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利社会史研究关注的焦点与问题
尽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水利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迥然不同,但是所反映出来的都是人类如何适应、利用和改造环境,“建立——破坏——再建立——再破坏”的社会秩序,循环往复的动态变迁过程。在此过程中,无论哪种资源、环境条件,都是围绕着人们如何趋利避害,如何使资源得到合理、合法的分配和利用或者至少是众人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更好地服务于一个地方利害关系群体之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因此,尽管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各类问题表现方式可能会千差万别,但若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来看,都必然地存在着很多研究者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共性问题。检阅近二十年间国内外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相关成果,可知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与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对历史水权问题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建构
历史时期的水权问题是当前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可视为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核心问题。只要解决了水权问题,水利社会中的很多现象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在中国北方旱作农业占绝对优势的地区尤其如此。由于北方农业对水资源较大的依赖性,导致民众对水权的争夺非常激烈,民众的水权意识也表现得相当强烈,地方社会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信仰、组织、制度等几乎都是围绕水和土的问题展开的。以往研究者较多关注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问题,对水问题的关注也大多是建立在水与土存在密切联系之基础上,对水问题的讨论通常是依附于土地问题的讨论之上。水利社会史研究者重视水权问题,甚至提出“以水为中心”,正是鉴于过去研究者过于重视土地问题而忽视水问题的缺陷。他们所谓的“以水为中心”意在以水为切入点,从水的角度来观察和探讨问题,并无意用以水为中心来否定其他因素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陕西师范大学萧正洪教授较早关注了区域社会水权问题,厘清了水权的历史演变特征。在《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29一文中,他指出:所谓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灌溉用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在国家,农民只享有使用权。由于历史上关中地区灌溉水资源始终比较紧缺,而且紧缺程度越来越严重,于是水权就构成关中农村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作为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在用水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农民取得水的使用权,必须遵行一定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水权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施灌量,由于水资源的日趋紧缺,关中地区水权的实现方式存在一个从侧重于引水量即“按地定水”,到侧重引水时间,即“额时灌田”的转变。在水权的管理上,存在从申帖制到水册制的转变,政府逐渐放弃微观层面对水权的管理,并将其交给由渠长、斗长和水夫组成的乡村组织系统进行自我管理,也就是说基层水利事务有一个民间化的过程。
对于清代尤其是清后期关中普遍出现的水权买卖即水权商品化的现象,他从经济史的角度提出了一个独到的见解,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地权与水权的分离,亦即买卖水权的行为归因于灌溉管理的混乱,而应视为一个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是从“按地定水额时灌田”出发的,然后至单一利夫名下的水权可以不按地行使。水权可以脱离地权而独立地进入变换过程,土地权属关系与水权分配二者本来一体化的过程现在成了两个具有一定联系但事实上相互独立的过程。水权买卖的实质是水资源使用权的买卖而非所有权的买卖。因为水的所有权归国家,买卖水的所有权的行为从来都是非法的。水资源使用权存在一个缓慢商品化的过程。尽管到清代后期关中民间水权买卖已较为普遍了,但是国家从政策上并不支持这一行为,因而使水权的商品化停留在一个有限的程度上。至于水权争端与水事纠纷,则是在水资源紧缺和水权缓慢商品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唐代以后关中水事纠纷尽管形式多样,原因也很复杂,但总是可以归结到水权问题上来,要认识历史时期关中的乡村社会组织及其运作方式,离开水权问题是不易得出正确结论的。萧文最后还指出:“水权问题具有相当普遍的意义。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水权问题固然重要,南方地区未必就可以忽视。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权属关系和土地的利用,会因为水权因素的引入而得到更好的解释。”这就为类型学视野下开展中国不同区域水利社会史研究提供了启示。
另一位在水权问题研究上做出重要贡献的是清华大学人类学教授张小军。他本人参加了董晓萍、蓝克利的中法合作研究项目,对山西介休洪山泉水利社会做了深入调查,并最终将对该泉域的研究集中到水权问题上来。当然,他对历史水权的关注,更主要是源自于近年来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与经济学界“围绕产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的学科对话。这一对话主要是社会学、人类学家对经济学家单纯在经济学领域内探讨产权问题的一种不满和问难。在他做山西介休洪山泉产权问题研究之前,社会学界已经产生了很多有关中国产权问题有别于西方产权的热议,研究者意图跳出传统的产权思路,思考本土的产权事实,以及相应的产权界定和意义。30
基于此,他在《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一文中,独辟蹊径,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出发,以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为个案,依据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体系,提出“复合产权”的概念,指出“复合产权”可以视为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等的复合体,并界定他们分别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象征资本的产权形式,试图以“复合产权”这一概念来整合、统领此前社会学界有关中国产权及其实质问题的思考和争论。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始自觉从历史的视角和立场出发,参与到中国现实社会产权问题、社会变革及转型问题的讨论当中,尊重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和历史传统的国度本身的社会发展规律和特点,使历史水权问题的研究具有了理论高度和实际解释力。
在该文中,我们还可以读到一个颇有见地的观点:“其实,传统社会中的百姓深谙复合产权的逻辑。他们曾将天定的产权原则引入产权分配,即承认天然的出水源头之合法性。这是一个价值和伦理的文化产权安排。沿用这一思路,两县的纠纷完全可以化解,例如尊重历史的天择(文化产权安排);或者建立两县的协商关系(社会产权安排);或者合并两县的水利部分归省政府垂直领导(政治产权安排)。但无论如何,上述纠纷案件都表明,复合产权仍然是当今社会一种真实、普遍的现象。鉴于中国社会至今尚没有建立充分的私有产权制度,可以推断中国社会将长期处于复合产权的状态之中。”
张小军的这一跨学科研究成果对于深入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是有借鉴价值的。在笔者看来,历史学与社会科学如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最大的区别恰恰在于:历史学长于资料的发掘、整理和利用,在此基础上呈现、还原史实,通过揭示历史规律和特征来讨论问题;而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则长于理论建构和逻辑推理,在客观历史和事实基础上,探讨历史现象和社会问题背后的潜在规律和特征,进而提炼出具有普遍解释意义的理论体系。中国社会史研究复兴三十年来,理论本土化的呼声长期存在,通过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借鉴多学科的理论和思维模式,有可能在这一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笔者以山西滦池为个案,也试图通过对历史时期水权的形成、表达和实践过程的研究来展示中国产权的特殊性。31文章认为对于现代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理论,不仅要置于当前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加以检验,也要求我们将视线拉长到前近代的中国乡村社会进行验证,以加深对现实社会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从而形成客观的、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产权理论。山西滦池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讨论个案,它位于山西省汾河流域翼城县,是一个仅能灌溉12个村庄4800余亩土地的小型泉域。然而,即便在这一仅有12个受益村庄的泉域社会中,水权的形成、分配方式以及村庄在用水中的地位却有悬殊。其中,上三村和上五村依据先天地理优势和水利初创时期村庄先人的义举,获得了用水特权,可以“自在使水”,这种水权可看作是经济水权和社会产权。下六村则依靠北宋政府大兴水利的政策和各自在开创水利过程中财力、物力投入的比例获得了不同的用水权;十二村以外具备引水条件却从未获得使水权的村庄则因村庄领袖未领导该村民众投资并参加渠道修建而完全丧失了使水权,且遭到十二村的讥讽。这种水权可看作是政治水权和文化水权。为了维护已有的水权分配秩序,乡村社会还通过多种方式来表达和伸张各自的用水权益。滦池源头乔泽神庙的信仰与祭祀活动显示了文化资本的产权形式,其他如树碑立传、编纂故事、口头传唱等方式也同样具有文化资本的属性。清代滦池泉域村庄因水资源紧缺而发生水权纠纷时,最终由政府出面,坚持率由旧章的原则去平息争端,又显示了政治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共同维护和保障区域水利秩序的作用。
通过介休洪山泉和翼城滦池泉两个典型个案,研究者不仅清楚地阐明了历史时期中国北方水资源缺乏地区水权的内在特点,解释了明清时期北方乡村社会水资源争端不断增多的原因,而且从历史学的立场上回应了当前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领域有关中国产权问题的争论,表明中国的产权问题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产权理论来解释当前中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然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当前有关历史水权问题的讨论仅限于中国北方地区,对于水资源禀赋和水利条件迥然不同的中国南方地区来说,其水权表达形式和实践逻辑又是怎样的尚须进一步开展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近年来随着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升温,研究者专注于区域的研究不断深入,且有不少研究涉及水权、水案的问题,如西北地区水利史、长江流域水利史的研究方面就积累了不少成果,但还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和关怀,多数研究者仍孜孜于对水案、水权争端的呈现、还原,视野狭窄导致研究成果长期徘徊在资料整理与问题罗列、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等较低层面,整体研究水平有待提高。
(二)对“水利共同体”论的反思、批评与超越
对“水利共同体”相关问题的讨论,应当说是近些年来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最受瞩目的一个理论问题,国内研究者虽然对此多有运用,却缺乏对该概念的细致梳理和确切定义,因而容易陷入自说自话、望文生义的误区,难以进行有效的对话32。钱杭对此概念及时做了梳理,指出中国现当代学者对于共同体理论及相关问题的接触和了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术界利用共同体理论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的系统研究;二是马克思主义原著;三是近年翻译出版的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著作,如滕尼斯1887年所著《共同体与社会》,齐格蒙特·鲍曼2000年所著《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实际中寻找安全》等。其中,日本学术界对共同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社科领域影响似乎最为直接和深远。33笔者同意这一说法。也就是说,尽管共同体理论最初源自西方世界,然中国学界尤其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该理论的运用与讨论实际上更多受到了日本学界的启发或刺激。
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会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曾经围绕“水利组织是否就是水利共同体”这一问题展开过近十年的学术争鸣,讨论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水利组织与水权;2.水利设施的管理与运营;3.水利组织与村落的关系;4.水利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厦门大学鲁西奇教授将其基本论点概括为两个方面:(1)在中国近世,国家不再试图按照中古时代将自耕农编组为编户齐民的方式以控制农民,而是以村落共同体或一个水系的水利组织来进行把握,“在水利方面,堰山、陂塘等不仅成为经济上不可或缺的保证物品,并且官方的约束也涉及于此,而它们两者之间可能有相互倚靠之关系”34。换言之,水利共同体这种基于水利工程与水利协作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王朝国家借以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之一,而这一共同体之成立也有赖于王朝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2)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共同体之成立与维系的根本基础在于共同的水利利益;在水利共同体下,水利设施为共同体所共有,修浚所需力夫、经费按受益田亩由受益者共同承担;而水利共同体“本身虽具有作为水利组织之独立自主的特性,但在营运上却完全倚靠其为基层组织的村落之功能。另一方面,村落也完全经由水利组织的协作,完成作为村落本身之部分生产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水利共同体具有村落联合的特性。
曾亲自参与此次论战的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资深学者森田明教授,在新近发表的《中国对“水利共同体”论的批判和建议》一文中对当年发生的这场论战评价说:“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容并没有出现由各个争论者所进行的针对某个见解的批判,也就是说没有见到相互批判和反批判,都只是各行其道没有交叉。因此,使争论得以发展还将是今后的课题。”35促使森田明做出这番评论的,正是受到近年中国学界有关“水利共同体”研究成果的影响。这一成果是由厦门大学钞晓鸿教授完成的《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该文从清代关中地区的地权状况出发,针对森田明的“明末清初水利共同体解体说”36,提出不同的见解,认为地权集中与否并非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关中的实证研究表明,地权分散是清代关中地区土地占有方式的基本特点,森田明所言土地集中的现象在此并不存在。要探讨关中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必须结合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从自然环境来看,清以来关中地区水资源的紧缺导致各渠道用水条件日益艰难;从引水技术来看,多首制引水方式在河水径流量偏小的情况下,上下游渠道区位差异明显;从社会环境来看,清代移民迁入、开垦田地导致的用水量增加,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致使渠民权利与义务难以一一对应,失去了维系正常引水秩序的起码公平。加之豪强恶霸把持水资源,渠道管理者牟取私利,导致正常的用水秩序难以维系,水利组织即水利共同体的解体势成必然。作者最后明确提出:“对于水源短缺的关中来说,恐怕对水资源的掌控比对土地的占有更为有利与关键。只有结合区域环境特征与地域社会传统,方能对水利灌溉组织及其变迁做出合理的解释。”37如此一来,就将对水利共同体的讨论重新引入到前节以水权问题为核心的讨论上来,再次证明在北方水资源紧缺地区,水权问题解决得成功与否在社会发展变迁的进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钞晓鸿对森田明的批评只是对水利共同体解体原因的质疑。与森田明一样,作者不但将水利组织与水利共同体两个概念互为替代,而且认可水利共同体解体论,不同的只是解体的时代有差异而已,其并未对水利共同体论本身做更进一步的检讨、批评乃至发展,因而存在一定的局限。在本人看来,由于历史背景和语义及翻译的原因,中外学者对于共同体这一概念的理解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中国学者在面对来自西方和日本学界的共同体概念和理论解说时,应当保持警惕和审慎的态度,不可简单地“拿来主义”。同时,如果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组织两个概念可以互为替代使用的话,我们完全可以不使用水利共同体这个极易产生误解的概念。换句话说,学者采用水利共同体的概念,究竟想要解决什么样的学术问题,值得思考。
应当说,国内学界在这一方面,钱杭、谢湜等人的观点值得重视。钱杭在前揭书中对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社会两个概念做了明确区别,可视其为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他指出:
笔者在仔细考虑该词指与所指的关系后,倾向于将共同体理论主要视为一种关注某类社会关系、互动方式的研究策略和方法。实践证明,我们可以不去过多地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入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这些水利社会已被各类文献清晰记录了发生、发展、兴盛和衰亡的全过程,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38
他进一步提出水利共同体不等同于水利社会的观点,认为二者的内容和范围有很大的差别:“如果说水利集团被定为一个水利社区或水利共同体确有相当合理性的话,对于一个水利社会,则应高度关注构成共同体要素之外的那些异质性环节。换言之,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而水利社会则将包含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已获水利者、未充分获水利者、未获水利者、直接获水害者、间接获水害者、与己无关的居住者等各类人群。”39
钱杭的观点表明,水利共同体充其量只是水利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已,并非水利社会的全部,水利社会史并不仅仅是对水利集团,或水利社区,或水利共同体的研究。明乎此,我们就可以将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置放于区域社会整体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加以综合考察,而非就水利言水利,水利社会史研究也就跳出了共同体理论本身的局限,具有了一个更为宽阔的视野和更为丰富的研究内涵。对此观点,谢湜在《“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一文中做了有力呼应。他以明清豫北地区的水利开发个案为例,通过揭示16、17世纪豫北灌溉水利发展史中的制度转换和社会变迁,质疑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分析模式,认为水利共同体的结构分析模式限制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主张通过对地域联系拓展过程的动态考察,开阔华北水资源与社会组织的研究思路。作者指出:
笔者赞同以村社水利组织透视华北基层社会的主张,也并不怀疑对县级以下的旱作农业村社进行结构式分析的意义。然而,对华北广阔地域的水资源和社会组织,必须置于水环境变迁的地域联系和历史过程本身去理解。水利社会史的考察需要多层面的融通,基层的尺度同样须是富有弹性的。……结构式的考察必须基于动态的历史过程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水利共同体”的预设常常限制了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的拓展。只有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才有可能为研究基层社会史提供一个丰满的视野。……当把水利开发序列置于地域联系的动态视野中去理解,我们看到的就不是结构式的传统,而是社会的变迁史。40
综合钱杭、谢湜二人的观点,可知中国学术界在进行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已经具有了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学术意识,无论是钱杭所言水利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的差别,还是谢湜所言之“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都表明中国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已经自觉朝着整体史的方向迈进。但是,在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同时,研究者也不能无视共同体论的存在,而应结合中国的实证研究,与国际学界有关论断展开积极的对话。这一趋势理应成为今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努力以赴的方向。
(三)对水利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的综合性研究
所谓水利社会的意识形态结构是指包括水神信仰与祭祀、水利传说、故事等在内的水文化。对水神信仰、水利传说等问题的讨论,以往多限于民俗学、人类学领域。民俗学者倾向于呈现并揭示水神信仰与祭祀仪式过程中所反映的各类民俗事象与民众观念、行为习惯的形成及特点,对水利传说的研究则侧重于对传说的原型、发生地及产生年代、地域变化、传播方向、母题及类型等具体特征的考证,较少考虑传说与地域社会发展间的内在关联性;人类学者则偏向于讨论水神信仰尤其是祭祀仪式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象征及符号学意义,对于传说文本则普遍持怀疑的态度。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在吸收、借鉴民俗学、人类学优长的基础上,注意探讨水神信仰与政治、经济、社会的互动及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开展水文化及其象征意义、水文化与水权分配、水文化与地方社会秩序形成之间关系的综合性研究,试图以此探讨乡土社会中权力与象征符号的建构过程,剖析文本背后的意志与利益,并不关心文本叙述内容的真假,带有浓郁的后现代解构意味,大大拓宽并丰富了水利社会史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其中,行龙、赵世瑜、张俊峰、钱杭的有关研究颇具代表性。
近年来行龙在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对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汾河流域诸泉域普遍存在的水母娘娘信仰做了解读,颇具启发意义。行龙注意到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典系统中水神形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他发现这里的水神形象或为官方屡加赐封的神灵,如唐叔虞祠、圣母邑姜等;或为完全由民间不同村庄共同体“创造”出的地方神,或者干脆就是村庄神,如跳油锅捞铜钱的晋祠花塔村争水英雄张郎,少妇坐瓮传说的水母娘娘原形金胜村柳氏;或是现实生活中为村庄或渠道利益做出贡献的杰出人物。这些水神形象,或是受到晋水流域36村一致的祭祀,如“圣母出行”的活动;或仅受到某些村庄的膜拜,或单个村庄视为神灵,其他村庄则弃之不顾,如晋祠“张郎”之于花塔村,“水母娘娘”之于金胜村等。水神形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反映了官府与民间、不同用水集团在水资源分配和利用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利益指向。在此基础上,行龙指出:“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的背后,隐藏的是多村庄争夺有限水资源的激烈冲突,而这种冲突又是明清以来该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表征。只有将晋水流域祭祀系统纳入整个中国社会的总体变迁趋势中,才有可能揭示祭祀背后丰富的历史内容。”41
此后,行龙、张俊峰又对山西汾河流域泉域社会水母娘娘信仰和“油锅捞钱,三七分水”故事这两个山西泉域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文化传统做了剖析。42他们认为:在明清以来争水不断的背景下,水母娘娘信仰与泉域社会流行的其他传统结合在一起,在水权争端中发挥作用。比如“油锅捞钱,三七分水”的故事也同水母娘娘传说一样在山西诸泉域流传。这一故事当然与现实社会中的争水背景有关,但由于该故事所表达的含义是人们如何分水的问题,因此与水母娘娘信仰所表达的谁来分水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很有意味的逻辑关系。油锅捞钱故事决定了现实生活中一条渠道或一群村庄究竟能够分到多少水这一切身利益问题,更具现实性。因此,故事主角得到了一些村庄的青睐,如在晋祠泉域,北河花塔村张姓一族向来就将“油锅捞钱”故事中的争水英雄张郎作为张姓祖先来祭祀。事实上,张郎跳油锅捞铜钱的故事正是宋代嘉祐初年太原知县陈知白为晋水定三七分水之制的直接反映。虽然我们无从判断张郎的故事起于何时,但花塔村人正是利用这一传说强化了自己在北河众村中的支配者地位,无中生有的争水英雄张郎成为花塔村张姓都渠长世袭不替的依据。于是,每年清明节代代相传的花塔张姓渠长引朋呼类,设坛祭祀张郎便成为晋水源头的一道风景。由此可见,在明清争水背景下水母娘娘信仰已经超越传说本身,成为一种话语,其实质就是要维护和争夺更多的水权。
在水利传说及其象征性问题的研究方面,赵世瑜与张俊峰以山西汾河流域的水利传说为出发点,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对话,使得对山西汾河流域水利传说的解读变成水利社会史研究中一个颇令人关注的话题。赵世瑜注意到明清时期山西汾河流域普遍存在的分水传说——油锅捞钱,三七分水,这个传说在汾河流域的晋祠难老泉、介休洪山泉和洪洞霍泉皆普遍流传。在梳理了三个泉域的分水历史后,他发现导致三个泉域三七分水的原因各有不同,并解释说“无论百姓还是官府,从结果看,分水的根据既有地势(高低)的因素,也有灌溉面积(大小)的因素,更有源泉所在地的控制权的因素。经过较长期的实践,诸多因素得到了民间的认同,最后得到官府的许可和认定而成为官民共谋的准则,一个相对的公平就这样产生出来”。但这一基本史实并非研究者关心的重点,他进而讨论了分水故事与分水制度背后的“权力与象征”问题。在个案分析中,他发现晋祠的分水故事背后隐藏着地方宗族势力的霸权因素;介休洪山泉故事背后存在着不同用水集团基于上下游位置而形成的地缘优势差别和因用水矛盾而导致的村庄间的长期竞争、对抗;洪洞霍泉的故事背后则是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村庄对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夺。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水资源短缺尽管是明清时代经常发生水利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在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由之而来的产权界定困难,认为水资源所有权公有与使用权私有的矛盾是问题的根源。43这样就将水神信仰、水利传说问题的探究引到历史产权问题的讨论上来。
对此观点,张俊峰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通过油锅捞钱方式解决水争端的行为,是与中国民间社会长期盛行的崇尚英雄好汉的传统相适应的,在现实生活中有真实发生的可能性。作为油锅捞钱的结果,关于各地为何一律以“三七”比例作为分水原则,作者也做出了很有说服力的解释,认为如果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可发现三七比例更可能是中国传统社会解决各类社会经济问题时的一个惯用比例,类似于数学中的“黄金分割点”。秦汉时期的都江堰、灵渠两处中国古代著名的水利工程,均包含有三七分水的思想,反映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一套治水哲学。因此,山西水利社会史中的三七分水现象,可以视为对自古以来类似于李冰、史禄这样的治水专家所积累的成功治水经验和知识的一个继承及利用,并非传说故事那样简单。于是,通过油锅捞钱这样一个冲突双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来确定各自分水多寡比例,就成为在山西各地颇为流行的平息水利争端的方法,并上升为区域社会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事件。只是随着明清以来水资源的日益匮乏和乡村社会水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三七分水原则渐渐失去了继续稳定存在的基础。于是,变革水利秩序以满足现实用水需要,就成为明清山西水利社会的一大主题。然而,现行秩序的受益者、维护者却将油锅捞钱传说作为伸张其用水特权、霸权,维护三七分水格局的一个重要历史资源和凭借,使得三七分水秩序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加之明清时代山西各地官员在处理水利争端时,大多遵循率由旧章的行事原则,导致油锅捞钱确定的三七分水秩序长期延续,直至1949年以后社会大变革,始得以松动。作者认为明清时期油锅捞钱、三七分水的故事已成为维护村庄水权,诱发水利纠纷的传统根源。44
从上述问题的讨论中不难发现,研究者在面对水利传说、故事、信仰、祭祀等水文化问题时,并不满足于对文化表面现象的追求与复原,而是试图以之为突破口,完成对区域社会整体变迁历史的解读,诚如赵世瑜先生在上引文开头所指出的那样,“通过对某一区域的突出问题进行长时段、综合的解剖,勾连在此区域起不同作用的各种历时性和共时性因素,勾勒出区域发展的总体脉络,是目前区域社会史研究者的着力点所在”。油锅捞钱与三七分水问题,即可视为历史时期山西汾河流域区域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利于深化对山西区域社会的认识,展现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丰富内容和学术价值。
钱杭的研究也具有同样的深意。钱杭对浙江萧山湘湖水利史上的重要文本《英宗敕谕》和极具传奇色彩的“何御史父子事件”的解构,不仅展现了水利传说背后的利害纠葛与历史真实,更将读者引向了“什么样的历史才是真历史”的思考。在仔细比对、分析了萧山各类水利文献,尤其是富玹的《萧山水利志》和毛奇龄的《湘湖水利志》后,他惊奇地发现,两位著者与湘湖史上的重要人物——何舜宾存在着亲缘关系,富玹为何舜宾之婿,毛奇龄的祖母是何舜宾的孙女,毛有关何氏父子的许多故事,即得自于祖母的言传。这种利害关系使得二人均热衷于记录湘湖水利史,并将个人的立场和见解加之于客观历史事实之上,于是就有了《英宗敕谕》和何御史父子事件的构建。进一步研究后,钱杭发现,历史上的湘湖根本就不曾存在《英宗敕谕》这一文本;何御史父子事件也只是代表了湘湖水利利害博弈之一方的利益,是明代以来萧山知识精英特意虚构和有意夸张的结果,由此他对水利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的研究提出了富有启迪意义的见解:
一个自成体系且有漫长传统的民间社会必有其意识形态结构。参与构筑这一结构的历代精英们,通过对现状和历史所作的一系列解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约定,以此维护稳定,防止分裂。这类支撑着民间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同向度的解释,往往经不起认真的检验。虽然作为历史积淀的一部分,后人一般不必、甚或不该对之都去作一番寻根究底的“拷问”,但如若研究者试图理清一个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那么某些曾经作为当地意识形态重要基础的历史原型、建构过程、目标功能,以及当事人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就成为不应忽略的关键环节。45
钱杭的这一见解是有贡献的。这种贡献不仅体现在湘湖库域型社会的研究中,而且对其他类型的水利社会研究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将钱著与美国学者萧邦奇同样研究萧山湘湖史的作品《九个世纪的悲歌》进行对比的话,就会发现萧著忽视了对文本以及文本作者身份背景的鉴别,相信了文本叙事的真实性,因而对湘湖区域社会史形成了“肤浅”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这是值得研究者们高度警惕的。结合钱杭、赵世瑜、行龙等人的研究实践,不难看到,对水利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水文化层面问题的探究,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探究其形成过程以及与地域社会的多重关联。这样,对水利传说、水神信仰问题的解读就不会是简单的就事论事,而是一个实现区域社会史综合性、整体研究的有效路径。
(四)其他值得重视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如果说以上对历史水权、水利共同体、水利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等专题的探究,可以视为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关注度较高的课题的话,那么,从其他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对于丰富和推动中国水利社会史亦具有同等重要的学术价值。
1.环境史的兴起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
中国环境史研究大致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产生较大影响、具有标志性的学术会议共有两次,一次是1993年12月由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和澳洲国立大学太平洋研究学院合作主办的“中国生态环境历史学术讨论会”,会后出版了由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的《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一次是2005年8月在南开大学召开的“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会后出版了由王利华主编的《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论文集。此外,山西大学行龙教授还在2005年10月组织召开了“明清以来山西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变迁”学术讨论会。这些会议不但见证了中国环境史研究的兴起和发展历程,而且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
其中,法国远东学院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教授在1993年会议上发表的《清流对浊流:帝制后期陕西省的郑白渠灌溉系统》46一文可视为从环境史角度探讨水利社会变迁的一部力作。作者从探讨泾水特点和引水技术的角度出发,发现两千年来郑白渠灌溉系统所面临的实际情形是不稳定的水量供给、高泥沙含量导致的经常性渠道淤积与泛滥、因河床下切导致引水困难而被迫不断地上移取水口。这些因素导致郑白渠的运作成本和技术困难不断加剧,且日甚一日地处于被摧毁的危险之中。至明代,郑白渠已经有很长时间不能引用泾河之水,而是改引山泉,水源的变化导致引水量极为有限,且灌溉效益锐减。17至18世纪,在人口激增、粮食需求量不断提高的压力下,陕西历任巡抚尝试恢复郑白渠历史灌溉能力的种种努力均归于失败,其中不仅有自然环境本身的原因,还有政治、经济、社会和组织方面的因素。这些“自然的、社会的、行政的环境”结合在一起,加重了郑白渠系统运作之自然环境的持续的客观压力。到了19世纪,由于环境恶化导致的高额成本与代价使人们已经完全放弃了引泾灌溉,拒泾引泉的观念这时已被人们普遍接受。魏氏从环境史角度所做的这一研究,并非单纯谈论河流环境变迁和渠道兴废的问题,而是以一个相当综合的视野,解释了郑白渠灌溉系统在清代何以萎缩的根本原因,这与水利社会史所追求的整体史研究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同样,钞晓鸿的《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一文,则是他参加了2005年南开大学环境史会议后发表的。尽管该文对话的对象是森田明的水利共同体论,却同样选择了从环境史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多少受到了魏丕信上文的影响。作者指出,关中地区“降水的不稳定性、旱灾和暴雨常见”与“灌溉设施客观上要求水源的稳定性与充足性”这一矛盾是关中水利灌溉面对的基本问题,也是引发水利冲突和水利社会变迁的诱因,与水利共同体内部基本要素密切相关。以此为据,他进一步讨论了生态环境因素在关中水利共同体解体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此相应的是,行龙在山西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中,也大力倡导“开展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史的研究”47,他对明清时期山西水案即水利纠纷和水利诉讼问题的探讨就得益于其对明清时期山西水资源环境日益匮乏这一特点的准确把握48。这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和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反映了环境史研究视角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推动,值得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2.从社会经济史角度开展的水利史研究
这一方面应该说集中了较多与水利社会史相关的成果。尽管研究者之初衷未必是进行所谓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但若从学术史的脉络上进行梳理的话,从这一角度出发形成的学术成果对于推动和深化水利社会史研究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以社会经济史的名义对其以往有关水利史的研究进行梳理的话,在这一旗帜下能够汇聚相当一批学者,较有代表性和学术影响的包括:厦门大学以傅衣凌、郑振满等为代表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武汉大学以彭雨新、张建民等为代表的长江流域农业水利史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农业遗产研究室以缪启愉、汪家伦、张芳等为代表的中国农业史研究。
应该说,傅衣凌先生对水利问题的关注源自他对传统中国乡族社会的研究,他认为在明清时代,很大一部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是在乡族社会中进行的,不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49在傅先生研究的影响下,郑振满对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印证了傅的判断。他提出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种类型。明清时代官办水利衰落的原因并非官员腐败,而是地方官府缺乏财权,与此同时,乡族组织与乡绅势力的发展,又为农田水利由官办向民办转变提供了条件。于是在乡村水利的组织、管理和运行上,政府作用不断削弱,乡族组织的势力却日益壮大。50近年来,厦门大学钞晓鸿、佳宏伟在对陕西汉中堰渠水利社会的研究中,也延续了这一传统。钞晓鸿将水利研究与区域社会相联系,选取汉水上游地区,并将其置于当地自然、社会长期演变的大背景中,指出清代以来,汉水上游的水利灌溉出现了民办水利的兴起与官办水利的民间化趋势51,得出了与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演变相似的结论;佳宏伟则通过分析清代汉中府地丁钱粮起运存留比的变化,揭示了帝制后期地方政府财政紧缺,无力投入水利建设的状况,从而对官办水利民间化的现象给出了解释52。应当说,对赋役财政制度变革及其影响的研究,对于深化水利社会史研究来说是有意义的。受此影响,厦门大学鲁西奇教授在近作《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围垸——从水利工程到水利共同体》一文中,也从赋役征收的角度提出:“垸”不仅是水利设施,而且是江汉平原基层社会赋役征收的基本单元,这样就使“垸”具备了成为地域社会单元的基础,进而发展成以“垸”为单位的水利共同体。这表明从社会经济史角度进行的水利史研究与水利社会史倡导者之学术追求存在很多相近的地方。
上述成果除体现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自身的学术传统外,还具有将社会经济史与生态环境史研究紧密结合的特点。这一特点,在从事中国传统农业经济史研究的学者那里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彭雨新与张建民合著《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在总结长江流域不同水利形式特点的同时,也重点考察了水利与经济、社会、阶级关系的互动关系,注意到明清时期人口增长、商品经济发展、农田面积扩大、山区开发垦辟、环境变迁与农田水利建设的交互作用,突破了就水利言水利的局限。53在此基础上,张建民又对陕南水利做了深入研究,围绕秦巴山区开发所导致的水土流失,评估了水环境恶化情况下水利设施的兴废及效用。54与此相似,南京农业大学以缪启愉、汪家伦等人为代表的中国农史学者同样很早就关注水利史,1980年代缪启愉的《太湖塘浦圩田史研究》、汪家伦的《古代海塘工程》,以及汪家伦、张芳合著的《中国农田水利史》都是农史学界很有影响的水利史成果,但其关注点主要限于水利史专业领域,对水利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关注甚少。55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史学者张芳继续以明清这一中国农田水利大发展的时期为对象,分别对华北、长江中下游、南方山区、边疆地区的农田水利开发过程进行了研究56,然其研究风格仍未突破传统的农史研究,与水利社会史的学术关怀相去甚远。
总体而言,尽管社会经济史意义上的水利史研究与水利社会史研究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在基本的问题意识和学术关怀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种差异在于:前者的重点在于水利史本身,后者则在于讨论与水利密切相关的社会。对这种差异性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今后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开展。
3.人类学立场出发的水利社会史研究
中国人类学者之所以关注水的问题,是因为他们发现“在很多区域社会中,水不但是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地方社会得以建构的纽带。……中国人类学对物与物质文化的研究方兴未艾,水作为一种介于物与神之间的范畴,或许正是联结物的研究与此前‘神’的研究的关键环节”57。前引王铭铭《关于水的社会研究》一文中,作者就呼吁中国社会科学界要将视角从以往对土地的研究转向与土地资源同等重要的水的研究上来,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乡土中国与水利中国之间找到历史与现实的纽带,从而有利于分析当下围绕着水而产生的变迁与问题。
就此意义而言,张亚辉著《水德配天——一个晋中水利社会的历史与道德》可视为对这一学术理念的有力实践。作者首先对中西方人类学以及带有人类学色彩的水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回顾和评价,认为以往的多数研究“仍旧是以水利实践为出发点的,水也是被简单地当作一种自然资源来对待的,对水和水权的争夺仍旧被看作区域宗教的功能或目的。中国本土的区域社会水研究自然也没有脱出这个窠臼”。进而提出了他的研究设想:“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如果不给出水这种物质在一个区域社会的文化意义,我们就无法确切知道当地人在什么意义上利用这种物质,进一步的讨论也便无从说起。水首先要作为一种象征,然后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源。”随后,在与行龙、赵世瑜、沈艾娣等历史学者的学术对话中,作者从文化、象征与道德观念的层面,提出了自己对晋祠水利社会史的独特理解,他指出:
晋祠的水利灌溉在宋以后一直呈现为“偏离——纠正”——也就是“污染——净化”的循环。在宋代初年,由于赵宋兄弟的“以无道伐有道”的暴行,大量水鬼污染了难老泉,使得灌溉事业在延续了几乎一千年之后被迫中止。晋源人对赵宋兄弟的仇恨到今天也没有化解。宋代前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封了一个神灵圣母专门用来对付水鬼,并取代了封地之主唐叔虞成了晋祠的主神。但由于边关战事的一次意外收获,圣母被附会成了水神。这个来历不明的神因为没有明确的道德史,竟然被当地人重新解释成了金胜村的出嫁女柳春英。柳春英因为自己的孝德而重新创造了难老泉,那个因为水灌晋阳而布满水鬼的难老泉不复存在了。到了清代中后期,由于当地知识分子的介入,昭济圣母被解释成了唐叔虞德母亲邑姜,于是,柳春英便成了今天所说的水母。这个延续千年的故事是理解晋水的灌溉历史的最重要关节。58
张亚辉对晋祠水利社会史的这一重构,极富想象力且能自圆其说,与此前社会史学者对晋祠水利社会史的解释迥然不同,别有新意,既反映了人类学社会研究的独特性,又反映了人类学与历史学研究风格的极大差别,对当前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既有观点形成了冲击。这就表明,尽管研究者有各自的学科本位,但在面临共同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存在着相互借鉴和对话空间的。
相应地,石峰对“关中水利社会”的历史人类学考察,也反映了人类学界对水利社会史的强烈关照。不过,与张亚辉的研究不同,他对话的是汉人社会人类学中的宗族理论。作者指出,自林耀华、库伯、弗里德曼以后,宗族组织便成为中外人类学家观察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学者们基于中国南部的经验,讨论了宗族组织形成的原因、结构与功能等诸多学理性的问题。然而人类学基于个案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能涵盖中国这个辽阔的充满地域差异性的国家实体。与南方相较,北方的宗族在规模上相对来说要小得多。仅有的大族在时空范围内也零星分布,并且它外在的凝聚性符号(族产、祖坟、家谱、祠堂)也不那么明显和突出,它在社区中的作用也不是支配性的。因此,作者主要关心的是在大族(规模大且力量强的血缘群体)缺失的社会,何种组织力量在牵引地方社会的运转。以关中水利社会为个案,作者提出了两大命题。一是明确提出“人类学观察汉人乡村社会的两种模式”,即“宗族乡村”模式和“非宗族乡村”模式。目的是从亲属之外(beyondkinship)来重新认识中国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二是对多样性的中国乡村社会,试探性地建立一个解说框架,亦即本论著的主题——“组织参与的力量性与缺失性置换”59。
我们从两位青年人类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不难发现,人类学对水利社会问题的关注,与社会史学者的理论预设、观察角度与切入点、研究方法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使他们在面对同样的选题时,会得出迥然不同的认识和结论。在多学科互涉日益增强的今天,研究者既要坚守自己的学科本位,又要跳出各自的学科立场,充分吸收各自的优长,有意识地进行学术对话,才能增强对研究对象的理解,提出富有本土色彩的学术理论。
4.方兴未艾的城市水利社会史研究
与乡村水利社会史的长期兴盛相比,城市水利社会史可以说是近年来学界一个方兴未艾的新领域。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传统时代以农为主,因而在水的研究上,研究者会习惯性地将重点置放于乡村社会,因为传统时代乡村社会是主体。殊不知,水对于城市而言,也是须臾不可缺少的资源,城市水利与民间水利应当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正如民俗学者董晓萍指出:“以往对城市水利的研究,多从水利科学、自然地理学、历史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并积累了相当的研究成果。但这方面的研究,由于学科背景和学术目标所规定,比较集中于国家水治史,还缺乏从民间水治史的立场开展研究。”60
董晓萍教授所著《北京民间水治》就反映了作者从村水研究向城水研究的这种转向。诚然,董晓萍对城市民间水治的关注,是有其民俗学立场的,作者在谈及现代民俗学研究水俗的目标时,就切中要害地提出:“在以往民俗学的研究中,大多是关注农业民俗,并由此涉及对水的日常利用的描述和分析,还尚未上升到对民间水治的社会运行系统做研究;民俗学者也还没有在这个层面上提出用水民俗的概念以及对用水民俗做专题研究。”“现代民俗学研究的目标,正是要在这种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冲击下,将祖先创造的亲水民俗再度价值化,阐释在现代社会依然流传的节水民俗及其背后的自然规则和文化拉力。”61
对于城市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董晓萍的研究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但是,这种从民俗学立场进行的城市水利史研究,尽管与城市水利社会史具有很多相似和交叉的地方,但还是无法取代后者。目前来看,真正从社会史立场进行的城市水利社会史研究,还要以中国台湾邱仲麟为代表。在邱看来,由于人口聚集于都市,用水问题不容忽视。西方学界对于城市用水问题早有专著,且不乏精湛的作品,讨论内容牵涉都市史、产业史及公共卫生等范畴。作者认为,近代西方用水问题的浮现及供水系统的发展,与都市化及工业化密切相关。中国明清以来,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用水的需求应该也呈现增长,供水的问题可能也是存在的,这就是城市水利社会史兴起的背景。但是,学界对清末以前中国都市人口用水情况的讨论却为数甚少。根据邱仲麟的统计,2000年前后,只有日本学者佐藤武敏、熊远报和中国台湾周春燕三人做过相关研究62,研究相当薄弱。
邱仲麟在仔细梳理明清以迄民初五百多年间北京城市供水的各种文献、报刊及档案资料后,以水窝子为中心,对北京的供水业者与民生用水这一主题做了生动的探讨。63作者发现,从用水来源的角度看,北京在这段时期经历了土井、洋井及自来水三个阶段;在用水方式上,从明代的自由汲取,到清代的水窝子,到20世纪以后出现自来水公司,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在此基础上,作者重点讨论了饮水方式变化导致的多重社会关系及日常生活秩序的诸般调整与变化,通过民生用水这个细微的环节展示了长时期内北京城市社会生活的变迁。应该说,这样的研究既有新意又有启发性,反映了台湾学者在新史学旗帜倡导下的思考和探索,这种学术取向值得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努力效仿。
当然,国内大陆学界在该方面也有一些积极的尝试。最近,李玉尚从疾病史的角度出发,讨论了清末以来江南城市的生活用水与霍乱问题。作者指出,清末至民国年间,在大城市,大量土井和外来人口的存在,使得饮用和使用不洁水源的现象仍然存在,故霍乱感染人数仍然相当多。在中小城市,由于生活用水主要依赖江河和井水,也有比较高的感染率。但在某些水流速度快、水质清洁的小镇,其感染率则较低。64这一研究,可视为邱仲麟前面提到的西方都市水利研究中的公共卫生范畴,同样很具启发性,反映出城市水利社会史研究相当广阔的学术领域。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民生用水,即灌溉史以外的人类饮水史,也应当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民生用水方面,山西大学胡英泽已做了富有创见的研究65,可资参酌。因前文已有述及,兹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