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伦理原则的演绎
绪言
可以断言,在人心中会表现出一种驱迫感,要求全然独立于外在目的,去做一些事情,即单纯为了它们会发生而去做它们,并且要求同样独立于外在目的,不做一些事情,即单纯为了它们不会发生而不做它们。就人毕竟是人,因而这样一种驱迫感在他心中必然要表现出来而言,我们把人的这种性状称为他的一般道德本性或伦理本性。
人的认识能够以两种方式对待他的这种道德本性。或者,当我们断言的内心驱迫感作为事实见诸他的自我观察——当然可以假定,它的确会见诸细心的自我观察——时,他停留在这个事实本身。他满足于自己已经发现事情是如此,而不问事情是以哪种方式和由于什么原因变成如此的。他也确实会出于爱好,自由地作出决断,要无条件地信仰那种内心驱迫感的箴言,把那种驱迫感本身向他展现的事情真正设想为他的最高使命,并且也确实会坚贞不渝地按照这种信仰去行动。这样,在他那里就不仅产生了关于他的一般道德本性的普通认识,而且当他在他的特定生活处境中细心留意他的良心的箴言时,也产生了关于他的确定的特殊职责的普通认识;这种认识按普通意识的观点说是可能的,并且足以产生合乎职责的信念和举止。
或者,人依据自己的想法,不停留于这个事实,不满足于直接的知觉,而是要求认识这种知觉活动的真正原因;他不满足于肯定事实的认识,而是要求一种揭示起源的认识;他不仅想知道这样一种驱迫感在他之内是存在的,而且想察知它是怎样发生的。假如他获得了这种希望得到的认识,那么,这就会是一种思辨的认识,并且为了获得这种认识,他必须超越普通意识的观点,使自己上升到一个更高的观点上。——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个课题呢?应该怎样发现人的道德本性或人之内的伦理原则的根据呢?全然提出对一个更高根据作一切探讨的唯一东西在于我们是我们,在于我们之内的自我性或我们的合理本性。不过,这后一个表述远远比不上前一个表述,能把事情的特点刻画得那么明确。其余的一切东西,无论是在我们之内存在的,如那种驱迫感,还是为我们存在的,如我们在我们之外假定的世界,之所以是在我们之内存在的或为我们存在的,是因为像一般很容易证明的那样,我们是那个我们;但是,对于某物在我之内或为了我们怎样与那种合理本性相联系并必然由此产生出来的明确认识,却是关于我们在此谈到的这个某物的各种根据的思辨科学认识。既然凭这些根据,能从最高绝对原则,即自我性原则推导出某物,并能证明某物是必然从最高绝对原则得出的,那么,这些根据的阐明就是一种推导或演绎。所以,我们在这里必须作出人的道德本性或人之内的伦理原则的演绎。不必详细列举这样一种演绎的种种优点,在这里也足以看出,通过这种演绎才形成一门道德科学,而这门科学无论在什么地方可能成立,都是以其自身为目的。
这里提出的专门伦理学科学,在它涉及哲学的整个科学体系的方面,是通过这种演绎与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联系起来的。现在的演绎是根据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的一些定理作出的;这门专门的科学在演绎中都是以普通知识学为出发点,成为专门的哲学科学的。为了正确评价这种演绎,仅仅还需要提到下列情况。像我们断言的,如果按照必然的规律,从我们的合理本性得出了我们的本质的道德性,那么,上述驱迫感对于知觉本身就是首要的和直接的东西,是不依赖于我们的影响而表现出来的,我们在这种表现中不可能自由地改变丝毫的东西。我们通过演绎获得了对于产生这种表现的各个根据的认识,我们由此获得的并不是改变这种表现中的某种东西的力量,因为达到现在这个地步的是我们的知识,而不是我们的力量,并且整个这样的关系都必然是我们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本性。因此,除了理论认识,我们的演绎决没有再创造任何东西,大家也不应当再期望从我们的演绎得到任何东西。按照对于这种做法的各个根据业已获得的认识来说,大家不能以不同于得出这种认识的方式,在空间和时间里设定各个对象,同样,按照这些根据的演绎来说,道德性也不能以不同于作出这种演绎的方式,在人之内表现出来。伦理学并不是研究智慧的科学,这样的伦理学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智慧与其说应被看作一门科学,倒不如说应被看作一门艺术,相反地,伦理学像全部哲学那样,是一门研究知识的学说;具体地说,它是关于我们的一般道德本性的意识的理论,是关于我们的特定职责的意识的理论。
关于预告的演绎的意义与目的,我们就讲这么多。现在我们还要作一个暂时的说明,以正确理解这一演绎,而这个说明之所以必要,仅仅是由于现在依然很广泛地流传着一种不熟悉先验哲学的本质的现象。
我们的演绎的方法将是这样的:我们会承担一个课题,即在某种预定的条件下思考我们自己,考察我们怎样不得不在这种条件下思考我们自己。我们将从我们的这样找到的性状中推导出那种道义上的驱迫感,把它当作必然的。我们恰好在这种确定的条件下思考我们自己,这在最初看来是随意的。但是,谁能概括了解全部哲学,概括了解各门哲学科学在体系中的联系,谁就会觉得这种条件是必然的;而另一种人则会暂时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将伦理学制定为科学的尝试,它可能失败,也可能成功,因为确实能用这种做法产生希望建立的科学的事实还没有向他证明这种做法的正确性。所以这种考虑没有什么价值。
一种颇为重要的、颇能以其解决方法启发人的考虑则是这样的:像有人会说的那样,“你要思考你自己。你作为批判哲学家应当知道,或者,你会很容易被告知,你的一切思维都是按照其自身的某些内在规律进行的,因此,所思考的东西的形式会通过思维方式得到改变,并且某物是以它为你存在的方式被你掌握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你在思考它。毫无疑问,当前的情况也不会是别样,由于你把你的思维指向你自己,所以,你本身的形式就会在这种思维中得到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应该说,‘我是如此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的’;因为你除了通过思维,不掌握认识你自己的其他手段,所以你从来都不可能知道所说的这类事实;相反地,你只应该说,‘我必然应该如此思考我自己’。如果你现在总是仅仅意识到你的结论的这个真正的意义,把你自己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你的做法就无可非议,而且你自己也会看到由此获得什么成果。但是,你切不可装模作样地把你自己限制在你的结论的这个意义上。你要设法由此解释那个在我们之内向一切人表现出来的驱迫感,因而把某种现实的东西从思想里推导出来;你要设法从思维领域过渡到与此迥然不同的现实存在领域。”
我们对这种考虑的答复是:我们绝不做这类事情,我们要依然待在思维领域里;正是在这个领域里有一种对于先验哲学的误解仍然在蔓延,有人还认为这样一种过渡是可能的,还要求这种过渡,并且发现一种自在的存在还是可以思议的。那种在我们之内的驱迫感,除了是一种对我们有强制作用的思维,一种必然的意识,它本身究竟还会是什么呢?我们在这里能从对于单纯意识的意识达到对象本身吗?除了我们必然应该想到,会对我们出现这样一种要求,我们关于这种要求还知道某种其他的东西吗?在演绎中,由我们的推论得出的是一种思维;不依赖于一切推论,作为一种在我们之内的首要的和直接的东西存在的,也是一种思维。差别仅仅在于,我们在后一种思维中意识不到它的各个根据,而是它以直接的必然性对我们有强制作用,从而获得实在性或可知觉性的属性;反之,前一种思维则存在于一种由我们意识到的各个根据组成的序列中。揭示一种处于我们的理性的进程里的、我们靠普通意识的观点始终不认识的东西,正是一切哲学的宗旨。我们谈的根本不是一种作为自在存在的存在,也绝不可能是这样的存在,因为理性不可能超越其自身。决没有任何代替理智力量的存在;因为只有为了理智力量才有一种存在,所以在一种必然的意识之外根本没有任何存在。意识的这种必然性对普通观点有直接的强制作用,但这种必然性的根据则应按照先验观点加以探讨。我们在下边所要作的演绎和我们要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全部道德体系,也无非是提供了这种必然的意识的一个部分;谁要是把这一演绎或这一体系看作某种别的东西,谁的看法就会大错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