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与神签订的契约
犹太人经商智慧要诀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和风险也会自己承担。
犹太人信任契约,相信签约的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是履行和神签订的契约。”他们之所以不毁约,是认为契约是和神的签约,不可毁约。
所以,犹太人一旦签订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在犹太人中,根本就不会有“不履行债务”这句话。
那么犹太人在实际经营中是如何信守合约的呢?有个小故事可见一斑:
有一个犹太老板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老板工作,每一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工人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结清账目领取现款。
过了一周,工人气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一会儿,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贵处的工人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付钱吧。”
老板一听,给弄糊涂了,反复进行调查,但双方各执一辞,又谁也不能证明对方说谎,而毫无凭证。结果,只好由老板发了两份开销。因为唯有他同时向双方做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员并没有雇佣关系。
你看,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犹太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这一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务。
犹太人都十分守约。只要和他们签订了契约,你就不会有任何的后顾之忧了。在这样的商业大背景下,犹太人对于不履行契约的人,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不遵守契约的犹太人,他们会义无反顾地把他驱出犹太人商界,让他永远背负一生的骂名。
由于各个国家对契约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犹太人在与人做生意、打交道时,总是小心谨慎,因为他们对对方不了解,不清楚对方是否会守约,所以他们开始不太信任对方。尤其是第二次与不守约的人交往时,犹太人根本不会相信所签订的契约。因此,在与犹太人交往中,要想博得犹太人的信任,第一件重要的事便是遵守契约,无论发生了什么突变,无论在任何特殊的环境之下,都要毫无余地地做到这点,否则你便是枉费心机,因为犹太人绝不会信任一个对他们的“神”不敬的人。
犹太人在签合同时,向来善于讨价还价,这正说明了他们对合同的重视,否则也就没必要那么认真了。订约时,一切尚未决定,商量的余地大得很,接不接受全由自定。而合同一旦签订,由自己决定的东西,全成了决定自己的东西,哪怕再吃亏,也得认真去履行。
这样也就决定了他们对违约者的厌恶,一旦犹太人违约了,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其逐出教门,一个受到犹太人同体排斥的犹太人就意味着生意史的结束。而对于非犹太人,他们一方面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向犹太共同体通报。
既然国际贸易是犹太人的天下,那违约者被挤出国际市场的危险就会马上来临。这种规矩一旦确立,就会对犹太人和一切生意伙伴形成一种威慑力。
犹太人如此缜密的做法,确保了契约的顺利完成。即便出现意外,也能及时采取弥补措施,把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种作风,受到了商界一致首肯,也是我们应当学习借鉴的。
这里有一个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的典型例子:有一位日本出口商与犹太人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日本出品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人拒绝收货。日本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人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人10万多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这是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
犹太人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日本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
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有不严谨和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