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体系(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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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按照以上所述,这意味着:我在我之内把一种从事认识的力量与一种真实存在的力量区分开,虽然后一种力量不是从事认识的,而是现实存在的,但我把两种力量视为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我怎么能做出这种区分呢?我怎么恰恰能这样规定区分开的东西呢?回答了那前一个问题,也就可以同时回答这后一个问题。

我不认识某种东西,就没有从事认识;我不恰恰通过这种认识,对我变成某种东西,就没有关于我的认识;或者换个意思相同的说法,我不把在我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分离开,就没有关于我的认识。设定了意识,就设定了这种分离;没有这种分离,就没有任何意识是可能的。但通过这种分离,也同时直接设定了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相互关系。客观东西应该不受主观东西的影响,不依赖于主观东西,而独立地存在;主观东西应该依赖于客观东西,并且应该仅仅由此获得其内容方面的规定。存在是独立的,认识则依赖于存在;存在与认识必定向我们显现出来,犹如某种东西向我们显现出来那样,或者,犹如我们拥有意识那样。

我们由此获得的重要认识如下:认识与存在不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于意识被分离开的,而是仅仅在意识之内被分离开的,因为这种分离是一切意识成为可能的条件。通过这种分离才出现了认识与存在。不借助于意识,就绝没有任何存在,正像没有存在,也就决没有任何单纯作为主观东西而指向存在的认识一样。为了能够向我单纯说个自我,我不得不被分离开;但我不得不被分离,也仅仅是由于我说这个自我;当我说这个自我时,就出现了分离。一个统一的整体被分离开,从而为一切意识奠定了基础;并且借助于这个统一的整体,意识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又被直接设定为统一的整体;这样一个统一的整体绝对是=x,而绝不能作为单纯的东西达到意识。

我们在这里发现了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之间的一种直接的符合;我之所以有关于我的认识,是由于我存在,而我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我有关于我的认识。很可能,两者的所有其它的符合,无论是像在目的概念里那样,客观东西应该产生于主观东西,还是像在认识概念里那样,主观东西应该产生于客观东西,都无非是那种直接的符合的一个特殊方面;假如这种可能的情况真正能得到证实,那么,由于这种直接的分离与符合是意识本身的形式,而所有其它的分离与符合则要详尽阐明一切可能的意识的全部内容,所以也许就同时证明,所有能够出现在意识里的东西都是通过意识的单纯形式设定的。这种情况究竟会是怎么样的,无疑将在我们研究的过程中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