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置沿革
平远县始设于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当时以广东程乡县的豪居都(仁居)为中心,并析福建的武平、上杭,江西的安远,广东惠州府的兴宁四县边地,以原设在豪居都林子营通判府馆址为基础,扩大筑城,罢馆置县。因其界于武平、安远之间,故名“平远”。初隶江西赣州府。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调整县域,归还闽赣两省武平、上杭、安远三县原析之地,增析程乡的义化、长田、石窟三都及兴宁原析之大信一里,仍组成平远县,改隶广东潮州府,县治仍设在豪居都。明崇祯七年(1634年),析平远的石窟一图、二图,及程乡部分地域,增置镇平县(今蕉岭县)。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程乡县升格为嘉应州,平远改隶嘉应州,与程乡、兴宁、长乐、镇平4县并称嘉应五属。
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原有建制,省县之间另设道。1914年,设潮循道,平远为下属之一县。1920年,裁道,平远直属于省。1936年8月,两广还政中央,广东取消“绥靖区”,改设9个行政督察区,平远属第六区。1949年,调整改属第九行政督察区。
1949年5月22日,平远宣告和平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县之间仍沿袭民国时期的专员公署制,作为省派出机构以管辖县,平远隶属兴梅专员公署。1952年,兴梅专署撤销,改隶粤东行政公署。1956年,粤东行政公署撤销,分设惠阳、汕头两个专区,平远隶属汕头专区。1965年,兴梅与潮汕分设专区,平远隶属梅县地区行政专员公署。1988年,梅县行署改为市一级政权机构,称梅州市,平远隶属梅州市。
1951年5月,大信乡划归兴宁县辖。1956年1月,梅县石扇乡黄竹坪村划入平远热柘乡。至此,县属地域均为原程乡县地。县治所在地,从1562年建县至1952年的390年,一直在仁居镇(明朝称“豪居都”)。1952年6月,平远与蕉岭合署办公,领导土地改革。1952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平远并入蕉岭县”, “保留平远县名”,县治设在蕉城镇。1954年3月,平远与蕉岭分县而治,平远县治迁到大柘镇。1958年11月,平远并入兴宁县,县治设在兴城镇。1961年1月,兴宁与平远分县。此后,平远县治一直设在大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