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I
现在研究同一过程的另一方面。把农民固定在它上面的土地属于谁呢?
克柳切夫斯基教授断言,十六世纪的农民“就其对地主的关系而言,乃是他人土地——贵族、教会或官员土地上的自由流动佃农 [129] 。由于谁也不会承租自己私有土地,所以一般只能租佃他人的土地。”然而问题不在这里。农民是否经常都做佃农呢?另一学者——柳巴夫斯基教授以为,“在东北罗斯的罗斯托夫——苏兹达尔区的中部”,他们在十四世纪即以佃农的身份出现。” [130] 但这也不解决问题。未必可以假定,农民在这一地区开始出现时,便是耕种他人土地的。我们已经看到,他们从西南罗斯迁移到这里,逃避那里不利生活条件逼使他所处的奴役地位。在东北部,“农民”的出现先于比较大的地主的出现。果真如此,那我们便可以说,他们这里定居的土地只不过就那时他们也许称这种土地是“上帝的”土地的意义上说是“他人的”土地。但是“上帝的”土地,只要有必要和有可能,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会感到不好意思去占为己有的。因此,东北的农民先是耕种自己的“上帝的”土地,其后才不得不耕作别人的土地。由此可见,他们是随后才被剥夺了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的。农民的被剥夺是怎样发生的呢?
其途径有二:第一,苏兹达尔罗斯的农民时常——尽管最初比基辅罗斯要少得多——陷于极为不利的条件,使他们无法进行独立的经营。这时,他不得不求助于他人。假如他们从比较大的地主那里获得了这种援助,他们便成为“他人土地的佃农”。第二,东北罗斯的封邑公国早就把农民所占有的土地视为他们的私产。在他们的公国里还有大量未被任何人占有的空地的时候,他们对农民土地的这种观点,还没有给农民以严重的实际后果。但人口的增加和军职人员及僧侣们对土地的掠夺,使地主实际上把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农民看作国有土地的“佃农”。莫斯科在统一东北罗斯后,也是按照同一方向行动的,愈来愈加彻底、愈来愈见行政权的残酷性。阿列克谢·米海伊洛维奇沙皇的法典,用极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反映了早已由莫斯科国实践所巩固的东西。法典禁止老百姓和市郊劳动人民出卖或典押自己的土地。“凡将其土地出卖或典押的平民,一概按盗窃罪处以笞刑”。克柳切夫斯基教授说:“农民虽然耕种不属于任何人私产的官地,也不认为这种土地属于他们自己。关于这种土地,十六世纪的农民说:‘这是大公的土地,但由我领用';‘这是上帝和国君的土地,但开垦由我,黑麦归我。'这样,普通农民都很明确地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分开了。” [131] 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尚未研究的,只是大公的臣仆为使农民“明确”认识这一区别,曾经在农民的脊背上打断了多少笞杖问题。
彼得堡不仅没有放弃莫斯科的这个政策,而且把它发展到了极点。莫斯科企图使土地不免于“赋役”。这一点它是做到了。但这并没有阻止莫斯科罗斯存在着大量“游民”,他们千方百计避免极为模棱两可地列入“赋役人口”名册,这个名册承担着国家义务和赋税的全部重担。彼得一世曾提出“不使一人漏网”的目标。由于1722年开办人头税的命令,这一目标是达到了。“正如叶菲缅科先生早就公正地指出:如果负担赋役的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而不是农民,到国家用分给每一丁口以土地的办法使每一丁口纳税,便是一个自然的结论了。” [132] 彼得堡政府在整个十八世纪都力图使每一丁口交纳这种税。著名的1754年和1766年土地测量训令,可以说在农民和独户地主(即一度保卫过莫斯科“边界”、但逐渐与农民会合的低级军职人员)的土地上引起了一场革命。在一些地方,农民要求“不要夺去他们旧有的土地”;但是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在一些地方,他们不只是请求,而是“成群结队,带着棍棒”,对“剥夺”他们的土地实行抵抗。但他们的抵抗被士兵的武装力量击败了,变民“受到残酷的笞刑处罚”。结果,土地还是按照彼得堡政府的意向重新分配 [133] 。我国社会思想史中出名的俄国人民生活的土地“基础”,便是这样通过农民丧失土地的缓慢过程,通过农民权利的不断遭受残酷破坏而逐步形成的。关于这种“基础”的概念,通常都与我国农村公社的概念联系着。但国有农民之间的土地重分远远超出了个别公社的范围,最低限度在原则上是推行于全国的。亚库什金说:“在广泛的国家基础上提出农民的份地问题,归结起来是承认任何农民、任何属于农民范畴的人,对于份地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发现任何称为农民的人没有得到‘拨给他们的土地',那就应就此提出问题,进行查询,提出质问。份地成为官方农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在一份上谕里,直接表示:‘每一农丁都应有适当亩数的可耕地,牧场与森林。这是国家制度的规定。'” [134]
国家对农民的奴役,由土地重分制补充,而土地重分制又完成了国家对农民的奴役。我们已经看到,从西南逃到东北的农民,他们的命运虽然最初在那里获得某种改善,但他们逐渐地在那里完全丧失其土地的所有权和自由。我国声名狼藉的实行土地重分的农村公社,并不是表示土地属于农民团体,而是表示无论土地或农民都成为国家或地主的财产。除土地重分外,还有连坐法及身份证制度。根据1769年5月19日指令,在农民不交人头税时,便将村长和代表逮捕监禁,罚做苦工,“不给工钱”,直到税款完全付清时止。扎布洛茨基-德西亚托夫斯基公正地称这一指令为残酷的指令,并且同样正确地说明了指令的生活意义:“指令取消了纳税人本身对纳税的责任,而实行了连坐法,把农村自由公社转变为纳税单位,给纳税制度以经常勒索的意义。” [135]
总之,这在国家与其主要劳动力——农民之间的关系上,是农奴制的完全胜利。
然而事情并不就此了结。这一制度继续发展着,力图达到逻辑的终点。由于臭名远扬的国有财产部长帕·德·廖基谢夫伯爵的热心行政和所谓组织才干,这个制度达到了最大的发展。
“试想一想世界上一个最大的地主——奴隶主。这个奴隶主不是别人,而是国家本身;基谢廖夫伯爵是总管,国有财产部是他的世袭账房,而各地区的长官则是在各地活动的执行官员。掌嘴、监禁、殴打等惩罚以及‘祈祷金'的征收等而愈加残酷。”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