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简逻辑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2章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

1 同一律:苹果就是苹果,而不是橘子或香蕉

同一律是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之一。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解释的:“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简单地说,事物只能是其本身。比如说,苹果就是苹果,香蕉就是香蕉。

有人提出异议:“这不是废话吗?苹果不是苹果,难道还会是橘子或香蕉吗?真是太可笑了。”然而,同一律所表明的意思就是如此。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推理和论证的例子,某高中入学考试数学题中有这样一道题:“有一个三角形的三条边分别是3cm、4cm、5cm,请问这是一个什么三角形?”大多数学生都知道这是一个直角三角形,但不少人在论证这一点的时候,却是这样答的:

根据毕达哥斯定理得知:

凡直角三角形都是两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

因为这个三角形是两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

所以,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

做出这样论证的学生都觉得这个结论完全没有问题,但这个论证正确吗?问题出在哪里了呢?其实,这就是一个可以利用简单逻辑学的同一律来解决的问题。我们用“苹果”“水果”“橘子”分别对这个结论的信息进行替换,即:“苹果”替换“直角三角形”,“水果”替换“两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橘子”替换“这个三角形”。从而就形成了新的推理结论,如下:

凡苹果都是水果;

橘子是水果;

所以,这个橘子是苹果。

那么根据论证“凡苹果都是水果”是正确的,“橘子是水果”也没问题,但结论“所以这个橘子是苹果”显然是不对的,橘子永远不会是苹果。既然这个推理是错误的,那上述学生的答案虽然和它内容不同,但犯的逻辑错误是一样的。

根据逻辑学知识,这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即两个有一个共同概念构成的句子,共同作为前提推出的一个结论,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也就违反了同一律。

我们生存的世界多姿多彩,如果将其看成是一个整体,它就是由不计其数的个体组成,并且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这其中,每一个个体都是其本身,而不能是其他的个体。

生活中,常见的违反同一律的现象有: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论题。

举一个例子,有个人说:“我一有空就上网玩游戏,从不浪费一分一秒。”这句话就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因为“浪费”是指消耗有价值的东西或有意义的事,显然“玩游戏”并不属于一范畴。

再比如《韩非子》中有个“卜子之妻”的故事:说是卜子让他的妻子给他做裤子,妻子做好后问他:“这条裤子如何?”他说:“象吾旧袴。”意思是这条裤子的样式跟以前旧裤子一样,但他的妻子却理解为“这条裤子要跟旧裤子一样破旧”,便把一条新裤子弄成了旧裤子的样式,从而闹出了笑话。事实上,这就是因为妻子对卜子所说的概念认识不清,对比较接近的事物和现象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辨别障碍,才会犯概念混淆的逻辑错误。

想要避免概念混淆,就要准确把握所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且注意对同音异义和近义词的辨别,并根据上下文的语境恰当地使用词语,才能有效避免混淆概念。

偷换概念是人们有意将概念本身的意思替换掉,如此一来,这个概念的修饰词、应用领域、所指代的目标、对象等,都会发生改变。比如:“马是吃草的。”显而易见,这个命题是正确的,但有人却反驳说:“不对,海马不吃草。”在这里,反驳者就是将“马”的概念偷换成“海马”,这就是典型的偷换概念,违反了同一律。

一般情况下,偷换概念常常和诡辩联系在一起,是一种蒙蔽他人的重要手段。但在语言逻辑高手面前,诡辩者就无计可施了。

比如有诡辩者问:“苹果作为蔬菜,炒着好吃还是蒸着好吃?”逻辑思维弱的人大多会在第一时间思考到底选择哪种做法,而这时他其实已经不知不觉地钻进了对方设下的圈套里。而对语言逻辑高手而言,他的第一反应该是反驳“苹果是一种蔬菜”这一论点。

在哲学中,同一律重点强调每个个体都是“一”的存在,具有个别性、独立性、完全与己等同的特点。如果用公式来表达就是:A=A或者是A→A。并不是说有两个A的存在,而是不论怎样变化,有且只有一个与自己等同的A。总而言之,我们要好好地学习它。

进化论的争论

同一律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进化论的争论”。

在19世纪中期,很多科学家的思想还停留在“创世论”的基础上,认为万物自创的时候已经存在了,亘古不变。1859年,达尔文撰写的《物种起源》出版,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原有思想的认知。

达尔文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们正是因为自然选择而不断进化,最后才不断进化逐渐成为现在的“人”。如此一来,“进化论”与“神创论”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激烈争论。

1860年,达尔文进化论的坚定支持者英国动物学家托马斯·亨利·赫胥黎与牛津的主教塞穆尔·威尔伯福斯在牛津大不列颠学会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为了攻击进化论,威尔伯福斯指着赫胥黎的鼻子不屑一顾:“你说你是从猴子变成人类的,那你的爷爷奶奶是从哪里来的呢?”

赫胥黎平静地说道:“我宁愿承认我是由猴子变化而来的,也不想做一个为效忠成见与谎言而攻击知识的文化人的后裔。”

在哲学中,当达尔文的进化论越来越为更多人所接受的时候,有人提出了《物种起源》中最具有争议的地方:“自然选择是进化的主要机制,生物演化的步调是渐变式的,是一个在自然选择作用下累积微小的优势变异的逐渐改进的过程,而不是跃变式的。”用进废退和自然选择时会产生生物演化的动力,但这都是建立在渐变论上,而不应该是突变论。

用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同一律来解释就是说,人的本身就是人,而不会是猴子。也就是说,人应该是由人进化而来,而不是由另一个物种猴子变化而来。

根据逻辑学的基本原理,概念是认知基础,任何命题所表述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必须是确定的,也就是要符合“同一律”。如果在讨论中随意更换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区域值,那么即便你的话语里使用了同一个名词,但因为实际所指的事实被偷换了,也是违反了“同一律”。

在“进化论的争论”中,显然威尔伯福斯就是偷换了“进化”和“变化”两个概念,也是对于进化论概念的模糊引起的。在这一概念中,虽然“进化”属于“变化”,但两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进化”确实属于“变化”的一种,但这并不代表“进化”就等于“变化”,即如果A概念的外延包含了B概念的外延,这时A是B的属概念,B则是A的种概念。“进化”的概念外延包含于“变化”之中,所以“进化”是“变化”的种概念。

威尔伯福斯在辩论中所表述的意思,却把“进化”和“变化”混为一谈。当他把“变化”的外延和“进化”的外延搞混之后,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由“进化”推断出“人类是猴子变化来的”荒唐结论。

对于逻辑思维不严谨的人来说,这种随意扩张、缩小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论证方式,最容易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或者极容易被忽悠。因此,我们在逻辑学的使用过程中,切忌用简单微小的变异来等同于宏观差异,除非我们能证明宏观差异与微小差异之间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比如:一根很短的头发不断地长,变成了一根长头发,就可以说这根长发是短发每天微小增长累积起来的,得出“长发是短发长成”这样一个结论,因为这里的“长发”与“短发”在性质、特征、组成等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

这就像我们一直强调的,同一律重点强调的就是每个个体都是“一”的存在,即便A→B,也不能代表A=B,同一律所要表达的含义正是如此。它的存在,最大的作用就是为了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如果一个人在认知世界的时候没有确定性,那么他就很难正确地反映世界,也难以和别人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

混淆和偷换概念

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概念是什么?百度百科上将它定义为:“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以词来标示和记载的。它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和产物,同时又是思维活动借以进行的单元。”既然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那思维若想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就要求概念必须是清晰的、辩证的、富有逻辑性的。

一般情况下,概念的表达都需要借助词语。词语虽然具有表达概念的作用,却也存在一词多义和一义多词的现象。这就导致概念和词语关系非常复杂,一旦用词不当,就容易造成概念方面的逻辑混乱。其中,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就是对概念错误运用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这些逻辑混乱的现象总是让人啼笑皆非。

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识地将某些表面相似的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或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同一概念而犯的逻辑错误。另外,某些具有相同意义的词语,如果混淆了所相对的范围、语境,也会造成概念混淆。

举一个例子,比如:“所有的狼都有锋利的牙齿,既然拔光了牙的狼是狼,所以拔光了牙的狼是有牙的。”很明显,这句话就是前后矛盾、不符合逻辑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错误结论,主要是因为这句话里面前后出现的语词“狼”是有歧义的。这句话先表示狼之所以为狼,就应该有锋利的牙齿,这是对“狼”这个词的理解。但它接着又表示了狼的一种特殊情况,即被拔掉了锋利牙齿的狼,这又是对“狼”的另一种理解。如此一来,“狼”这一语词在这个推理中就出现了明显的歧义,从而导致了这一推理结论的错误。

另外,对于具有相对意义的词语,如果我们混淆了它的范围或语境,也容易造成概念混淆的谬误。比如:“蚯蚓和蛇都是爬行动物,这是一条大蚯蚓,那是一条小蛇,所以这条小蛇要比那条大蚯蚓小。”这里,就是把“大”和“小”的相对概念理解成了绝对概念,才产生了这种歧义性的逻辑谬误,违反了逻辑中的同一律。

偷换概念

逻辑高手在叙述自己对某件事的意见或看法时,思维总是统一且确定的,概念也不会发生偏移,以便听者能听得明明白白。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喜欢“偷换概念”,把一个词语原有的意思解释得面目全非。

网络上有这样一个段子:有个男生去追求女神,女神对他说:“你很好,就是阅历太少,等你环游世界之后,再来找我吧!”男生想了一下,绕着女神走了一圈,说:“好了。”女神问:“你这是在干什么?”男生说:“环游世界啊,你就是我的全世界!”

显而易见,这就是一个利用偷换概念进行的“撩妹”行为,如果对方是一个脑回路奇异的女生,估计就会心甘情愿“被撩”了。不得不说,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都是这方面的高手,比如明朝大才子唐伯虎。

当时有一财主为其母祝寿,才子唐伯虎也应邀参加寿宴。席间,财主请唐伯虎为寿星题诗祝贺,不便推辞的唐伯虎乘酒兴挥笔写下第一句:“这个婆娘不是人。”

财主脸上顿现怒色,正要开口训斥,唐伯虎稍一蘸墨,又题出第二句:“九天仙女下凡尘。”

财主脸色立即阴转晴,厅上掌声一片。结果掌声未落,唐伯虎又挥毫写下第三句:“儿孙个个都是贼。”

这还得了?财主兄弟怒目圆睁,几乎要挥拳了,唐伯虎微微一笑,写下了最后一句:“偷得蟠桃献母亲。”

此诗一出,宾客们掌声雷动,财主一家更是眉开眼笑。在这里,唐伯虎就是巧妙地偷换了“不是人”和“仙女”,“贼”和“偷桃孝子”的概念,使得宾主尽欢。可见,偷换概念如果用得好,还可以起到制造幽默效果的作用。

偷换或者转移论题

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在逻辑学的基本规律中,“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都属于对概念的不当使用而导致的违反了同一律的现象。如果一个人对论题的判断不当,那他虽然同样属于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却和“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存在一定的区别,我们称之为“偷换论题”和“转移论题”,这是一种在议论中论题不保持同一的情况。

偷换论题与转移论题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比如,某次会议上,大家检讨起官僚主义的危害,有人说:“从这次的事故结果来看,官僚主义的存在,危害十分大。但是,解放军是哪里有危险,就往哪儿冲。因为人民子弟兵英勇奋战,大大降低了损失……”

在这里,发言者就是将“检讨官僚主义的危害”替换成了“赞美解放军的英勇”。如果这是发言者的无意行为,我们就称之为“转移论题”;但如果是发言者故意为之,那就是“偷换论题”,而无论哪种情况,都是违背了同一律的存在。

偷换论题

在逻辑学中,偷换论题是将原来讨论的论题偷偷改换为其他论题,从而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典型的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的现象。

举一个例子,一位男士到剧院看歌剧,他有个不错的位置,歌剧的内容也不错,但因为他的座位后面有两人一直在高谈阔论,让他连台上的演员在说些什么都听不清楚。他很生气,转过头恼怒地对两人说:“我一句话都听不到。”“这你管不着,”其中一个小伙子理直气壮地说,“这是私人谈话。”

在这个故事中,“我一句话都听不到”指的是歌剧内容,里面包含着“因为你们的谈话,让我一句台词也听不见”的判断。但小伙子的回答“你管不着,这是私人谈话”,虽然同样是真实的判断,却与这个判断不相符。小伙子把“是否能听见台词”这一论题偷换成了“是否能听见他们之间的谈话”,显然违反了逻辑学的同一律原则,也暴露了他无理至极的态度。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在2019年3月5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位记者问:“我的问题与两名被中方拘押的加拿大公民有关,为何一个加公民与另一个加公民在中国联络就被中方认为是窃取国家秘密的间谍行为?这是否有违逻辑?”官方回答:“根据已经披露的消息,有关部门重点介绍了加拿大公民康明凯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和情报案的有关情况。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你认为这两个加拿大公民在中国涉嫌上述犯罪一案存在不合逻辑之处。”

在这里,显然提问者就犯了违反同一律的错误,他所谓的质疑提问,也是基于偷换论题的提问,其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因为在他的提问中包含了这样一个预设:只有“加公民”和“中国公民”“联络”,才可能构成“间谍行为”,而这个预设显然不正确,所以这是一个伪问题,官方回答也明确指出了这个记者所犯的错误。

转移论题

转移论题也被称为离题、跑题、走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所要论证的论题抛在一边,并用似是而非的新论题取代原论题。

比如顾客到水果店买水果,看见架子上橘子的品相不怎么好,就开口问:“老板,还有好点的橘子吗?”店主回答:“有刚进回来的苹果,既新鲜又便宜,要不要?”在这里,店主没有直接回答顾客“有没有好点的橘子”这一论题,而是将话题转移到了“苹果”上,大谈苹果如何物美价廉,就是一种典型的转移论题。

这是一种生活中常见的转移论题现象,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能发现。还有一种转移论题的情况,如果我们不明白逻辑学的同一律原理,就可能吃大亏。

一个旅行者经过长时间的长途跋涉,他又饥又渴,步履艰难地走进一家餐厅。

“请问夹肉面包多少钱一份?”旅行者问。

“五先令一份,先生!”店员回答。

“请给我两份夹肉面包。”店员递给他。

“请问黑啤酒多少钱一瓶?”旅行者又问。

“十先令一瓶,先生!”店员回答。

“现在我觉得自己渴得比较厉害,所以我想用这两份夹肉面包换一瓶黑啤酒,可以吗?”旅行者再次问道。

“当然可以!”店员爽快地说,并收起面包,递给对方一瓶黑啤酒。

旅行者打开黑啤酒一饮而尽,然后背起背包准备离开。店员急忙叫住他,客气地说:“先生,您还没有付啤酒钱。”

“啤酒是我用夹肉面包换的呀!”旅行者满脸惊讶地说。

“可是面包您也没付钱啊。”

“我又没吃你的面包。”

“可是……”店员语塞,一时竟找不出对方的差错,只得任由对方扬长而去。

在这则故事中,旅行者就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当店员要求付款时,他就“顺理成章”地把话题从“没付钱”转移为“没吃”,进而达到赖账的目的。可见,逻辑学是现代社会认知事物的关键,我们要好好认识它、学习它,避免上当受骗。

2 矛盾律: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一定有一个是假的

矛盾律,也有人称之为“不矛盾律”。在传统逻辑学中,矛盾律首先是作为一种事物规律被提出来的,意为任一事物不能同时既具有某属性又不具有某属性。它通常被表述为A不是非A,或A不能既是B又不是B。这一逻辑原理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做出两个矛盾的判断,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用逻辑学的专业术语来说,就是指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不可能都对,一定有一个是假的。用大家都明白的话来说,就是别自己打脸。

比如众所周知的脑白金广告语:“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在这里,“今年过节不收礼”和“收礼只收脑白金”,就是矛盾律的典型代表,打自己脸了。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这是违反逻辑的,为什么广告商还要这么用?也许对方就是想通过制造“矛盾”的方式,去吸引别人的眼球,抓住大众的注意力。当然,这并不是我们无法辨识逻辑错误的借口,任何时候,拥有识别逻辑谬误的能力都是必要的。至于识别方法,只需要记住一句话:“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对。”

在这里,我们需要先理解什么叫“否定”。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成功”的否定是“失败”吗?当然不是!“失败”只能说是“成功”的反义词,其否定应该是“未成功”才对。既然如此,那“未成功”和“失败”是一回事吗?当然不是。“未成功”可能是“失败”,也可能是一种“未知状态”,而这种“未知状态”在将来可能会演化为“成功”,也可能演化为“失败”。由此可见,“未成功”的外延是大于“失败”的外延。所以,“成功”是和“未成功”互相否定,而不是和“失败”。

再如,“白”的否定是“黑”吗?通过以上表述,聪明的你一定已经知道了,“白”的否定不是“黑”,而是“非白”,它可能是“蓝”,也可能是“红”,还可能是“灰”,只要不是“白”,都是“非白”,而不仅只是“黑”。

总结来说,所谓矛盾律,就是抓住矛盾相对这一逻辑,认识到两矛盾的事物绝不可能都是对的,从而来辨别是矛的错误或者盾的错误。

理发师的头是谁理的

有位理发师在自己的理发店门口贴了这样一则告示:本理发师专门为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有人看到后问理发师:“那你能为自己理发吗?”理发师无言以对,并因此陷入一个难解的困境:如果理发师能给自己理发,那他就会变成一个“为自己理发的人”,但按照告示,他应该是一个“不能为自己理发的人”;如果他不能为自己理发,那他就是一个“不能为自己理发的人”,但按照告示,他能为自己理发,这与第一种情况又产生了矛盾。

这种情况,逻辑学中称之为“悖论”。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它在逻辑上可以推导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比如,由一个命题的真可以推论出它的假,或者由一个命题的假也可以推论出它的真。正因为逻辑悖论断定了一个推论既是真的又是假的,所以违反了逻辑学的矛盾律。而且,一旦这个悖论存在或者被人提及,也会因为这个问题本身会成为这个悖论的矛盾所在,所以导致人们无法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答案。

比如:“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的。”这是一句典型的违反矛盾律的话,它会产生一个这样的悖论:如果“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的”是一句真话,那么可以推论出这句话是假的;但如果“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的”是一句假话,那么可以推论出这句话是真的。

这句话其实与理发师的道理相同,它们最终的论断都会成为既真又假的命题,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属于逻辑悖论。

比如有个著名的逻辑悖论叫作“龟兔赛跑”,它表述的意思是:兔子1秒钟可以跑10米,乌龟1秒钟只能跑1米,如果让乌龟在领先兔子10米的位置起跑,那么当兔子1秒钟跑了10米的时候,乌龟已经跑了1米,到了11米的位置,当兔子追上乌龟这1米时,乌龟又往前跑了1/10米。以此类推,兔子只能无限接近乌龟,但永远也追不上乌龟。

从理论方面来看,这个逻辑推论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放到生活当中,它显然是错的。因为兔子只需要1秒钟就能远远超过乌龟,所以这是一个逻辑悖论。

举一个例子,有个商人被强盗抓住了,强盗头目恶狠狠地对商人说:“你说我会不会把你杀掉?如果你说对了,我就把你放了;如果说错了,我就杀掉你。”商人低头想了想,对强盗说:“你会杀掉我。”后来,商人被强盗放了。

在这个故事里,商人就是利用逻辑悖论救了自己一命。推理一下:如果强盗把商人杀了,那商人说的话无疑是对的,强盗应该放人才对;如果强盗把商人放了,那就表示商人的话是错的,强盗应该杀掉他。这样一来,却又回到了前面的推理。这是一个悖论,聪明的商人找到的答案使强盗的前提互不相容。

现在,我们就可以总结出逻辑悖论的三个主要形式:首先,一种论断看起来是错了,但它实际上却是对的,逻辑学上也叫这种形式为“佯谬”;其次,一种论断看起来是正确的,但它实际上却是错误的,也就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最后,一系列的推理看起来好像无懈可击,却造成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的概念

自相矛盾的概念通常比较容易识别,因为它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清晰,所以不会产生歧义,里面的问题我们一眼就能看出来。比如:

“一个黄昏的早晨,一个年轻的老人,手持一把锋利的钝刀,杀死了一个活蹦乱跳的死人。”“黄昏的早晨”“年轻的老人”“锋利的钝刀”“活蹦乱跳的死人”,这些都是明显的自相矛盾的概念。

“这个山洞从来没有人进去过,进去了的人也从来没有出来过。”“从来没有人进去过”和“进去了的人”同样是自相矛盾的概念。

举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还记得楚国那个卖矛和盾的哥们儿吗?他拿起自己的矛夸赞道:“我的矛锋利极了,任何坚固的东西都穿得透。”又拿起自己的盾夸赞道:“我的盾坚固无比,没有什么东西能够穿透它。”有人问他:“如果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怎么样呢?”他张口结舌,哑口无言了。什么都能刺穿的矛和什么也不能刺穿的盾,显然是无法同时存在于这个世上的,这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违反了逻辑学基本原理。

由此可见,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观点相互否定便是矛盾律的典型表现。再举一个例子:

战国时期的著名学者庄子经常带着学生周游列国,用以宣传他的主张思想。一天,他和学生们看见伐木工人正在砍伐树木,其中一棵树枝繁叶茂,树荫覆盖了一大片土地,但伐木工人却把它留了下来,庄子问:“你为什么不砍这棵树?”伐木工人回答:“你们别看这棵树枝叶繁茂,但它并不成材,它长得歪歪扭扭的,树疙瘩也特别多,既不能做栋梁,也做不成板材,我砍了也没什么用。”

庄子听后感慨万分,对学生们说:“你们看见了吧,那些长得直的树,因为成了材,所以都被砍了;这棵大树因为不成材,反而不被人砍伐,能够享其天年。你们一定要记住这件事。”学生们纷纷答应。

走出树林,翻过山冈,庄子带学生们到一户人家投宿。主人家热情地接待了他们。不仅让出最好的房间给他们休息,还专门宰了一只肥鹅款待。宰鹅时,主人家的儿子问:“宰哪只鹅?”主人回答:“当然是宰那只不会叫的。养鹅是为了防盗护院,鹅不会叫就没有用,不成材,留着它也没用。”

庄子听后,又感慨地对学生们说:“你们看到了吧,那些会叫的鹅,因为成材得以被保留下来;这只鹅因为不会叫,不成材,所以被杀掉了。你们一定要记住这件事。”大家又纷纷称是。

这时,一个学生问:“老师,我不太明白。为什么那棵大树因为不成材而枝繁叶茂,并得享天年,而这只肥鹅却因为不成材而被宰杀?为什么那些大树因为长得直,成了材而被砍掉,这些鹅却因为会叫,成了材而被保留下来?那么我们到底是应该成材还是不成材?”

在这里,“成材”与“不成材”之间就存在矛盾关系,两者之间不能同真,其中必定有一个是假的。但庄子既否定了“成材”又否定了“不成材”,认为两个观点都是假的,这便违反了逻辑学的矛盾律原理,是自相矛盾的。

换言之,就是我们不能用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概念去表示同一个对象。比如用“高”和“矮”同时形容一个人,或者使用“熟”和“不熟”同时形容一道菜品,这就会违反矛盾律,从而造成思维混乱。

自相矛盾的判断

在逻辑学的矛盾律原理中,自相矛盾的判断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是不能同时为真的。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用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去对同一对象做断定:即如果断定了某对象是什么,就不能再同时断定它不是什么或是别的什么。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我们形容一朵花时,自然不能既断定“这是一朵菊花”,又同时断定“这不是一朵菊花”。又或者,当我们对一个人讲话时,也不能既断定“凡是这个人说的话都是对的”,又同时断定“这个人说的话都是错的”。这就是自相矛盾的判断。

根据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可知,矛盾律通常是“A必不非A(A一定不是非A),或A不能既是B又不是B。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做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据此我们可得出,当同一思维中的两个处于矛盾状态时,其正判断与负判断也是矛盾关系。

比如“明天必然是晴天”与“明天可能不是晴天”就是矛盾关系。因为我们对某一概念的判断不能同时为真,也不能同时为假。但是,这里我们要注意另一种情况,即两个判断互相反对是指这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却可以同假。换言之,如果判断中的A判断与B判断是反对关系,比如“他是北京人”与“他是河南人”是反对关系,这两个判断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

除此之外,在对同一对象进行断定的判断中,会含有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这种情况同样违反逻辑学的矛盾律。比如:“天上万里无云,白云朵朵。”在这一判断中,天空既然“万里无云”自然就不可能再“白云朵朵”;反之亦然,二者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属于矛盾关系。再如:“这个结论基本上是完全正确的。”这句话中的“基本上”与“完全”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是反对关系,违反了矛盾律,也是错误的。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

传说,关羽死后成了天上的神。这天,他正在天庭散步,突然看到有个挑着一担帽子的人走过来。他大声喝道:“你是干什么的?”对方回答:“小的是卖高帽子的。”关羽听后很生气,怒斥道:“你们这种人最可恨了,许多人就是因为喜欢戴高帽子才犯了致命的错误。”对方恭敬地回答:“您说得没错,世上确实没几个人能像您一样刚正不阿,对这种高帽子深恶痛绝呢。”此话一出,关羽心中大喜,便放他走了。卖高帽子的人走远后,回头看了一眼自己挑的担子,发现上面的高帽子又少了一顶,呵呵笑了。

违反矛盾律,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的前后一贯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说某个人“言而无信”“出尔反尔”,或者“前言不搭后语”,就是指他们违反了思维过程的一贯性,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在这则故事中,关羽原本对那些喜欢戴高帽子的人感到深恶痛绝,但当他自己被人戴了高帽子后,却又大喜过望。面对同样的情况却有着相反的表现,可谓自相矛盾。

总而言之,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矛盾律对人们进行正确的思维活动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同时为真,或者说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的前提下,对同一对象做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就会违反矛盾律,犯下“自相矛盾”的错误。

3 排中律:明确表态,避免模棱两可

关于排中律的含义,百度百科上解释: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相互否定的两个思想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个为真。在这里,“相互否定的两个思想”指的是相互矛盾或具有下反对关系的两个思想。换句话说,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对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两个思想同时否定,也不能含糊其词,其中必然有一个是真的,才能保证思维过程有序、思维内容明确。

比如“生活中,有些垃圾是可以回收的”和“生活中,有些垃圾是不可以回收的”。这两句话中的两个判断就具有下反对关系,根据排中律,其中必有一个为真,不能同假。又比如“他说的话很有意思”和“并非他说的话很有意思”。这两句话就是具有矛盾关系的正负判断,也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故事:

决定生死的抓阄

从前有个国王非常倚重自己的两个大臣甲和乙,但两个大臣却因为政见不合经常相互攻击对方。一次,大臣甲诬告大臣乙意图谋反。国王半信半疑,最后打算用抓阄的方式来解决这件事。于是,他吩咐大臣甲准备两个写有“生”和“死”的阄给大臣乙,如果大臣乙抓到了“生”就放了他,抓到了“死”就处死他。大臣甲偷偷在阄上做了手脚,两个阄都写着“死”字。大臣乙猜到大臣甲的用心,抓到其中一个阄后,立刻把它吞进了肚子。国王只得拿出剩下的那个阄,看到上面的“死”字,便认为大臣乙吞下的肯定是写着“生”字的阄,觉得这是上天的旨意,就将他无罪释放了。

排中律的两个错误

上面故事中,国王判断大臣乙吞下的是写有“生”字阄的方式,就是对排中律的运用。排中律是逻辑学中的基本规律之一,一旦违反了排中律,就会犯“两不可”或者是“不置可否”的逻辑错误。

排中律的“两不可”

所谓“两不可”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两个思想同时表示否定,也就是因为断定两者皆为假而犯的逻辑错误。比如:“被告伤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所以批评教育一下即可。”这个判断就是同时否定了两种情况,犯了“两不可”的错误。因为“伤人”要么是“故意伤人”要么是“过失伤人”,不可能同时为假,其中必有一个为真,所以二者是相互矛盾的。

再如:“有三个人在讨论世界上到底有没有上帝的问题,甲说有,乙说没有,丙说:‘我不同意甲,因为达尔文的进化论表明,人是由猿进化而来的而不是上帝创造的,所以世界上不存在上帝;我也不同意乙,因为世界上有那么多基督徒,既然他们都相信上帝,那上帝就应该是存在的。’”在这里,丙既否定了“世界上不存在上帝”这一观点,又否定了“世界上存在上帝”这一观点,而这两个观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却是互相矛盾的,所以违反了排中律,是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不置可否

所谓“不置可否”,则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两个观点既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而是含糊其词,不做明确表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为了某个目的而回避表态”或者是“故意含糊其词”两种情况。

举一个例子:一户人家给孩子过满月,如果你说“这孩子将来肯定能升官发财”,主人家听了肯定会很高兴,但你是在说谎,因为这个孩子的将来大家都说不准。但如果你说“这孩子将来肯定会死”,虽然这是一句实话,却很可能会被主人家揍一顿。如果你既不想说谎又不想挨打,大概只能说:“哎哟!这个孩子!您瞧!多么……哈哈!”在这个例子中,含糊不清的态度就是犯了“不置可否”的逻辑错误。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用不置可否、含糊不清的语言去表达,让对方不知道他真正想说的是什么意思。比如:“你认识这个人吗?”“应该见过。”对于这样的回答,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认识”也可以理解为“不认识”,表达含糊不清,所以犯了“不置可否”的逻辑错误。

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习惯在肯定一件事情的同时,又对其表示否定,结果导致听者云里雾里、糊里糊涂。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应对生活中那些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呢?有逻辑学方面的专家表示,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应对模棱两可的方式

应对模棱两可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明确自己的立场,切忌“都可以”“差不多”“都行”等没有明确立场的语言,做到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发生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少用中性词

汉语的大部分词语都有词性之分,按照词性,所有的词语都可以分为“褒义词”“贬义词”和“中性词”。而“中性词”可以说是一种万能词语,它既不是“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但在运用时却既能用于“褒”又能用于“贬”。这也导致这类词语很容易让他人曲解其意,从而产生歧义。所以,我们要少用中性词语,做到言辞准确,避免因为对“中性词”的运用而犯“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学会总结,构建“逻辑铁三角”

学会总结,可以让我们的语言像一个牢固的铁三角一般,让别人没有空子可钻。比如:“办公室的厕所总是没人打扫,上班时常常闻到一股臭味,同事对此都有意见。里面的垃圾桶也没有人清理,饮水机离办公区太远了,非常耽误时间。还有厕所里的抽纸盒总是空的……”这样的话听起来就非常没有条理,东一句,西一句,让人找不到重点。如果我们这样说:“办公室的厕所总是没人打扫,垃圾桶也没有人清理,还有里面的抽纸盒也经常是空的,饮水机的距离有些远,喝水非常不方便……我建议……”这句话的意思其实与前面那句一样,但加上了总结的话语后,语言就显得有条理,也更令人信服。

日常生活中要成为语言逻辑高手,要注意在平时说话过程中把零散的词句总结得有条理性,有逻辑推导,有中心思想,也有总结结论,形成一个逻辑的铁三角。如此,才能避免“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华盛顿的马

据说在华盛顿年轻的时候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有位邻居偷了华盛顿家的一匹马,华盛顿和一位警官去对方的农场里寻找并要求对方归还,但邻居却表示那是自己的马。华盛顿想了一下,然后用双手捂住马的双眼,问道:“既然你说这匹马是你的,那请你告诉我们,这只马的哪只眼是瞎的?”邻居并不清楚,只得猜测道:“右眼。”华盛顿放开蒙着右眼的手,马的右眼并不瞎。邻居见此又争辩道:“哦,不好意思,我说错了,马的左眼才是瞎的。”华盛顿又放开蒙着左眼的手,马的左眼也不瞎。“我又说错了……”邻居还想狡辩。“是的,你错了,”警官说,“这充分证明这匹马不是你的,立刻把马还给华盛顿先生吧。”

在这个故事中,华盛顿就是利用了逻辑学中的排中律原理。违反排中律要求的基本逻辑错误是“两不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或者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同时予以否定。华盛顿对邻居的问话中包含了“这匹马有一只眼睛是瞎的”这一假定,如此一来,对方自然觉得这匹马不是左眼瞎了就是右眼瞎了,不可能两只眼睛都瞎了或者两只眼睛都不瞎。偷马的邻居胡乱猜测,正好中了华盛顿设下的圈套。而华盛顿的马双眼都不瞎,正是违背了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我们已经知道,排中律是指任一事物在同一时间内具有某种属性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而没有其他的可能。就像对于一个命题来说,只有“是真的”或者“不是真的”两种可能,不可能会有折中现象的出现。

也就是说,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决定了它可以由假推真,并保证思维过程的明确性,从而避免思维内容的模糊不清,这一逻辑原理适用于同一思维过程中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或判断。因此,违反排中律就会犯“两不可”和“不置可否”的逻辑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因为我们本身对思维对象缺少足够的认识,导致一时不能对其做出明确的判断,这并不能视为违反了排中律。比如:“银河系内是否有适合人类生存的星球?”这类科学研究型的问题现在人们还不能做出明确的回答,所以这一问题并不属于违反排中律。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不宜做出明确表态或判断的时候,对这些事情给予模糊的断定时,也不属于违反了排中律的情况。

举一个例子,著名的法国革命家康斯坦丁·沃尔涅想到美国各地游历,便去找当时的总统乔治·华盛顿,希望对方能给自己提供一张适用于全美各地的介绍信。华盛顿觉得开这样一张介绍信不妥,但又不好直接拒绝他,便想了这样一个办法。他在一张纸条上写了这样一句话:“康斯坦丁·沃尔涅不需要华盛顿的介绍信。”然后把这张纸条交给了康斯坦丁·沃尔涅,顺利解决了这一难题。

在这里,华盛顿写的这句话既可以理解为“康斯坦丁·沃尔涅即使不需要华盛顿的介绍信也可以周游美国”,也可以理解为“康斯坦丁·沃尔涅需要华盛顿开介绍信,所以这张纸条不作数”。事实上,华盛顿就是用一种含糊的态度来让自己摆脱两难境地,虽然也是属于“不置可否”的形式,但因为这是出于外交的实际情况考虑,所以不算违反了排中律。

除此之外,排中律的“排中”指的是排除第三种情况,只在两种情况之间做出判断。那么,如果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第三种情况,那么同时否定其中两种,同样不属于违反排中律。比如《韩非子》中“东郭牙中门而立”的故事,就属于这种情况。

故事是这样的:齐桓公准备确立管仲的尊贵地位,便对群臣说:“我准备立管仲为仲父。赞成的进门后站在左边,不赞成的进门后站在右边。”东郭牙却在门中间站着。齐桓公问他为什么,东郭牙反问:“凭管仲的智慧,能谋取天下吗?”齐桓公说:“能。”东郭牙又问:“凭他的果断,是敢于干一番大事的吧?”齐桓公说:“敢。”东郭牙再问:“如果他的智慧能够谋取天下,果断足敢干成大事,您把国家权力全部交给他,想要以管仲的才能和您的权势来治理齐国,您难道没有危险吗?”于是,齐桓公就命令隰朋治理朝廷内部的事务,管仲治理朝廷外部的事务,使他们相互制约。

在这个故事中,东郭牙既没有站在左边,也没有站在右边,也就是既没有明确表示赞同立管仲为仲父,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立管仲为仲父。虽然互相矛盾,但还存在“站在中间”的第三种情况。他选择了第三种情况,即在某种程度上表示赞同或反对,或者说表示部分赞同或反对。所以,东郭牙的“中门而立”并不违反排中律。

可见,排中律只是一种规范人的思维活动的基本规律,它只规定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两个概念或判断不能同时为假,但并不否定客观事物发展过程可能存在的过渡阶段或中间状态,因此在运用时要学会随机应变。

4 充足理由律:你还有机会

关于充足理由律,其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逻辑学家莱布尼茨。简单来讲,这条规律说的就是:任何判断都必须有(充足)理由。对此,莱布尼茨还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

老板的算法

网络上有这样一个段子,一公司员工向老板请假,结果被老板拒绝,原因是这样的:

“老板,我明天想请一天假。”

“请假?咱们来算算啊。一年里有365天,52个星期,你已经每星期休息2天,共104天,还剩下261天工作。没错吧?”

“对。”

“你每天工作8小时,也就是说有16小时不在工作,那一年又去掉了174天,还剩下87天,是吧?”

“是。”

“然后,你每天至少要花30分钟时间上网、去厕所等,加起来每年23天,剩下64天,是吧?”

“嗯。”

“剩下64天中,你每天午饭时间花掉1小时,又用掉了46天,现在还有18天,我算得没错吧。”

“对……”

“通常情况下,你每年还要请2天病假,这样一来,你的工作时间就只剩下16天了,对吧?”

“嗯……”

“咱们每年有5个节假日公司休息不上班,那你只干11天。”

员工无语……

“每年公司还慷慨地给你10天假期,算下来你就工作1天,而这一天你还要跟我请假!!”

……

从表面上看,这个老板的计算过程好像合情合理,但他说出的结论却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用虚假的前提推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违反了充足理由律这一基本逻辑原理。

违背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

现实生活中“言之有理、以理服人”等,就是充足理由律的体现。要求我们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持之有故,否则就违背了充足理由律。即在思维的论证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或论点是真实不虚的,就必须有一个充足的理由。如果缺乏充足的理由,那就没有论证性,违反了充足理由律。其中,关于违背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主要有三个方面:毫无理由、理由虚假和论证错误。

毫无理由

没有讲明任何理由,就直接下结论。比如网上有人骂某网红抄袭,却不做技术对比也不提供任何具体抄袭证据,只是一味骂人抄袭,甚至对对方做出人身攻击的行为。这就是犯了违背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

举一个例子,一个外国人到中国旅行,回国后带了几包茶叶,并对妻子说:“闲暇时品一品中国的茶,真是一种享受啊!”妻子很快烧了一大锅水,然后把一大包茶叶倒进水里。几分钟后,她把茶叶从茶水里捞出来盛到盘子里端给丈夫,说:“那我们来品茶吧。”

在这个例子中,这个外国人就是犯了“毫无理由”的逻辑错误,他只告诉妻子一个“品中国茶是一种享受”的推断,而没有给出“为什么是享受”的理由,结果就闹出了笑话。

理由虚假

所谓“理由虚假”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以主观臆造的理由或错误为根据得出推断,从而犯的逻辑错误。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

有个人去演讲,他上台后问听众:“大家知道我今天要讲什么吗?”大家齐声回答:“知道!”这人就说:“既然你们都知道了,那我就不讲了。”说完就要下台,听众一看,马上又喊道:“不知道。”这人听后,叹了口气说:“既然你们什么都不知道,那我还讲什么呢?”说完又要离开讲台。这回听众学乖了,一半人喊“不知道”,一半人喊“知道”。结果这人看了看台下的听众,笑着说:“很好,既然如此,那就请知道的人讲给不知道的人听吧。”然后走下了讲台。

在这个故事中,这个演讲的人就犯了“理由虚假”的错误。他只根据听众回答的“知道”或“不知道”就断定他们“完全懂得”或者“完全不懂”自己要讲什么。而这个显然都是他主观臆造出来的虚假理由,所以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论证错误

这里说的是:给出的理由真实,但它同推断却并没有必然联系,从而导致理由推不出结论,也就是论证的过程有问题。

比如:“因为他书读得太多,所以思想越来越复杂,进步越来越慢。”在这里,“书读得多”显然和“思想复杂”“进步慢”不存在必然联系,所以这一推理毫无事实根据。又比如:“黄铜不是金子,黄铜是闪光的,所以凡闪光的都不是金子。”这里给出的理由“黄铜不是金子”“黄铜是闪光的”虽然都是事实,但它并不能推出“凡闪光的都不是金子”这一结论,这就表示论证的过程有问题,属于论证上的错误。

作为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充足理由律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既相互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区别在于,这些规律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同一思维过程的,各有各的特点;而联系则在于,不管反映的是思维的确定性还是论证性,都是我们思维活动的规范,只有遵循这些规律,才能避免逻辑错误,得出正确而有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