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及其他
在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说明了何者决定利息率以后,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察或许都被认为并无必要;情况是否确是如此,对此我不打算发表意见,而想让每一个人先读完我对这两位先生的观点发表的看法,然后再自行作出判断。这些观点我已收录于此,每当我需要提到它们时,我将提及引文前的数字。
引自威廉·配第爵士的《政治算术》和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文。 [1]
引自威廉·配第爵士的《政治算术》,第三版,印行于1699年。 [2]
1.“贷款的利息,在50年前每百镑为10镑,40年前降为8镑,现在则跌至6镑。 [3] 但是,利息的降低却不是任何为这个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现在只要有有力的担保,便能借到利息更低的贷款,因为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于货币增加的结果。” [4]
引自洛克先生有关利息的论文。 [5]
2. “我说的自然利率,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利率”。 [6]
3. “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假设1万镑就足以经营百慕大的贸易,再假定最初去那里的10个移民带去了两万镑,并把这些钱借给那里的一些商人和居民;这些人过着超过他们的收入的生活,用掉了其中1万镑,使这笔钱离开了这个岛。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但是,除非在很大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使借款者多于可能放款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
“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因为在贸易中,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寻求货币,所以人们总会感到这种不相适应的情况。假定英国实有货币100万镑,而英国人负债总数只100万镑,则货币正好与债务相适应;但是如果贸易需要200万镑,那就缺少100万镑,货币的价格就会提高;这和市场上任何其他商品在不能满足半数买主的需要、每两个买主只有一个卖主的时候,其价格将会提高是一样的。” [7]
4. “这将有利于借钱的商人。因为如果他以4%的利率借款,而他所得的利润是12%,则他的纯利为8%,贷款人只得4%;但现在他们则是平分,各拿6%的。” [8]
5. “任何国家向邻国借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 [9]
6. “因此,如果商人的利润比他所付的利息多(肯定是这样,否则他就不会进行贸易了),……” [10]
7. “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有劳动者年工资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经纪人 [11] 的年收入的1/20的现钱。我们说特殊低的情况吧,至少也不能少于上述数字的一半,也就是说现钱如少于劳动者年工资的1%、地主年收入的1/8和经纪人年收入的1/40,就不能推动贸易的齿轮,使商业处于有生气和繁荣的状态。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比例,那么,缺少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然越大。” [12]
8. “那时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去年可以买1蒲式耳小麦的半盎司白银,今年只能买1/10蒲式耳小麦:去年可以买3蒲式耳燕麦的半盎司白银,今年仍能买1蒲式耳燕麦;同时去年能买15磅铅的半盎司白银,今年仍然能买同样数量的铅。所以在同一时期,白银对小麦说,就只值它过去价值的1/10;对燕麦说,值它过去价值的1/3;而对铅来说,则和过去价值仍然相等。
“所以利息的降低或提高,既不能直接使英国的土地、货币或者任何商品比过去增加或减少,也就完全没有改变货币相对于商品而言的价值。因为这种价值的尺度只是数量和销路,而它们是不会因利息的改变而立即改变的。只有在利息的改变在贸易中影响了货币或商品的进口或出口,从而使它们在英国的比例与过去不同时,利息的改变才和能够促进或阻碍贸易的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可能改变货币相对于商品而言的价值。” [13]
9. “第一,土地的价值在于它能经常生产可销售的商品,从而每年带来一定的收入。第二,商品的价值在于它们作为可携带和有用的东西,可以通过消费或交换而提供生活的必需品或享用品。第三,货币有与上述二者相当的双重价值。首先,它可以通过它的利息而对我们提供一种年收入,在这一方面,它具有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而货币的收入称为利息)。” [14] “其次,货币通过交换,可以使我们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或享用品,所以它有一种价值。” [15]
10. “因此,在买卖中货币和其他商品居于完全相同的地位,并且服从完全相同的价值法则。现在让我们看一看货币如何由于产生一定的年收入(我们称之为利息)而具有与土地相同的性质。土地天然地能产生出一些对人类有益的新东西,而货币是一种不生不长、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的物品。但是它却能通过契约把一个人的劳动的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货币的分配不均等;分配不均等对土地的影响和对货币的影响是一样的。如果我手中的货币多于我能或愿意用来进行买卖的货币,我就能把它借出去;如果另外一个人需要在贸易中使用更多的货币,他就愿意借钱。但是,他为什么要支付利息呢?其理由和借地人为租用你的土地而付给你地租是一样的。正如土地分配不均(你所有的土地比你能够或愿意耕种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使别人租用你的土地一样,货币分配不均(我所有的货币比我能够或愿意使用的多,而别人不够用)使别人借用我的货币。因此,我的货币在贸易中由于借款人的勤劳,可以为他产生出6%以上的收益,正像你的土地由于租地人的劳动可以产生出大于他所付地租的成果一样。所以货币正和土地一样,应该得到一种年租金作为报酬。” [16]
11. “假定小麦的数量相对于其销路而言没有改变,那么,造成小麦价格改变的只能是国内货币数量的改变。如果你改变任何一面的数量或销路,你就立刻改变了价格;可是世界上任何其他方法都改变不了价格。” [17]
12. “提高货币的自然利息的因素和提高地租的因素是一样的,就是说,它要能够每年为使用它的人带来更多的所付租金以外的剩余收入,来作为他的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上造成这一情况的,是土地产品的数量加多,而其销路不变,或其数量不变而销路加多。但是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
“由于货币能够通过利息产生出这种年收入,它的自然价值就取决于和全国贸易总量(即一切商品的总销路)成比例的全国当时流通的货币总量。但是在和任何一种商品交换时,货币的自然价值是与这一商品及其销路成比例的国内贸易货币中用于购买这一商品的数量。因为虽然某一个人的需要或需求(不论是对货币或任何一种商品的需要或需求),可以使他为得到货币(或那一他所需的商品)而付出较高代价,但这只不过是一个特殊事例,它并不能改变这一固定的和普遍的规律。” [18]
13. “假设把小麦作为一个固定尺度,就是说和其销路成比例的小麦数量经常不变,我们将发现货币也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其价值可以发生同样的各种改变。英国的小麦的确是最近于一个固定的尺度,这要把亨利七世时代的和现在的小麦与其他商品、货币和土地年收入对比一下,就可明显地看出了。假使在亨利七世的第一年时,某人对某甲以每年每英亩六便士地租租出100英亩土地,对某乙以每年每英亩1蒲式耳小麦地租(那时1蒲式耳小麦大概卖6便士左右)租出100英亩土壤和年价值都和上一片土地相同的土地,那么地租就是相同的。所以,如果这些租约是对未来年代有效的,那么过去每英亩只出6便士的人,现在要付年租金50先令,而那个每英亩付1蒲式耳小麦的人现在将付年租金25镑左右;后一数字接近于土地的年价值,如果这片土地现在出租的话。其所以如此,是今天世界上的白银是那时的10倍(西印度群岛的发现使白银丰富了),所以白银现在只值那时的1/10;这就是说,白银现在和产量对销路之比与200年前相同的任何商品交换时,都只能交换当年数量的1/10;而在一切商品中,不改变这种比例的以小麦的可能性为最大,因为在英国和在世界上这一部分地方,小麦是最普通的经常食物,不随风尚而改变;它不是由于偶然而生长出来的,而是取决于农民播种的多少,而农民又精打细算,在扣除上年的剩余以备来年之用以后,要使产量尽可能与消费量相适应,或使消费量与产量相适应。尽管某一年年成好坏可能使小麦的产量与上一年或下一年大不相同,可是如果把7年或20年合在一起看,它的产量是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能与其消费量相适应的(人们研究和确定小麦消费量比研究任何商品的消费量都更为精确)。所以世界这一部分的小麦(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主食谷物)是在较长时间内衡量商品价值改变的最适当尺度。” [19]
14. “假设英国和荷兰之间的贸易差额相等,但是荷兰的货币比英国的多(从荷兰的自然利率低和英国自然利率高可以看出这点,从荷兰的一般食物和劳动力价格昂贵和英国价格便宜也可以看出这点)。” [20]
15.“富裕的人不会把他的土地变成现钱以图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例子太少见了,所以在考虑卖地者的人数时,可以不去考虑它。
“我认为在伊丽莎白年代里(那时谨慎、节俭和勤劳使得英国的财富与日俱增),土地之所以能保持它的价格,并能按高于货币利息的年收益折算售价,原因就在于此,而且那时兴隆的商业需款孔殷,使自然利息比现在的高得多,而议会以法律规定的利率也高些。” [21]
16.“有些人认为高利率对贸易不利,但是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就会发现英国从来没有像伊丽莎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代那样繁荣,流入英国的财富也从来没有那时那样多,而那时的利率是10%和8%。我不预备说这些情况是由利率造成的。我却认为我们企业的繁荣造成了高利率。因为那时每一个人都极力想得到货币以便把它用到有利的商业中去。” [22]
17.“的确,如果我们的货币非常多,每个人在贸易中能用多少就能以4%的利率借到多少;不,哪怕是人们能用多少就能以6%的利率借到多少,那么,我承认这对于英国是好事情,我很希望能够如此。但是即使在利率为6%时,借钱的人已经远远多于放款的人了。” [23]
从这些引文中可以看到,洛克先生认为,自然利息率一方面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居民相互间的债务之比,另一方面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商业之比;威廉·配第爵士则认为,自然利息率只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因此,他们只在债务这一点上有不同意见;因为他们有关货币的表述虽有差别,但其含义显然相同。
洛克先生也提及商业利润具有提高利息的作用,因为引文16中,他用商业利润来说明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代的高利率;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提出它们决定于货币量同商业之比,因为(引文12)他说,“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由此可见,他认为,货币同商业之比不仅决定利息,而且也决定商业利润。
上述这些就是那些先生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我本来也会持有,即使从一些经验看来它们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当我发现洛克先生有关债务比例的论点与应当与其一致的事实相抵触,并发现,就货币比例而言,其主要论点与洛克先生本人作为最合适的经验提示的那种经验相矛盾时,我的意见就不得不同这些论点发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