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一些疾病的年发生率在某一个社会里相对地说是稳定的,同时在不同的民族中又有相当大的差别。精神错乱就是这种疾病。因此,如果有理由认为任何自愿死亡都是一种精神错乱的表现,那么我们提出的问题就解决了:自杀不过是一种个人的疾病。 [2]
这是许多精神病医生所主张的论点。按照埃斯基罗尔的说法:“自杀表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 [3] ——“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自杀者就是精神错乱者。” [4] 他从这个原则得出的结论是,因为自杀是不由自主的,所以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尔雷 [5] 和莫罗·德·图尔以几乎相同的词句表达自己的看法。后者固然在说明他所赞成的学说的段落里提出一种足以使这种学说受到怀疑的看法,他说:“自杀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被看成是精神错乱的结果?我们在这里不想解决这个难题,只是一般地说,对精神错乱的研究越深入、经验越多、看到的精神错乱者越多,就越是倾向于作出肯定的回答。” [6] 1845年,布尔丹大夫在一本小册子中毫无保留地支持了这种意见;这本小册子一出版就轰动了医学界。
可以而且曾经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为这种理论辩护。有人说,自杀本身是一种自成一类的疾病实体,一种特殊的精神错乱;有人不把自杀归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一类疾病,而只是把它看作一种或几种精神错乱的一个插曲,并不出现在精神正常的人身上。前者是布尔丹的论点;埃斯基罗尔则是另一种观点最有权威的代表人物。他说:“根据以上所述,人们已经隐约地看出,自杀对我们来说不过是许多不同原因的一种续发现象,它表现出某些不同的特点;这种现象不能表明某种疾病的特点。正是为了把自杀说成是一种自成一类的疾病,人们提出了某些被经验所否定的一般命题。” [7]
在这两种证明自杀的精神病性质的方法中,第二种方法不太严格,也不太有说服力,因为按照这条原则,不可能有反面的经验。事实上,不可能把所有的自杀列成一份完整的清单,使人们在每一例自杀中都看到精神错乱的影响。人们只能举出几个特殊的例子,不管这种特殊例子有多少,都不能作为科学概括的依据;即使一时提不出相反的例子,这种例子总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其他证据,这种证据就将是结论性的。如果能够确定,自杀就是一种精神病,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病程,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任何自杀者都是疯子。
但是,有没有一种自杀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