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代苏州的催甲
内容提要:催甲在乡下替城镇的租栈管理着收租、催租等事宜,日常掌握着土地和佃户,大力发挥着联系租栈的作用。他们的业务很广,包括分发租由,催促佃户上栈,安排使用地保、经造、差役等的催租事宜,报告土地熟荒等几乎所有有关租佃关系的事宜都由他们包办。他们管辖着广大的土地,兼领几家租栈的也不少见。他们大多数是以催甲作为职业的大催甲。因此,催甲和特定租栈、地主的关系是比较淡薄的,反而和所管辖的土地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他们对自己管辖的土地拥有像“股份”那样的权益,也是介于租栈和佃户之间的中间存在。租栈支付给他们的金钱并不丰厚,但是他们取得了介于租栈和佃户中间而产生出来的种种“陋规”。有些催甲实际上相当富有,有些人则当选为县会议员或者乡董,在地方上显赫一时。催甲正是利用了租栈乡绅和官府的权威,才在乡下成为有权势的人。而从另一角度看,如果在乡下没有催甲这样的势力,租栈也不可能把土地和佃户掌握在其控制下。由于催甲在乡下替租栈、地主直接接触佃户进行收租、催租业务,佃户和租栈、地主之间的关系比较淡薄,佃户只意识到了催甲的存在。因此围绕催租、报荒等问题发生业佃纠纷的时候,佃户的怨恨不是向住在城里看不见的地主发泄,而是向平常见面接触的催甲发泄。催甲就成为了抗租捣毁的对象。
关键词:苏州催甲 租栈 抗租
一、前言
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以后,在苏州,地主的城居化、寄生化现象日趋严重,伴随着这样的趋势,以某些官衔为靠山的绅士经营的“管理经营土地和包揽的大规模机构”注151——租栈也盛行起来。由于城居化及其所有地的星散性,以及佃户利用这种情况的抗租风潮激化,地主对土地的控制逐渐减弱。这种租栈就是乡绅地主为再加强对土地和佃户的支配而设置的。它不仅经营自己的所有地、受典地,而且接受他人的土地,包揽收租和纳税的业务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约占收租额的5%),具有一种企业性质。
租栈内部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在城镇内设置的“账房”,另一个是在乡下布置的催甲。账房里有叫做“账房”、“大账”、“师爷”、“知数先生”、“司账”的租栈管理者,和叫做“助理员”、“小账”的辅助职员,他们经营着关于收租、纳税的一切业务,制作多种簿册和文书。在20世纪20年代的昆山县,“大账”的佣金是一年二百元,“小账”的佣金是一百元。他们作为管理租栈的专家而被地主雇佣注152。1925年吴县田业会发起建立了租栈职员的福利组织——“吴县田业公会辅友会”,处理死去的职员的葬费和照顾遗族的生活注153。另外住在乡下的催甲,负责掌管租地和分给由单、催收佃租等业务,也是直接接触佃户的存在。
在清末、民国时期的苏州,因应地主对土地和佃户的掌控力度减弱而设置的租栈,为了加强对佃户的控制,和官府合作用强制手段建立了收租组织。站在其前头直接面对佃户的就是在乡下负责掌管租地和催收佃租的催甲。在这篇小论里,关于催甲的问题,笔者将从催甲的职责、成为催甲的人和催甲与抗租的关系这三个方面来考察,初步地把近代苏州地主制度的情况弄清楚注154。除报纸、地方志等文献资料外,我还要使用在日本收藏的租栈簿册的文书资料注155。
二、催甲的职责
催甲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代替设置于城镇的租栈,向住在乡下的佃户开展收租、催租业务。
租栈的收租是从把租由(租繇)分发给佃户开始的。担任分发业务的就是催甲。租由上包括有向佃户通知开仓日、租佃面积、折价、纳租额、纳租地点等信息。“金巧记托出由五户”[《德、惠、和、元、兰、时惠租册》(民国十八—二十二年),《徐永安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即金巧记委托徐永安栈发行其支配下的五个佃户的租由,这意味着让徐永安栈管理其五户的收租。“一○四、一○五号弍户着坟丁杨洪泉耕种,以租作为该丁常年工食,不必出由,证明租册,以便查考”[《彭味初栈装销下册》(民国十六—十八年),《彭味初栈》,一桥大学藏],关于彭味初栈长洲县第八都上十七图佃户杨洪泉耕种的田地6.1亩,由于其佃租当做该佃户的看坟工食,不须向他收租,因此不发行租由。从这两个资料看,发行租由就意味着进入租栈的管理,所以租册和租由互相对应。在租栈租簿上盖“过”的朱印,这可能是表示已经发行过租由的。另外佃户把应纳佃租还完时,在租由上面会盖上“销讫”或者“完讫”的印章,作为收据保存在佃户的手中。可见租由是租栈和佃户联系的很重要的文书,在租由上面写着催甲的名字,由催甲分发给佃户注156。
除了租由分发和通知开仓日等事项以外,催促佃户到“三限”以前赴租栈缴完佃租(“上栈”),也是催甲的重要工作。如后面所说的《沈恒丰栈·咸丰九年日收簿》所载的催甲王荣春的收入项目来看,每上栈一石他从租栈领到了“酒钱”14文。这笔“酒钱”就是他催促佃户“上栈”的报酬。
从阳历10月下旬到11月初的霜降、立冬时期,是租栈开始收租的开仓日(民国一十年代以后稍晚到11月中旬左右)。开仓以后大概以十天为期限,划为“头限”、“二限”、“三限”,都是佃户赴城镇的租栈去缴租。如在“三限”以前把佃租缴完,按限有减免的优惠。大概开仓每石(或者每亩)减免一斗,头限七升,二限五升,三限三升。过了三限就是“账收”,没有减免,和三限以前相反,租栈却要派租船到佃户家催取佃租。有时,府县的差役也被派坐着租船一起催租。如果佃户不能缴租,地主请县府发行“切脚”,把欠租佃户押到追租局、田租处分所等机构追比佃租。在这一催租、追租过程中,催甲负责具体安排一切。
关于租栈的催租、追租,村松祐次先生对日本国会图书馆所藏的《吴畲经栈·出切备查》册以及夹在其中的字条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很重要的论文注157。我要从其他租栈文书考察催甲和催租、追租的关系。就催甲和催租、追租的关系来看,我关注了以下三点。第一点,在乡下进行的催租全部事务,都是催甲一手掌管。例如带同府县派遣的差役去乡下催租,计算和垫付其催租的费用,向租栈逐次报告催租情况,等等。夹在租栈簿册里面的字条大部分都是催甲向租栈账房报告其催租情况的文字。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催甲在乡下进行的催租情况。
(1)今来贵差双友,下乡叁天,所赴北四图佃户胡阿土名下现收念元正,又徐增林名下现收陆元正,此致吴贻经宝栈诸位师爷照。十一月初六日周德全条。(《装销民国六年丁巳》,《吴贻经栈》)
(2)薛茂生收又一元、曹增富收一元、徐阿虎二元、又二元、吴金虎、了三、金和收二元、又二元,共洋无元、又五元。二都十图周九百文,东六都下二图地方三百文,付由钱三百五十文,差周钗钱七百文、二百文。十二月廿五日吴栈。(《装销光绪三十年甲辰》,《吴贻经栈》)
(1)是催甲周德全同吴贻经栈派遣的官差两个人一起下乡三天催租,从元和县二十三都北四图的佃户胡阿土和徐增林那里分别催得到20元、6元的租钱的报告。(2)可能是催甲张龙生向吴贻经栈送的便条。其内容是在长洲县二都十图等的地方从佃户薛茂生等人那里催取共计10元的租钱,在其催租过程中,向二都十图的周姓人(其可能是地保或者经造)付过900文,又支付租由费用350文,再向差役付过700文和200文。差役从佃户那里催取的租钱也通过催甲交给租栈账房注158。带同官差去下乡催租,管理催取的佃租,向差役、地保支付酬劳金,这样,在乡下的催租、追租等业务,都由催甲一手掌管。
第二点是,催甲向佃户的催租有时是通过以维持地方治安或者征收田赋为职责的地保、经造进行的。在村松祐次先生分析的“出切备查”字条里面也出现过“协同经保”的文字注159。下面,我还将从其他簿册中提出有关地保、经造催租的例子。
(3)来条。佃户北廿六都廿四图邹坤秀二户,本年租米新陈不□共九元,收洋七元,又小洋拾角、钱一千一百,在乡仝经造催完结。此致吴贻经宝栈 十一月初九日 陈万益条。(《装销光绪三十三年丁未》,《吴贻经栈》)
(4)来条。前友佃户林万年、周国言二户,共做洋三十六元,当收洋念元,约初六日洋拾六元,地保掮。又林世奎做洋六元、钱四百,当收洋五元,约初六洋壹元、钱四百正。明日到栈面谈。此致为吴贻经宝栈 差□干四天 诸位师爷 台 十月廿五 张才甫字。(《装销光绪三十三年丁未》,《吴贻经栈》)
在(3)中,催甲陈万益向元和县北二十六都二十四图佃户邹坤秀协同经造一起催取新陈欠租9元。在(4)中差役向佃户林万年、周国言催取了佃户应缴36元之一部分20元,剩下的16元佃户约定在十一月六日缴清,同行的地保“掮”(就是保证)其约定。夹在“徐永安栈”“松租册”(民国十四年至二十年)里的长洲县一都十四图维圩的催甲张金顺字条(可能是作为发行租由的留底稿),除佃户名字、面积外,还写有经催徐和尚、办粮叶尚宝和“经造陆顺山,住白马涧”。在这里,也可以看到经造和催租有着密切关系。
“吴县所属各图向有经造名目,经催钱粮之外,专代各业户纳税过户。凡过一户,须十余元、数十元不等,为经造之陋规,总计此项为数颇巨”注160,苏州的经造是催促业户纳田赋和替业户办过户的。地保也有维持乡村治安注161和征收田赋(例如分发易知由单)的职责。在清末苏州,“凡各图地保出缺,须方(顺,差役的名字)禀报,迨经保人接充,亦经方之复查,始得着充。是以每充一地保,必化费百余元以至数百元不等”注162。经造、地保都是逐渐演变成占有陋规的“胥吏”的,而他们原来都是与官府征收田赋有关的职役。清朝中期以后,尤其是太平天国以后,随着追租局或者“送官追比”那样的官府和地主共同收租机关的成立,我认为经造、地保的职责也从公方的田赋征收逐渐扩张到私方的收租方面去了。
1911年秋,由于辛亥革命造成的混乱,苏州的收租陷于困境,官府和租栈地主不得不采取“租粮并收”方法。田业会设立的公租局发行了三联单,“一联存局,一联给业户,一联由局发经造,下乡收租”注163。由于催甲作为佃户的抗租、袭击对象而陷于机能不全,无法用催甲,于是经造就直接向佃户收取佃租。善堂或者租栈为决定租成进行勘荒时,催甲往往同图董、地保、经造等人一起调查田地的收成。例如,1919年县政府发出了“业田会各绅等,均经公开商议酌定剔荒征熟,责成各该董、保、经造等,速即协同催甲,按图按圩,实地查勘,分别荒熟造具细册,呈候复查办理”的命令注164。“荒田”的“召种”也通过地保进行。太平天国时期,苏州也和江南其他地方一样,因战乱的影响,很多田地荒废了。战后官府和绅士为恢复生产着重于召佃垦种。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吴公仁栈》租簿里有“今具收管二都九图吴业召佃牌一道,具收到 地保钱增福具”和“十一年出召 地保钱增福”的文字(《长邑正租册竹》,同治七—十一年)。别的地方也有“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批地保王佐臣禀,吴裕业田着遵票召种,不得混禀推诿,致干赔租,牌仍发”的文字(《长邑正租册兰》,同治七—十一年)。从这两份资料上可以看出,县政府替租栈发出召佃牌给与地保,地保基于此牌召佃垦种。地保不得“推诿”这种召佃业务。
而对欠租佃户执行的强制处置,地保、经造也参加了。
(5)此户本年转刈砻牌,押令经造、地保,协仝巡警,押割新稻。解见毛谷十一根十八斤,净九百八十五斤,每四元二角,入洋四一元三角七分。付人工、船饭洋二元、钱三二八○文。酬巡警二元,共付五元三角七分,入收洋叁拾六元。历年积欠一律清乞(《松租册》,《徐永安栈》,民国十四—二十二年)。
(5)这个资料讲的是1925年由于佃户沈根寿历年欠租,县政府批准租栈的呈请发出刈砻牌,命令经造和地保协同巡警到沈根寿租佃的田地强制割稻,扣除人工、船饭和巡警的酬劳,剩下36元充作历年积欠。在所谓“粮从租出”、“送官追比”的官府和地主共同收租状态下,原来以田赋征收为任务的地保和经造逐渐演变为替私人性的租栈收租,管理租栈田地的催甲也通过地保和经造掌握佃户,向佃户进行收租、催租。
第三点是除了地保和经造以外,有时催甲在乡下分配自己的助手来收租、催租。如后所述,有些催甲包揽数家租栈,甚至十数家租栈的业务,管理土地也超过数千亩、一万亩。不过,这样大的范围,一个催甲当然忙不过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大概会使用一个或者几个助手协助处理业务。“谷号租册”(栈名不详,同治十一年—光绪四年,一桥大学藏)的第一页有如下的记载:“催甲戴锦华,住戴家角,寄信在娄门外陆巷夜航船,送至陆巷镇中市瞿泰南货店转交。催甲张蔚堂,住陆巷镇,寄信仝前,送至公乾茂南货店转交。催甲施彩华,副帮相茂贤,住唐家港西首,寄信航船在北街跨塘日船,送至相城镇小桥头马锦良茶室内转交。”催甲施彩华有副帮相茂贤当助手。这种事例可能是不少的。“既成‘大头催甲’之后,有些中小地主也反而要借他们的力量收得较多的田租。而‘催甲’自己照顾不及,还雇用伙计,多的三、四人。”注165
如上所述,催甲是在乡下替租栈全面掌管收租、催甲业务的。他们有时使用自己雇用的助手,或通过地保、经造等原来负责征收田赋的职役人员,来处理自己的业务。
除收租、催租外,替租栈掌握平时租田和佃户的情况,也是催甲的重要业务。在包括苏州的江南地区,广泛存在的一田二主制被称为“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注166。租栈必须经常掌握佃户和租田的变化等情况,并发行租由来收租。佃户有变化时通过催甲向账房报告。
(6)庚辰十二月二十二日,出计催交新承承揽壹帋,现种王金和,保租黄阿大。(《图号租册》,《王资敬栈》,民国五—十四年,日本国会图书馆藏)
(7)卅一年四月,催陈效章进邹金元承揽,言明常年伍成,力米在外,水旱灾荒迥方大利,由应改出。沈万兴昂注。卅三年催来面订,可以七成算,丁十月初二日,昂又注。(《公租册》,《贝氏租栈》,光绪三十—三十四年,一桥大学藏)
(8)催云,二十九年由换查甫卿。(《千副册》,《贝氏租栈》,光绪二十五—二十九年)
(6)的文件里,账房向催甲计廷春交给承揽一纸(承种佃户王金和、保租黄阿大)通知佃户已经替换。而在(8)里,账房是从催甲那里接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起佃户替换的报告,改向查甫卿发行租由的。从(7)的资料中,可以看出租佃契约是催甲介乎租栈和佃户之间订约的。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承种当初,田地还比较荒废,租米就订约五成。到了三十三年(1907年),由于田地逐渐成为熟田,所以催甲陈放章去账房当面改订为七成。这样催甲在乡下平常掌握佃户的情况,如果佃户替换、土地变熟的话,就去向租栈报告。有时,催甲还介乎租栈和佃户之间订约租佃契约。
对于租田的情况,催甲常常替租栈掌握。太平天国以后,一部分租栈实施了比较大规模的清丈注167,此外由催甲的丈量也随时进行着。
(9)步见田宽,因该佃隐缩之故,己巳年催甲轧出,报告到栈,加五分。(“义租册”,《徐永安栈》,民国十四—二十二年)
(10)此形问疑舛错,须得问催窃放。(《龙山租册》,《范氏义庄》,同治四—八年)
(9)中,催甲把佃户隐匿的租田轧出报告,租栈就加上5分。(10)中称同治四年(1815年)实施鱼鳞册的图形可能有错误,恐怕催甲秘密隐瞒了给佃户提供的方便,因此必须向催甲问一下。负责丈量的催甲隐瞒租栈给佃户便宜的例子还有。
(11)十一都二十九图,换租册做四十四号,许阿荣无由。毛催(毛茂春)隐缩。八年垦荒田八分。(《天平下、典桥》,《范氏义庄》,同治四—九年)
(12)催甲徐鸣。据催报,熟二亩、毛荒七分。(《附各号租册》,《范氏义庄》,同治三—七年)
(13)据催云,熟一亩五分五毛、荒一亩五毛。(《附各号租册》,《范氏义庄》,同治三—七年)
这两件资料都是催甲报告田地的熟荒情况的。这样的资料比较多。
(14)据催佃云,老额每亩九斗,实五石四斗。(《白门租册》,《范氏义庄》,同治八—十三年)
(15)庚申年冬,由顾催(顾大兴)来栈,仝该佃订定上栈销由,计免柒斗。(《恭号租册》,《王资敬栈》,民国五—十四年)
(16)催云,本年换曹阿龙,言明五年内照额七成,无灾限,以后格免四斗。(《祥四租册》,《贝氏租栈》,光绪二十五—二十八年)
(17)廿四年言明上栈销繇格让二斗三升改。二十五年催云,言明上栈销繇改免免米三斗六升五号。(《千副册》,《贝氏租栈》,光绪二十五—二十九年)
在(14)中,由于催甲向租栈报告原来的租额是每亩9斗,根据该报告,同治五年的减租后的租额就是1石9斗8升6合。(15)—(17)都是免米的记载。免米也因催甲和佃户“订定”或者租栈由催甲报告而决定。如(7)的例子,由开垦成为熟田,其租额也因催甲的报告而提高了。
遭到灾害时,佃户的报荒以及其勘灾也是催甲办理的。租簿上有佃户报荒的记载。例如,“十四年九月十二日,来报死稻”(“栈名不明”,光绪五—十四年,一桥大学藏),“八月初六,佃户来报荒”(《仓租册》,《贝氏租栈》,光绪八年)等。这样的报荒大都是佃户告诉催甲后,催甲向租栈报告的注168。如上述,催甲协同地保、经造等实施勘灾,所以“歉收年的租成由他们的报告决定,因此他们利用其权利向佃户任意勒索”注169的弊病也时有出现。
催甲也处理佃户和租栈之间的纠纷。
(18)该佃解田租处分所押追后,病故在医院内,由催许三保、尸亲蒋阿海商恳,贴洋一百元,以前所欠租米,情让免究,以后照由上栈。(《松租册》,《徐永安栈》,民国十四—二十年)
如上看来,催甲是根据自己在乡下替租栈掌握的租田和佃户的情况和变化,安排和处理收租、催租等一切业务的。他们比较了解田地的实质情况,所以有记载称,“查吴县之田单向不作凭,凡业户卖买者,均以催甲及佃户为凭,即长元二境之田,亦大率类此”注171。随着地主寄居化的发展,租栈掌控租田和佃户越来越难了,而催甲则扮演着替城镇的租栈在乡下掌控租田和佃户并将其紧紧拴在租栈控制下的角色。村松祐次先生指出:“租栈虽是城市化、大规模化,但是意外地拥有着对土地和耕作农民直接强力的支配。”注172这种租栈的强力支配如果没有催甲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
三、成为催甲的人
在乡下替租栈掌管租田和佃户的催甲究竟是什么人来充任的?村松祐次先生把成为催甲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身贫苦佃户的小催甲,另一种是往往住在市镇管辖数家租栈的专业大催甲注173。我也认为清末民初苏州的催甲大致可以分为这两种,那么,哪种催甲比较普遍呢?
农民或者租栈的佃户,以及和地主有关系的人成为催甲的例子并不少。在昆山县,“士不能耕,则以田贷于乡农,而分食其一岁之穫曰租米。有田者曰业户,承种者曰佃户。业主又择乡农之谨愿者,使守田曰经催。农事既毕,业主书其受租月日,以授经催曰由单”注174。地主在佃户中选择老实人做了经催即催甲。
在租栈簿册上也发现了催甲租佃租栈的租田的例子。例如,贝氏租栈守字、礼字、邦字的催甲陆大奎租佃长洲县下十七都一图昼字圩5.199亩(《守字租册》,光绪二十五—二十九年)和1.840亩(《礼副册》,同前)的两块土地。管辖贝氏租栈、彭味初栈、王资敬栈、吴贻经栈和赵守成栈五家租栈的计廷春,也租佃了元和县北三十一图朱张圩0.600亩(《守字租册》,《贝氏租栈》)和0.180亩(《装销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吴贻经栈》)的两块土地注175。此外,范氏义庄的催甲蔡大庆、徐永安栈的催甲许三保也是租佃各义庄、租栈的土地。设置在吴江松陵镇的租栈周爱莲栈的催甲金龙生把自己的田地寄托给周爱莲栈注176。在太平天国进攻苏州的时候,陈孚益为避难到他胞兄达甫的租栈催甲徐和尚的家里去注177。这种例子中,催甲和租栈之间可能有着一点私人的关系。
但是,通过阅读租栈簿册,我认为上面提到的催甲是农民、佃户,或者和特定租栈有私人关系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其理由为,第一,一个催甲管辖的田地面积和范围相当广大。表1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吴贻经栈·装销》和民国十九年(1930年)《徐永安栈·催领册》两本簿册所记载的催甲的管辖面积和范围。从这张表上可以看出,虽然有几个人管辖的面积比较少,不及50亩,但是大多数催甲都超过了100亩,甚至有杨桂林这样的管辖件数超过360,面积也超过了1000亩的催甲。拿其管辖范围来看,只有一个都很少,大多数都跨过两三都管领,最多的是杨桂林、茅进山的6个都,跨过4个都的也有11人,在33人中占三分之一。赵云山、周富来、浦仰韩、张才甫、钱叙福、吕阿根·陈同生(长洲、元和两县)、陆春梅(吴县、长洲两县)管辖范围超过了两个县。
1.《吴贻经栈·装销》光绪二十五年。
2.《徐永安栈·催领册》民国十九年
第二,成为复数租栈的催甲人员占着相当大的数量。表2是在日本现存租栈簿册以及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簿册和租由上摘录出的兼领两家租栈以上的催甲。其中计廷春,有廷春、庭春、廷椿三个名字,赵珊梅也有珊梅、三梅两个名字,由于他们管辖的田地互相重复或者邻接,我们肯定他们都是同一人物。从表2看,计廷春兼领五家租栈(贝氏租栈、彭味初栈、赵守成栈、王资敬栈、吴贻经栈),吕阿根四家(徐永安栈、蒋承恩栈、丁树善栈、李世德栈),包括这三个人,兼领两家租栈以上的催甲有23个人。其中“逐年租米成色总簿”(《吴公仁栈》,哈佛燕京图书馆藏)上有赵云山的名字,和吴贻经栈以及哈佛燕京图书馆藏郑树德栈租由上的催甲相互一致。但是考虑到同治八、九年和清末民初时期的差异以及吴县和长洲、元和的地域不同,不能肯定是同一人物。在日本现存租簿中记载催甲名字的有12租栈,和哈佛燕京图书馆的租由11租栈、租簿2租栈合计,一共有23租栈(吴归耕栈重复)。在这23租栈中约有催甲270人,除了吴江的(《租籍便查》,《费恭寿栈》,东洋文库藏)54人,苏州的催甲大概为225人左右,其中,兼领两家以上的有23人,约占十分之一左右。在其他簿册上没有发现催甲的租栈,就是《范氏义庄》、《沈恒丰栈》、“谷号租册”、“栈名不明”以及哈佛燕京图书馆的五种租由和吴公仁栈10租栈。除了哈佛租由以外,都是从同治到光绪初期的。据文献资料,1920年代,苏州有着1000多家租栈注178,如果统计这一千家租栈的催甲,兼领复数租栈的比例可能相当地高。报纸资料上就有兼领45家租栈土地约一万亩的陈嘉玉注179。清末民初以后,专业催甲越来越多,一个催甲兼领复数租栈的租田的现象可以说相当普遍。第三,在租簿上个别催甲管辖田地的变化,和租栈管理字号的变化大致一致。表3是吴贻经栈催甲计廷春的管辖字号和其田地件数的变化。除自己田地外,租栈还受委托替他人管理田地,因此其管理字号(即业户)和田地每年都有一些变动。吴贻经栈也从光绪二十五年到民国十三年这26年间有很多字号的出入。就计廷春管辖的范围看,26年间连续管辖的只有祭、濬和公三个字号而已。在光绪二十五年和光绪二十八年之间,友怡、季、伯、月、裕和慧六个字号脱离了计廷春的管辖。其中,友怡、季、伯、月四个字号完全脱离于吴贻经栈的管理,裕和慧两个字号管理面积也大大减少,脱离了计廷春管辖的部分。由此,我们可以说定计廷春管辖字号和其田地的变化与吴贻经栈管理字号有着密切关系。光绪二十八年以后友怡、季等字号田地并不是脱离计廷春的管辖,而是由于脱离吴贻经栈的管理,因此无法在簿册上看见,大概仍然是由计廷春管辖的。光绪三十一年友于字号4件变为述公字号,同样,光绪三十三年、宣统二年怀和利字号分别变为增玉和永字号。从表3上,也可以看出同一田地的业户字号变化并未影响催甲的管辖。所以我认为相比催甲和租栈,或者催甲和业户字号,催甲和其管领田地有着更密切的关系。如上述资料所述,在买卖田地时以佃户和催甲为凭,这些可能表明催甲和其管辖的田地有着特别的关系。
再看在吴贻经栈同一田地内催甲的变更情况,如曾发生吴惠卿(光绪二十五年)→陈万玉(光绪二十八年)→郑文卿(光绪三十一年)→张耕堂(光绪三十二年)这样在数年内变更了4个人的情况,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催甲长期安定地管辖的。变更时后来的催甲大概是接受了前催甲管辖的全部田地,同姓的场合也比较多,例如姚松亭→姚介福、茅进山→茅新安以及张才甫→张惠堂等。下面是徐永安栈的催甲变更情况。顾调卿→张永泉、周洪高、陆春梅(再张永泉→周洪高),徐浩泉→吕阿根·陈阿同,杨春荣、邹金虎→杨嘉宾·桂林。这些催甲的变更,同上述催甲和其管辖田地的密切关系对照起来,我认为催甲对管辖田地拥有着“股份”那样的权益,同姓人(大概是儿子或者侄儿)继承其业,或者别人可以用钱买。
*本栏光25意为光绪二十五年,宣1意为宣统元年,民1意为民国元年。以下类推。
综上所述,我认为苏州的大多数催甲不是一般农民、佃户或者和租栈有着特定关系的人,而是对于其管辖的田地有着像“股份”那样的权益且兼领几家租栈超过都或者县境的数百数千亩田地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以市镇的茶馆、商店为据点或者联络处进行活动。例如,吴贻经栈的催甲王耕山联络处是“(管辖)八十一户,官渎桥西块臈阿云茶馆内”,还有上面所说“谷号租册”催甲戴锦华的是陆巷镇中市瞿泰南货店,张蔚堂的也是同镇公乾茂南货店等。他们不是市镇的居民,就是常常和市镇往来而在市镇内有活动据点的人。1930年代,天野元之助先生曾指出:“本来催甲只负责分发租由的任务,后来替地主代收租米了。从此催甲之中发生了中饱、勒索的弊病。于是原来数百的苏州催甲被淘汰,现在减少到数十人了。”注180催甲的专业化程度也因此越来越强。
究竟什么人能成为这些专业催甲呢?《申报》上载有如下的报道:“前元和县属斜塘镇,有金詠仁者,素来把持地方公务,在本镇势力甚大。有催甲张百泉,即凤岗者,财产虽胜于金,然因素充贱役,又目不识丁,故终居金下。近来张之子,不惜巨万,极力运动,张凤岗竟被选为县会议员,其子被选为本乡公所乡董,是以金之权力全失。金遂以张凤岗父子欺诈等词,胪列证据,赴吴县地方检察厅,呈请起诉。”注181实际上在宣统三年(1911年)举行的“长元吴自治筹备委员会”当选名单中有“斜塘乡一人张凤岗”注182。1912年9月举行的吴县县议会名单里也有“斜塘区张凤岗”注183。由此可见,张凤岗家境殷富,在只有1个名额的斜塘地区当选为议员,一定具有相当大的权势。虽然金詠仁和张凤岗的诉讼结果尚不清楚,但是张凤岗大概以后仍会在斜塘地区保有相当大的势力,5年后在1918年的报纸上又发现了他的名字:“县属斜塘乡董张凤岗,近被该乡金尔昌等多人,开具该董劣迹,禀请县公署撤换。”注184原来,县议会被解散后,他又当起了乡董。关于张凤岗成为催甲的一事,《贝氏租栈·千副册》(光绪二十五—二十九年)上出现有“张栢泉”的名字。他管辖着元和县上二十一都十九图(1件)、下二十一都六图(2件)、七图(2件)、二十三都十一图(1件)上二十五都五图(19件)二十二图(11件),一共34件、98.096亩。斜塘镇“北斜塘(县东十五里,今已所市)”在上二十五都九图注185。从管辖田地的分布情况以及“百”和“栢”的发音相同来看,贝氏租栈催甲张栢泉和《申报》上的张百泉即张凤岗,可以肯定是同一人。
另外也有显示催甲相当富有的资料。1917年秋天,在江南由于二化螟虫大量地滋生,很多地方的稻田遭受了严重灾害。因此各地纷纷发生闹荒,如下所说,苏州也发生了毁坏催甲家屋的事件。“斜塘乡民,目前又将催甲严顺昌之房屋,焚去二十四间。晚间又将催甲张永泉、杨厚祺、魏阿三等三家房屋,一并烧毁……昨各催甲来城报县,请求莅勘查办。闻损失约有六、七千元之钜云。”注186斜塘镇被毁坏的4家催甲的损失达六七千元之巨。由此也可以看出他们的富裕情况。
专业催甲虽在报纸上被称为“贱役”,但其实他们是相当富有的,有的人还如张凤岗那样成为县议员或者乡董,在当地有着相当强大的权势。他们有时还有“副帮”自己的助手,使用地保、经造等人替租栈开展管理租田以及向佃户收租和催租的业务。所以他们与其说是一般的农民,不如说在本地是有相当权势的“头面”人物。他们既当城镇的租栈——有官府背景的乡绅代理人,又借着其威势来蓄积财产成为本地的有权势人物,而租栈也只能通过有权势的催甲管理,才能把租田和佃户紧紧地掌握在其控制下。
1950年初土地改革时期被处决的李和尚,“今岁六十岁,十七岁时开始帮地主收租,十九岁独当一面,包收斜塘租米,依靠反动官府势力统治当地四十多年,手下豢养一批爪牙,勾结当地反动军警,武装下乡,为地主追租追粮,残酷地压迫与搜刮劳苦农民,当地被害的农民不下数百家,而李和尚则已滚剥了一千多亩田地,成为当地数一数二的大地主”注187,通过催甲业务成了大地主。那么催甲的收入究竟有多少呢?这里再从簿册上考察一下。沈恒丰栈簿册上具体记载着租栈给催甲支付金钱的情况,在这里,仅就王荣春的例子来看一下。同治四年厚字;全完租额39.977亩,力米每亩3升1.199石,每石折算3000文,支付3597文。先收未清(即一部征收)租额120.629亩,实征47.752石,征收率33%,支付力米3564文。不纳租米的田地没有支付过。包括德字,王荣春同治四年的管辖面积大约400亩左右,力米收入为12129文,相当于买到4石多的糙米的金额。同治五年计算方法改变后,按石支付,上栈每石4升,账收每石3升,但是按照折价计算,大概支付每亩3升左右。其他租栈也一样,“催甲共领亩分厘毫每亩给中米叁升”(《费恭寿栈·光绪叁拾叁年溥新号便查》,东洋文库藏),“施彩华经看田肆拾玖亩柒分壹厘肆毫,力米壹石玖斗玖升,经催每亩得参升”(《谷号租册》)。催甲的最大收入是力米,按照缴纳租米的情况,每亩或者每石得到或4升或3升。国民革命以前这项力米是作为附加租米由佃户缴纳的。沈恒丰栈和谷号租册也都从佃户那里征收每亩4升的力米,其中划出3升作为催甲收入支付。1928年这种力米从佃户变成业户负担了。除力米外,催甲收入还有佃户上栈时的酬报。咸丰九年(1859年)王荣春按照开仓日上栈1石得到了“酒钱”14文。不用说,这笔酬劳是对于催甲向佃户催促在开仓日的缴纳而支付的。另外,有时候对催甲带着差役去佃户家催租也支付一些酬劳。
以力米为主的催甲收入并不算多。就王荣春来说,他大概按照缴纳租米得到每百亩糙米2石左右的酬劳。再看差役潘廷同治七年的收入,他干活32天,每天得900文,一共得到28800文,还有收两次酬仪两元,和王荣春比较起来,收入超过4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催甲的收入并不多。的确,管辖面积越大其收入也越多,可以证明富裕催甲的存在。但是若只看催甲的正规收入——力米和其他酬报,我们可能找不到如“财产胜于金”的张凤岗或者被毁额超过数千元那样的富裕催甲。除了从租栈那里作为管辖费接受的力米以外,催甲可能会在租栈和佃户之间得到相当多的不正规收入。据天野元之助先生的调查,在吴县,“歉收年租成是由他们(催甲)的报告而决定,所以他们利用这种权利,向佃户任意勒索”注188。在常熟县,“佃户与地主之间不能发生直接关系,有催头、地保、账房等中间人之存在……催头及地保,亦可仗地主之势力,向佃户威吓,佃户惟有允以相当条件,请其在账房前要求暂缓缴租”注189。催甲平常熟悉租田的熟荒情况,租成的上下也被掌握在他们的手中,有时从佃户那里收取有些钱减免租米或者暂时缓征。这样,由于催甲介于租栈和佃户之间,替城居化、寄生化的地主在乡下掌握租田及佃户,通过分配租由、收租、催租等业务,在其中也发生了一种“陋规”。我认为尽管租栈给他们支付的力米、酬报等正规收入比较少,但通过这种“陋规”,他们能获得相当多的金钱,成为如上所述的富有者。因此催甲管辖田地是像“股份”那样同姓(大概是父子)继承或者买卖的。
四、催甲与抗租
上述在乡下替租栈掌握租田和佃户的催甲,与清末民国时期时常发生的抗租有什么关系呢?
先看有关收租人参加抗租的例子。1912年冬金山县的抗租是因租栈账房的司账鼓动而发生的。“金山县有乡民蒋某者注190,向充吴宅帐席,因事为吴辞退,回乡后即自称农业会会员,集众演说,要求减租理由,乡民多为所惑,旋即鸣锣聚众,阻止乡农运米输仓。如来缴租者,须自下乡清算,以为如此办法,则成色可由我而定。”注191蒋积云基于他的账房经验,鼓动农民不去地主那里缴租,反而让地主下乡收租,以此来要强迫地主减免租米。
还有地保、经造等人联合佃户发动抗租的例子。1917年在遭受二化螟虫害的长洲县东北部太平桥、沈店桥、沺泾等处发生的抗租,“系二十图地保王亦安、东二十二都乡民葛景良、查子林、吴德甫等为首,并有地痞流氓人等,从中煽惑”注192,主谋者之一是地保王亦安。为对付抗租而举行的田业会会议上,有报告称:“各乡虽有虫伤,收成尚有七八分,报荒各乡民,不无串通经造,从中教唆”,会议通过了“将刁劣经造惩办”的决议注193。
笔者尚未发现催甲参加抗租的资料,但这并不意味完全没有联合佃户、鼓动抗租的催甲,但是我认为这样的事例是个别的、例外的。从资料上看,催甲反而是抗租的打击对象。笔者拟从1911年辛亥革命和1917年这两年的抗租事件来考察一下这些情况。
1911年夏秋,江南地区遭受水灾,各地纷纷发生了闹米风潮。随着10月10日武昌起义,11月5日江苏省宣布独立,政局一时陷入混乱。伴随着灾害和这种政治混乱,佃户的抗租暴动也相继发生了。谣言也随之出现,“乡农无知,误以上粮免征,田租亦可豁除”注194。这个时候抗租暴动的打击对象,就是催甲、区董、图董、经造这些在乡下和佃户直接接触的人们。以下是当时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各乡农民,皆有今年不愿还租之议,致各业户发出租由,各经造、催甲不敢发催。讵昨日娄门外外跨塘催甲华兆棠家内,因发给租由,竟被乡民聚集多人,纷赴华家,将各物件搬取一空,闻约值二千余金,并当时伤及主仆二人。”注195“外跨塘、真仪、官渎里等处,现各乡民抗租甚力,所有催子、经造房屋尽遭拆毁。”注196“乱势遂以燎原,旬日以来东自甪直、唯亭、外跨塘以及娄门,北自太平桥、田泾、湘城、蠡口、胡家宅,南自尹山、郭巷、斜塘、车坊以及葑门,与毗连吴江、昆山两县所有区、图董、催甲百数十家,悉行捣毁。”注197“乡民愈聚愈多,竟将外跨塘、唯亭二处催甲各家,全行打毁,寸草不留,米屯房屋,尽付一炬。今已延及斜塘、车坊、尹山、郭巷、葑娄门外、甪直等处,所遇区董、图董、催甲各家,见人即打,见物即毁。长邑太平桥、蠡口、胡更等处,亦闻风响应。”注198抗租首先在苏州东郊外跨塘发生,后波及到东部、东北部的整个地区,几乎所有区董、图董、催甲的家都被捣毁了。催甲损失甚巨,“竟有催甲聚众,自向(田业会?)董事强逼赔偿,并勒索现洋情事”注199。对于佃户的抗租暴动,苏州民政长宗能述强力镇压,惩办了“首犯”,并采取了租粮并收的办法,到了1912年2月中旬,在一定程度上把抗租弹压下去了。在实施租粮并收时,由于催甲被摧毁,其职能中止,县政府和田业会实行了用经造代替催甲、分给公租局三联单征收租米的措施。
1917年,苏州、松江、嘉兴等江南地域早稻收获比较顺利,但是由于二化螟虫虫害蔓延,主要农作物晚稻出现歉收。因此各地纷纷发生了抗租暴动。松江有自治委员房屋被捣毁的事件注200,苏州的捣毁对象就是催甲。抗租暴动首先是在东北部的沺泾发起的。“该处吴德甫、吴德福兄弟二人,倡议收取田捐,作为办事经费,号召本地无赖人等,专与催甲为难。各农民等误信煽惑,以致蔓延各处,酿成绝大风潮。”注201接着“至(农历)十月初二日,(苏州东郊车坊)各乡民等,竟鸣锣聚众,约有一二千人,每人持稻草一紥,至催甲濮影乔、史甫泉(有和贝氏租栈催甲史富全同一人物的可能性)、姚金标、朱姓、张姓、王姓、李姓各家放火,致将各家住宅,焚烧殆尽,延及邻居十余家,损失共一万余”注202。对催甲的捣毁此后波及到陈墓、郭巷、斜塘、车坊,还延及到尹山、唯亭、湘城、甪直等处。其情形比辛亥革命时期更严重,“苏属本年虫荒,各乡焚毁催甲房屋,前后已有七次,迭志本报。讵前晚车坊乡催甲沈银桥、沈杏桥家及唯亭乡催甲顾梯臣、顾鸣岐家,又被乡民纵火焚屋,损失不赀。各催甲鉴此情形,租事均不顾问,本城各栈家,虽已开仓,然上栈还租者,寥寥无几,较往年仅占百分之四、五注203”。于是田业会邀请各家租栈栈主“讨论抚恤催甲办法。现决议按照各栈原看田亩之催甲,每亩概提大洋二角,作为抚恤”注204。
从上述1911、1917年的事例中,可以看出催甲成为抗租捣毁的对象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清末民国时期屡屡上演注205。为什么在苏州催甲成为了抗租捣毁的对象呢?第一个原因是地主的城居化、寄生化的发展。随着地主城居化的发展,替业户管理租田而包揽租粮的租栈也逐渐盛行,业户和佃户的关系越来越淡薄,几乎没有私人关系了。租栈对租田和佃户的管理也如上所述是通过催甲进行的,佃户平常接触的是催甲,分发租由、收租、催租等的事情都是催甲做的,佃户直接意识到租栈的存在只是去城镇缴租(就是上栈)时候而已。所以佃户意识到催甲是地主的代理人,而且也是替地主在乡下发挥地主权势的人。佃户的怨恨不是对着住在城里看不见的地主,而是向平常见面接触的催甲发泄。第二个是以收租、催租为主的乡下租佃业务大概都是由催甲包办的。1913年初,催租委员王某“对于抗租佃户,严行追比,以致乡民咸有怨言”,偶尔一个佃户被追押后发病死去,“突有地方棍徒,藉端扇惑,聚众数百人,拥至催甲苏安山家,毁屋滋闹,团结不散”注206,对严行追比的怨恨之发泄,不是向催租委员,而是向催甲的缘故也是由于催甲是实际担负催租业务的。佃户的减免要求通过催甲向租栈报告,租栈决定的租成也是由催甲向佃户通知。催甲由于介于租栈和佃户之间,有着相当的分量,因此得到比较丰厚的额外收入。催甲对管辖土地具有像“股份”那样的权益。对佃户来说,催甲就是可怕的第一道门。第三是大多数的催甲不是一般的农民,而是专家。清末民国时期的抗租不是完全自然发生的,而是如报纸上所说“在六泾土地庙,聚众结盟,以图抗租、抗粮”注207,“(吴江同里)该镇所属共有七十二圩,竟联合结盟,抗不还租”注208,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组织性、计划性,成为把一般农民也都卷进其中的全地区性运动。催甲成为这种抗租捣毁的对象就意味着佃户没有把催甲看成是自己的同伴或者是同样的农民。在居民大都是佃户、自耕农的乡下,催甲却是城居地主的代理人,有时和官府差役一起追押农民。没有发生事件的时候,佃户和催甲的关系在表面上呈现出风平浪静状态,一旦发生歉收、动乱,其平静状态就毁坏了,催甲变成了替租栈和官府来让百姓发泄怨恨的对象。
既然如此,催甲并没有完全成为被捣毁的对象。1934年江南遭受大旱害,因“各乡催甲报荒不实。且勘荒不公,突然聚众暴动,举火焚毁各乡催甲及乡镇长房屋三十余家,造成四乡恐怖状态”注209。在这个捣毁催甲暴动中有以下的事件。“此项暴动农民,即改向东北前进抵陆泾村催甲查凤奎家预备放火。但查凤奎平日对乡间公益事向来热心,时有捐助。附近各村农民,于(10月)二十日夜起,即自动集于查家,为之保护。查亦宰猪两头,摆酒招待。当暴动农民冲入该村,查家正群众开怀畅饮,闻讯即各携农具,出而迎敌,于是双方发生大械斗,结果暴动农民败退。”注210如上提出的资料(10)里可以看出催甲秘密地给过佃户一些方便的可能性。催甲还在报荒中能上下其手决定租成,这些事也意味着有时催甲能为有些佃户提供一些方便。有些催甲要考虑保持和同村同乡人们友好的关系,对乡间公益事情有着积极捐助等活动。于是才有像查凤奎那样同乡农民保护催甲的事例。这也可以说明催甲和佃户关系的另一方面。催甲住在乡下,和其地区的农民建立过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具有共同意识,这决定了抗租时的佃户行动。
1950年土地改革的时候,有些催甲被划为地主成分而被成为打击对象。一方面共产党政府为了掌握乡村基层政权要排除旧时代有权势的人们,于是在乡下有权势的催甲也和乡镇保甲长一起被列入了打击的对象。另一方面替地主进行收租、催租的催甲也就正合于一般农民容易看得见、想得起的地主阶级压迫、剥削的“阶级教材”。
五、结语
清末民国时期,为了应对业户的城居化、寄生化而设置的租栈,建立了官府和乡绅共同的强大收租体制。这种租栈,正如村松祐次先生所说,意外地、强有力地掌握住了土地和佃户。而在乡下为这种强力控制提供保障的就是催甲的存在。
催甲在乡下替城镇的租栈管理收租、催租等事宜,平时则掌握着土地和佃户,充分发挥了联系租栈的作用。他们的业务范围很广,包括分配租由,催促佃户上栈,安排使用地保、经造、差役催租等事宜,报告土地熟荒等几乎所有与租佃相关的事宜他们也都包办。他们管辖着广大的土地,兼领几家租栈的也并不少见。一般来说,他们中的一部分是贫苦农民、佃户担任的零散催甲,但是大多数是以催甲作为职业的大催甲。因此,催甲和特定租栈、地主的关系比较淡薄,反而和所管辖的土地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他们对自己管辖的土地具有像“股份”那样的权益,也是介于租栈和佃户之间的中间存在。租栈支付给他们的金钱谈不上丰厚,但是他们取得了介于租栈和佃户中间而产生出来的种种“陋规”。有些催甲实际上相当富有,一部分人当选为县议员或者乡董,在地方上显赫一时。催甲正是利用了租栈乡绅和官府的权威,才在乡下成为有权势的人。而从另一角度看,如果在乡下没有催甲这样的势力,租栈也不可能把土地和佃户掌握在其控制下。
由于催甲在乡下替租栈、地主直接接触佃户进行收租、催租业务,佃户只意识到了催甲的存在,和租栈、地主之间的关系比较淡薄。因此围绕催租、报荒等问题发生业佃纠纷的时候,佃户的怨恨不是向住在城里看不见的地主发泄,而是向平常见面接触的催甲发泄。催甲就成为了抗租捣毁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有地区农民保卫催甲房屋的事例。催甲住在乡下,和其地区农民建立过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具有共同意识,决定了抗租时的佃户行动。
[作者简介] 夏井春喜,日本北海道教育大学名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