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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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序言 [1]

由于人们不大习惯科学地看待社会事实,所以本书中的一些命题可能会使读者感到惊讶。但是,既然存在着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我们就应该希望这门科学不应是对传统偏见的简单复述,而应使我们以不同于常人的眼光来看待事物,因为凡是科学,其目的都在于发现,而凡是发现,都要或多或少地动摇既有的观念。因此,除非使常识具有它在其他科学里早已不复享有的权威——但不知从何处获得这种权威——,否则,在社会学中,学者就得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对自己的研究结果坚决表现出无所畏惧的态度。如果说专爱提反论是诡辩行为,那么,当事实要求人们必须反论时而回避之,则是怯懦和不相信科学的表现。

不过,从原则上和理论上接受这项准则容易,而要坚持不懈地运用它就不容易了。我们还太习惯于按照常识的指引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所以很难将常识与社会学的讨论彻底分开。甚至当我们自以为摆脱了它的影响时,它也会趁我们没有防备而把它的决定强加于我们。只有长期不懈的专门实践,才能使我们避免这样的失误。因此,我请读者也不要忽视这一点。希望读者永远铭记,最常用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所以大家应当警戒第一印象的影响。如果读者丧失警惕,任第一印象发挥影响,则很可能没有理解我的意思而对我妄加批评。比如,可能指责我容忍犯罪,说我把犯罪看作是正常社会学的现象 [2] 。然而,这一指责是很幼稚的,因为在所有的社会里,出现犯罪本是正常的,而对犯罪进行惩罚也并非不正常。建立镇压制度同出现犯罪行为一样,都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它对于保障集体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要想没有犯罪,就得使每个人具有同等水平的意识,而根据我以后将要叙述的理由,这种同一水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众意的。但是,要想没有镇压,就得没有道德的同质性,而若没有道德的同质性,社会就不能存在了。但常识却从犯罪是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这一事实出发,错误地得出犯罪应该完全消失的结论。看问题惯于简单化的常识,不理解令人憎恶的事物还会有什么有益的存在理由,不理解这并没有任何矛盾。机体不是也有某些令人讨厌的功能,但它们的正常作用却是保证个体的健康所不可缺少的吗?我们不是讨厌疼痛吗?可没有不知道疼痛的人,除非他是一个怪物。一种事物的正常性与人们对它的反感,甚至会有紧密的相互关系。我们说疼痛是正常事实,那是在人人都不喜欢疼痛这个条件下说的。我们说犯罪是正常现象,那是在人人都讨厌犯罪这个条件下说的 [3] 。我的方法并无任何革命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在本质上甚至是保守的,因为它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而这个物的性质,尽管十分柔韧和可塑,但不能随意改变。那种认为社会事实只是心灵的产物的理论该有多么危险!因为稍加逻辑推理,这个产物便立即土崩瓦解了。

同样,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于把社会生活视为观念上的概念的逻辑发展,所以可能认为那种使集体生活的进化依赖于空间所限定的客观条件的方法是拙劣的,从而可能把我说成是唯物主义者。但是,我更有理由要求人们给我以相反的称呼。其实,唯灵论的本质不就是认为精神现象不能直接产生于机体现象这一思想吗?而我的方法只是部分地将这一原理应用于社会事实而已。如同唯灵论者把心理学领域与生物学领域区分开来一样,我也把心理学领域与社会学领域区分开来;并同他们一样,我也拒绝以最简单的东西来解释最繁杂的东西。然而,认真说来,无论是唯物主义者还是唯心主义者,用在我头上都不准确。我唯一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实际上,我的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即让人们看到,把人们过去的行为还原为因果关系,再经过理性的加工,就可以使这种因果关系成为未来行为的准则,人们所说的我的实证主义,不外是这种理性主义的一个结果 [4] 。要想超越事实,在事实之外去理解和指导事实,只有把事实看成是不合理性的东西才行。如果事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对科学与实践来说就都足够了:因为对科学来说,这时没有理由在事实的外部去探求其存在的理由了;因为对实践来说,事实的有利价值就是其存在的理由之一。因此我认为,特别是在神秘主义正在复活的今天,我的这种尝试能够并一定被那些在某些方面与我有意见分歧,但对理性的未来与我有共同信仰的人毫不犹豫地,甚至十分高兴地接受。


[1] 法文版第一版只称《序言》,第二版后因加进《第二版序言》,而改称《第一版序言》。——译者

[2] 关于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的论述,参见。——译者

[3] 但有人会反驳说:如果健康也包括令人憎恶的因素,那怎么能像你在后面所说,把它看作是行为的直接目的呢?——这一点也不矛盾。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种事物,从其结果来看,有些是有害的,有些是有益的,甚至是生命所必要的。然而,即使不良的结果常被相反的影响所抵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有害的作用,那它仍然是令人憎恶的,因为它本身毕竟就是一种危险,而这种危险只能借助于相反的力量才能避免。犯罪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刑罚发挥了正常作用,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会受到抵制。由此可见,可以在不让犯罪产生它可能造成的恶果的状态下,使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保持一种我在后面将要谈到的积极的关系。但是,不能因为使犯罪成为一种所谓的无害行为,就说憎恶犯罪没有根据了。

[4] 这就是说,不要把我的实证主义与孔德和斯宾塞先生的实证主义形而上学地混淆。(关于迪尔凯姆认为孔德和斯宾塞的理论是形而上学的问题,参见。——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