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说明
本书作者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y) Hobhouse](1864—1929)是英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先后在牛津大学(1887—1897)和伦敦大学(1907—1927)任教,一度兼任自由工会书记(1903-1905)并对几起劳资谈判进行仲裁。曾为《曼彻斯特卫报》撰稿并担任《论坛报》政治编辑(1905-1907)。除本书外,还著有《认识论》(1896)、《发展和目的》(1913)和《社会学原理》等。
19世纪在西欧各国中,自由主义在英国发展得最充分、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几乎成为整个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本书就是对这一历史时期内自由主义在英国发展过程进行全面论述的专著。重点在于论述杰里米·边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格莱斯顿和理查 德·科布登等这些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彼此的内在关系以及在英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表述了作者本人关于自由主义的见解。
本书认为,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进行探讨时,其最初的理论就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天赋权利论,或者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其主要论点是:一个人无法孤立地实现自己的自然权利,他只有同他人签订协议,并为此目的建立政府来保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他在订立契约时为服从共同规则不得不放弃一些权利,而得到的是公民的权利。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政府只能按照社会条件的许可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书中提出的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就是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这个原则认为它是一个行为、一个机构或一项社会制度的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则。大的愉快胜于小的愉快,不含痛苦的愉快胜于包含痛苦的愉快。痛苦可看做负数量的愉快。因此,它要求每个人必须作为一人来计算受影响的个人的数目。一个人必须毫无偏见地考虑获得的快乐或受到的痛苦的数量,要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或公正。这个原则还认为,自由不是主要的,它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不是主要的,因为一切政府都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统治如果比另一人或另一阶级的统治能给更多的人带来更多的快乐,那么统治工作就应该交给这个人或这个阶级去做,任何人不得干涉。本书认为,尽管边沁主义和天赋自由学说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获得的实际结果并无明显不同。这两种势力联合形成一个学派,对英国自由主义产生极其巨大的影响。
在边沁以后,出现了科布登学派。它是天赋权利学说和边沁学说的汇合,主张自由放任主义,认为个人行为不受约束是一切进步的主要动力,人应该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能力。这个学派的出发点是经济方面的,着重倡导国际自由贸易,认为政府的功能是有限的。从19世纪中期起,英国自由主义史上的两个著名人物是格莱斯顿和密尔。前者信仰科布登原则,支持自由贸易,在他担任自由党领袖和四届首相期间,完成了科布登的财政解放政策,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主张依靠民族自由和国际公平交易的固有力量,为英国的对外关系开创为人称道的先例。密尔的贡献是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起来。作为功利主义者,他对个人权利的看法是,公众的永久利益是同个人权利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利益不能与个人利益相矛盾。但是个人利益必须以理性的人的负责任生活为基础。密尔主张代议制政府,而且是比例代表制运动的先驱。他认为对自由的威胁不在于政府,而在于“多数的暴政”。只有居于少数有才智的人的利益和意见得到反映才是真正的民主政体,其出发点是充分实现个人自由。
本书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导之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自由是社会的必需,自由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自由与平等紧密结合,社会是仲裁人,其任务是主持公道,防止滥用高压力量。国家的职责是:为头脑和个性创造据以发展的条件,使公民能依靠自身努力获得所需的一切。
以上只是略举本书论点中的荦荦大端,其他仍有值得重视的见解,相信读者会以去伪存真的态度进行分辨。
199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