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百问百答(新时代乡村振兴百问百答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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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农村垃圾分类投放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有关精神,对农村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是: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的内容。

(3)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进行保障。

(4)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6)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7)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8)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