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法主要制度的发展
(一)外交法
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发展正是通过新形式的外交、常驻使馆的设立以及国际实践的增加而完成的。〔18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处理外交关系的相关法律得到了认同和强化。有学者甚至认为,这是“欧洲外交第一个巨大的行动”,是“第一个靠条约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的创举”。〔189〕为召开国际会议、调解国际冲突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
此外,中世纪时期外交关系中经常采用的是拉丁文。尽管《明斯特条约》是法国与神圣罗马帝国及其各自盟友所缔结,但所使用的文字仍旧是拉丁文。〔193〕法国在和约之后,逐渐确立了在欧洲的优越地位和外交话语权。法文就成了占据主导地位的外交文字。
(二)战争法
1.战争权世俗化
在基督教世界的框架内,教皇无疑具有战争权,正如教皇乌尔班二世(Urban,1042—1099)在发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时,在1095年的克莱芒宗教会议上号召,“你们应……踏上通往圣墓的道路,从那个下贱民族的手里把土地夺回来,并把它收归己有……这座位居大地中心的帝王之城,如今被基督的敌人所占领,受着异教徒的礼拜。因此,它寻求并渴望得救,并一刻不停地恳求你们的援助。它特别要求你们的救助,因为上帝赐予你们巨大的武功,胜似对所有其他的民族。因此,开始这次为你们罪恶的赦免所急需的征程吧,保证你们在天国得到不朽光荣的报偿。”〔195〕可见,宗教无疑是中世纪战争最为充分而正当的理由。
虽然三十年战争的主要缘由是宗教,但可以清晰地看到此时以教皇为代表的罗马天主教会不仅不能垄断战争权,同样曾经作为普遍权威象征的皇帝还是做出了让步,同意诸侯参与和会谈判,并且承认诸侯的宣战与媾和权。这项权利一直被视为主权权利的重要构成。从这个角度看,和约将战争权进一步世俗化,有利于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和世俗化国际社会的建构。
2.战争权政治化
从1648年至1918年,国际法的核心问题始终围绕着战争与和平,即在一个各国之上没有更高级别权威的世界中,如何限制战争或消除战争。和约之后,各国趋向于将均势原则作为维护和平的基础性原则,对违反均势的国家发动战争,具体而言,某一国家违反均势的行为,等同于默认他国的战争权。
均衡观念使得政治家们认为战争的风险和损失都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其他国家可以预见到这种趋势,从而调整其国家立场,削弱侵略国原有优势。因此,各国一方面试图从对均势原则的研究中寻求维护和平的保障,另一方面常常以此为理由,发动战争。〔196〕比如, 1740年,普鲁士大帝加入奥地利继承战争(Austrian War of Succession),从此跻身强国行列。紧接着是七年战争(the Seven Years War,1756—1763)和巴伐利亚继承战争(the Bavarian War of Succession,1778—1779)。这一时期的侵略战争在国际法框架下并不必然是非法行为。可见它已经偏离了《明斯特和约》的精神,因为按照《明斯特条约》,均势原则初衷是限制武力,而此时均势原则却成为普鲁士占领西里西亚(1740年)和三次分割波兰(1772年、1793年、1795年)的合法性依据。
3.交战期间的规则制度
从1648年到法国大革命期间,这些欧洲海上强国,为了争夺欧洲的政治势力、王位和领土,以及海外殖民地,掀起了频繁的战争,影响了当时的商业资本主义航海贸易的利益,因而发生关于战时交战国对待中立船舶的问题,如关于中立船的临检、搜索和没收禁制品,对待中立船上的敌货;如关于中立船在敌国港口之间从事沿岸贸易;才如关于封锁的有效条件等,都成为交战国和中立国间的争执问题。
拿破仑战争期间,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利用公认的国际法学说所确立的原则来判定各交战国的行为。然而,这并没有阻止各国对国际法规则的实际违反。这一时期,国际法仍旧处于较为苍白无力的状态。
较为著名的例证之一是1806年英国政府宣布对欧洲易北河(Elbe)到布雷斯特(Brest)河口地区实行封锁措施。在孤立、隔断和阻碍其与外界的联系和交往后,〔198〕拿破仑决定采取报复性措施。他下达命令,利用他在法国大陆的胜利将封锁制度强加于其盟国,推行所谓“欧洲大陆封锁”,试图将英国商品赶出欧洲大陆所有市场,断绝法国及其盟国与英国的一切商业往来。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拿破仑以国际法为依据,对英国政府实行报复;另一方面,为了更有效地推行大陆封锁制度,法国又以其霸权迫使其他中立国断绝与英国的交往,比如打败俄国,与它签订《提尔西特条约》(Treaty of Tilsit),迫使俄国参与大陆封锁。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公然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是1807年英国轰炸丹麦首都哥本哈根。根据法国与俄国签订的《提尔西特条约》,丹麦被迫关闭允许英国船只驻扎的港口,加入对英国的战争,英国政府得知上述消息后,向哥本哈根发动进攻,炮轰该城三日,迫使丹麦舰队投降。〔199〕这些都说明了拿破仑时期国际法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