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书对“社会公平”概念的界定
(一)公平的内涵
公平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公就是公正、公道,“公”与“私”相对,公就是“无私”。“平”有平均、均等、平衡之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平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即公正均等、不偏不倚之义,例如公平交易、公平裁决、公平竞争等。
目前学界对公平的内涵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程恩富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公平,他认为,公平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戴文礼立足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利益关系角度界定公平的内涵。他认为,公平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陈辉认为,公平不仅指社会制度及规则公正、平等,也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相称”或平衡以及对这种关系的反映或评价。朱贻庭从伦理学角度界定公平的内涵。他认为,在集体、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中,公平指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同时还包含有对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时一视同仁之意。在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个人的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物质精神回报的平衡合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他们之间的对等互利和礼尚往来。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公平”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公平是对社会利益和资源配置以及对这种配置是否合理的主观价值评价。
(二)社会公平的内涵
概念的内涵是概念的本质属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平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而且,由于学科的不同,对社会公平内涵的界定也有所不同。
目前,尽管有一些文章探讨社会公平的内涵,但总体来讲,学界对社会公平的内涵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和统一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陈家付认为,社会公平本质上反映的是一定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关系,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各个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均衡而平等的配置,也包括人们对这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主观价值评判。陈辉认为,社会公平是社会层面的公平,要求所有社会价值(主要是社会资源或利益)在各个社会群体之间进行合乎公平的分配,社会群体可以从阶层、城乡、地区、民族、种族、性别等结构要素进行考察。包玉秋认为,社会公平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
社会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公平不仅反映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反映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平反映的是整个社会资源在社会的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分配是否均衡合理的问题。个人之间的公平是指社会资源在个人之间分配是否合理;群体之间的公平是指社会资源在群体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公平是指个人从群体中获得的“应得”利益和“贡献”是否合理。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社会公平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本书中,我们把社会公平看做社会发展中主客观统一的要素来考察,我们认为,社会公平是整个社会资源(主要是权利和利益)在社会的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均衡合理的配置,以及社会成员对这种配置是否均衡合理的主观价值判断。
(三)社会公平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是具备概念本质属性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平的外延包括的内容互不相同。
从社会公平作用的领域来看,社会公平包括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和社会公平。经济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经济关系方面的公平,包括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等方面的公平。具体来讲,就是社会成员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方面都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平等地拥有劳动和工作的权利、平等地在市场中从事交换的权利和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成果的权利等。政治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包括平等的参政与议政、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还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文化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具有公众性、公用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
从社会公平的内容来看,社会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等内容。权利公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如生存权、居住权、迁移权、受教育权、就业权、财产权、质询权、诉讼权等等,不因其出身、家庭背景、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的差别而有所不同。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社会成员只有享受权利公平,才能拥有最起码的尊严和自由,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谐。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普遍享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它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在创造社会财富和分享财富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只有社会成员享有机会公平,不因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等因素而少得到或多得到某种竞争机会,就能保证社会成员毫无差别地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这样,社会成员必将投入更多的热情,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成就和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规则公平也就是形式公平,是指规则一旦确定,所有社会成员就要毫无差别地受规则制约,在同一规则的制约下平等竞争,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凌驾于规则之上。只有规则公平,才能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各项活动时,在同等的规则下展开竞争,才能保障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从而保障社会公平。分配公平是指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正当的权益,整个社会成员在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等方面不应有本质的差别。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既要避免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悬殊和两极分化,又要坚持按贡献分配,尊重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差距。分配公平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二者不能偏废,既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平而放弃效率,二者要统筹兼顾。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真正的分配公平。“四个公平”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就整个社会公平而言,权利公平是核心,机会公平是重点。规则公平是重要保障,分配公平是归宿。社会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从社会公平的过程来看,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行为的初始阶段具备相同的条件,即“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是,由于每个社会成员在天赋(体力、智力、性别等)、家庭条件(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等)、外在客观环境(地域、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每个社会成员的起点是不同的,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追求起点公平,就是要尽量减少这些条件的差距,比如统筹城乡发展,较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距;统筹地区协调发展,减少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差距等等。过程公平分为规则公平和操作公平。规则公平有两层含义:第一,规则应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第二,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操作公平是指公平规则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保持均衡,均衡不是平均,而是既有差距又要保持平衡。社会公平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过程,实现社会公平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从社会公平所表现的形态来看,社会公平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指公平所借以体现的形式性规定,如规则的公平以及在执行规则时一视同仁。实质公平是指事实上的公平,表现为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列宁表示,在生产资料被社会全体成员占有,实现了劳动平等和工资平等之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这里的“事实上的平等”就是实质公平,这种社会公平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从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来看,社会公平包括不同层次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总是受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社会公平是一个从低层次社会公平向高层次社会公平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且,社会公平的实现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使一种社会不公平现象消除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公平。只有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才能完全实现。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去理解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外延就不同,因此,综合以上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对社会公平外延的把握,可以对社会公平的外延进行明晰的确认。我们认为,从社会公平作用的领域来看,社会公平的外延是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和社会公平。从社会公平的内容来看,社会公平的外延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从社会公平的过程来看,社会公平的外延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从社会公平所表现的形态来看,社会公平的外延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从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来看,社会公平的外延是不同实现程度、不同层次的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