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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12世纪初期,英格兰已经形成了一个地方法院网(参见本书)。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参见本书)。“国王安宁”观念的逐步发展(参见本书)。王室法院对于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件的管辖权(参见本书)。直到爱德华一世时,王室法院向所有当事人都敞开大门的现代理论才开始占据上风(参见本书)。
下级法院的程序和制度。郡长和百户区法院,领主法院。判决先于证据。助誓者、神明裁判或决斗的证明程序:上帝揭示真相(参见本书)。
王室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所具有的优越性。在爱德华一世以前一个世纪,王室法院就有专职法官(参见本书)。通行的正式的举证方式。神明裁判1215年被废除,决斗裁判1819年被废止,誓证裁决至1833年才告结束。这些举证方式的不合理性是渐渐被认识到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逃避誓证裁决和决斗审判以及代之而起的陪审团的历史(参见本书)。陪审团的简要阐述,法兰克国王的调查质证,以及作为国王恩典给予或出售的调查权(参见本书)。末日审判书。调查权逐渐变成了皇室特权。王室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它的优势主要是更好的程序和更大的权力。陪审团由不带偏见的邻人组成(参见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