶州鸠的说法可知,律吕之数来源于天道之度数,故乐师亦知天道风气。太史掌阴阳天时,此是西周以来的常例,《礼记·月令》亦云“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
春秋时代的“天道”观念,略有三义:
第一种是宗教的命运式的理解,如
晋饥,乞籴于秦……公孙枝曰:“君有施于晋君,晋君无施于其众。今旱而听于君,其天道也。君若弗予,而天予之,苟众不说其君之不报也,则有辞矣。不若予之,以说其众。众说,必咎于其君。”(《国语》卷九晋语三,323页)
晋惠公本来是依靠秦国的力量才得以为晋侯,但他即位之后,背弃对秦的允诺,故秦人多恨之。此年晋国逢大饥,乞粮于秦,亦含有“听命”于秦之意,故公孙枝说“今旱而听君,其天道也”,意谓这是上天的安排。
此种用法又见于史苏论骊姬:
史苏朝,告大夫曰:“……君以骊姬为夫人,民之疾心固皆至矣……今君起百姓以自封也,民外不得其利,而内恶其贪,则上下既有判矣。然而又生男,其天道也?天彊其毒,民疾其态,其乱生哉!”(《国语》卷七晋语一,262页)
晋献公伐骊戎,获骊姬,立为夫人,生奚齐。史苏于是说,公娶骊姬,人们已经够痛心了,骊姬又生了儿子,这不是天道的安排么?(她一定会为了她自己的儿子而将献公的其他几个儿子驱出。)可见天要强化她的毒恶,使人民更加憎恨她。后来果然骊姬欲立奚齐为太子,借故把申生、重耳、夷吾赶离都城。
上面两个例子的用法都是把“天道”作为一种上天之安排。[2]
第二种用法是继承周书中的道德之天的用法,如《周语中》单襄公说:
先王之令有之曰:“天道赏善而罚淫。”(《国语》卷二周语中,74页)
又如范文子论德福:
君幼弱,诸臣不佞,吾何福以及此!吾闻之,“天道无亲,唯德是授。”吾庸知天之不授晋且以劝楚乎?君与二三臣其戒之!夫德,福之基也。无德而福隆,犹无基而厚墉也,其坏也无日矣。(《国语》卷十二晋语六,421—422页)
《尚书·汤诰》“天道福善祸淫”,《周书·蔡仲之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都是单襄公、范文子此种用法的来源,在这种用法中,天道不是作为纯粹自然变化的法则,而是体现为道德意义的法则和秩序。
单子曰:“其咎孰多?”曰:“苌叔必速及,将天以道补者也。夫天道导可而省否,苌叔反是,以诳刘子,必有三殃。”(韦昭注:以道补者,欲以天道补人事也。)(《国语》卷三周语下,147页)
“天道导可而省否”,是说天道顺是去非,成善弃恶。
再来看《左传》的几条材料:
公作楚宫,穆叔曰:“《大誓》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襄公三十一年,1184页)
(晏平仲)退告陈文子曰:“君人执信,臣人执共。忠、信、笃、敬,上下同之,天之道也。”(襄公二十二年,1068页)
子服惠伯谓叔孙曰:“天殆富淫人,庆封又富矣。”穆子曰:“善人富谓之赏,淫人富谓之殃。天其殃之也,其将聚而歼旃。”(襄公二十八年,1149页)
这些材料中的“天”也都是道德意义的天。
第三种就是对“天道”的自然主义的理解。如:
邓曼叹曰:“王禄尽矣。盈而荡,天之道也。”(庄公四年,163页)
(子胥)将死,曰:“树吾墓槚,槚可材也,吴其亡乎?三年,其始弱矣。盈必毁,天之道也。”(哀公十一年,1665页)
子产曰:“……美恶周必复。”(昭公十一年,1325页)
吴王夫差既许越成,……申胥进谏曰:“昔天以越赐吴,而王弗受。夫天命有反……”(《国语》卷十九吴语,597页)
(范蠡)对曰:“……天道盈而不溢,盛而不骄,劳而不矜其功。夫圣人随时以行,是谓守时。天时不作。弗为人客;人事不起,弗为之始。今君王未盈而溢,未盛而骄,不劳而矜其功,天时不作而先为人客,人事不起而创为之始,此逆于天而不和于人。”(《国语》卷二十一越语下,641页)
范蠡曰:“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赢缩以为常,四时以为纪,无过天极,究数而止。天道皇皇,日月以为常,明者以为法,微者则是行。阳至而阴,阴至而阳;日困而还,月盈而匡。古之善用兵者,因天地之常,与之俱行。”(《国语》卷二十一越语下,653页)
“常”即是常道,而天道就是宇宙的常道。“盈而荡”“盈必毁”都是物极则反的意思,“天命有反”也是如此,这些说法都是把“物极则反”作为自然和社会的普遍法则。在范蠡的讲法中,一方面表现出天道自然的意识;另一方面明确表达了“人法天”的观念,即人应当效法自然的天道。永恒的自然原理(天道阴阳)既是人与自然打交道时要因顺服从的规律,也是人事活动应当效法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范蠡实际上认为,天道的法则效力是普遍适用于社会人事的。
[1] 《国语》周语下,91页。按《国语》周语上邵公谏厉王弭谤文亦有韦昭注曰:“瞽,乐太师,史,太史也,掌阴阳、天时、礼法之书,以相教诲者。”(见《国语》,11页)
[2] 另外,《左传》《国语》有不少“天之所兴,谁能废之”(《国语》卷十晋语四)、“天之所废,谁能兴之?”(襄公二十三年)一类的讲法,这些讲法中所说的天,也是属于第一种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