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的人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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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创新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一个具有歧义的名词。一般而言,主体指从事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可以是个人、群体或人类,但有时作为事物属性的“载体”“基础”的意义上使用,如“主体工程”等。在哲学视野里,人和人以外的客观存在构成整个世界,在属人的世界中,人是这个世界的主人,事物成为认识对象和改造对象,人的实践活动包括了认识者、实践者以及认识对象、实践对象。换句话说,哲学中主体概念是在客体的关系中确立自己的内在规定性的。所以,主体就是指认识者、实践者,客体就是指认识的对象、实践的对象;或者说“主体是指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客体是指这一对象性关系中的行为对象”李德顺.价值论 [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1.

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主体作为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人,不是抽象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感性的人、现实的人,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的人。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一步理解。(1)个人活动永远是社会活动,“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02.。个人不是独立的个体,它与人的类生活联系在一起,人是类存在物。(2)社会活动是个人活动的综合,社会是由现实的个人的行为所组成,社会的认识功能也是在单个个人的认识中实现的。就单个个体而言,其认识能力、实践能力是有差异的,表现为能动性的差别,心理、生理上的差别,知识、能力上的差别,但每个个体所从事的活动对社会都起到作用,包括肯定作用和否定作用。人作为主体,包括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个人与社会是统一的,因而,主体具有社会—个人的性质。也就是说,我们考察社会主体时,必须深入分析不同的个人主体的具体的现实的活动及其背后的个体差异性,才能真正把握社会主体的本质。个人活动是社会活动的表现,社会活动需要通过个人活动得以确证。

关于主体与客体这对实践范畴,理论界提出不同的理解,比如,主体与客体是不是不可分割?在人类作为主体出现之前,自然界作为客体是否存在?把握主体与客体的实质,关键在于把握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我们从主体与客体这对范畴的特殊规定性或属性可以看出,主体与客体描述的不是人与世界的一般属性,而是表达了主体与客体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地位。也就是说,主体与客体发生联系,不是考察其是否同期存在,也不是考察它们各自的存在本身,而是考察其是否发生对象性的关系,即实践关系。所以,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实践唯物主义认为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对客体是主动的、能动的活动,是带着主体的理想、意识、需求去改变客体,使客体能够朝着主体的目的和意义发展,或者按照主体的目的和意义进行改变客体,将自己的目的、意志和能力对象化到客体之中,使客体成为人的一种合目的、合意识的对象性存在,从而对象客体上留下人的主体性印记,是主体化的客体。主体的对象化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将自己的理想、意识、目的、需求、知识、能力等人的本质力量外化为对象客体的过程,使对象客体获得具有主体规定性的特性或状态,此时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对象性的关系。“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74.

2.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

从实践活动来看,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最一般的科学描述。作为实践的主体或客体,只有在各自被对方所规约、决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实践的现实的主体或客体的存在。换句话说,主体的存在不仅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结构,还取决于客体的自在规定性和本质结构。同理,客体的存在取决于客体的自在规定性和本质结构,又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结构。主客体在使各自的规定性和结构彼此相对应、相对立、相构成时,它们之间才能发生现实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才能构成现实的对象性关系,实现双向的对象化过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

客体主体化,就是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根据自己的主体尺度,作用于客体,在客体身上显现和直观自己的本质或“本质力量”,是主体对客体对象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将自身的各种本质力量和主体性结构能动地对象出去,客体越来越承载主体所赋予的特征,成为主体的“化身”,成为体现人的“作品”,是主体人的内在规定性和尺度的显现。人的本质力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不断丰富发展的。马克思指出:“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03.“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思维、直观、感情、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像在形式上直接作为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亦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对人的现实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03.主体是通过对象性占有客体的。如果细分主体的内在结构和本质力量,可分为目的结构(主体的需要)、体力结构(主体的机能)、智能结构(主体的认知)、技巧结构(主体的方法)、规范结构(主体的社会)、体验结构(主体的审美)、意志结构(主体的情感)七个方面。王永昌.论主体的客体化 [J].求索.1991(6):43-47.客体主体化的表现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1)“为我”而不是“反我”。“为我”是主体建立主客体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主体是按照自身的结构和尺度去建立主客体关系的,在客体进入这一关系时,客体就被改造或“建构”着,或者说,主体是根据自己的目的、需要、意志、能力将客体建立对象性关系的。在实践过程中,无论主体用什么方式去作用客体,主体都是依据自己的内在规定性即“尺度”去活动。人类只能使用自己的肢体、头脑及感官去感知客体,只能使用自己的意志、能力并借助科学技术和工具去改造客体。自然界尚且如此,人类社会也是如此。作为一个阶级(社会集团),总是根据自己的经济地位、社会立场和发展需要去处理与其他阶级(社会集团)的关系,单个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人)同样出于自身的目的性而建立关系的。因此,主体一开始就与客体建立了相对应的联系点(或对象性),使客体的自在规定性在这一关系中被加以选择和改造。“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04.当人以“人的方式”与客体发生关系时,是按照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即“为我”的方式对客体的自在规定性进行选择和改造,而不是按照违背人的生存与发展,即“反我”的方式来对付对象性客体的。

(2)需要。人的需要是人的存在的基本前提,是主体对客体作用的内在动因。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马斯洛将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一般而言,人的需要是从低到高,逐级上升,每层次的需要满足后就不再成为激励因素,但有时几个层次的需要同时存在,有时从中层次或高层次需要开始,有时高层次需要满足时,低层次的需要仍然保留着,个体的需要层次进程及满足程度因个体质异性而千差万别、多姿多彩。马斯洛晚期还提出更高一个层次即“超自我实现需要”,意指个体在“自我实现需求”时,心理充分满足而达到短暂的“高峰体验”,通常会在执行或完成某件事情时,才能深刻体验到的这种感觉。“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正因为如此,他们已经有了某种职责和某种任务,至于他们是否也在观念中把这一点当作自己的职责,这在一开始还是无关紧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6.人的需要在观念上表现为动机,在实践上表现为某种目的。当主体产生某种需要并自觉意识到这种需要时,就会以意向的形式自觉地指向和建构客体,通过自身的实践行为改造和塑造客体,使客体最终满足主体的这种需要。人的需要是主体人自身的内在规定,虽然在意识上有自觉与非自觉之分,但其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主体意识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的。人的需要使主体人自觉去发现客体对自身的某些效用、价值、意义,把主体的需要结构与客体的效用结构相配对、相对应,这时的客体从自在存在着的客体转变为对主体人的生命活动构成一定意义的自为性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显现和确证主体的内在结构和本质力量,客体进一步受到选择和发行,其自在规定性第二次被扬弃。从人类的解放运动来看,人的需要可以分为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解放的需要、自由的需要。

(3)目的。需要与目的紧密相连,主体有了需要,必然指向目的,目的是需要的具体化和现实化。但是,目的和需要不是完全的一一对应,目的不能包括所有的需要,它是主体对客体某些需要的特殊表现,是一定时期内主体满足需要的主要方面或重点内容,具有很强的目标性,引导主体对客体作用的方向。目的和需要一样,其本质是客观的,尽管它比需要可能更接近于主体的主观性。“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02.。目的是认识和改造客体的真实的最主要的需要,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和进程。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主体首先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将客体分解成“为我”的可能利用的有用成分,规划可能实现的前景以及达到这一前景的路径,然后主体运用现有的智慧、工具、手段、能力,将客体的有用成分实际转化为主体现在和未来结构中的一部分,因而,新的客体再现了主体的需要、目的等内在规定性及本质力量。

(4)效应。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双向的对象化过程,其结果为效应关系,表现为两种效应,一种是对主体持肯定作用称为正效应,另一种是对主体持否定作用称为负效应。主体作用于客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目的、意志、能力对客体改造,希望朝着“为我”的方向发展,改变客体的自在结构来满足主体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客体始终是接受、服从和服务于主体的规定,而不是主体接受、承认、服从客体的规定,使得改造后的客体显现主体的内在结构或本质力量,成为主体发展的一个环节、一个因素,主体因而获得发展、完善。这是主体作用于客体正效应的基本过程,但并没有完全结束,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将继续在新的方向、新的水平上进行,主体获得正效应后内化为自身的结构,并在新的结构基础上产生新的需要和目的,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将会持续扩大和深化。此外,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还会出现另一种结果——负效应,其过程与正效应基本相同,但结果恰好相反,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和目的,甚至是与主体的需要和目的相悖的结果,是“反主体化”的过程与结果。原因在于:主体在实践之前所预计的、期待的、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东西,在对客体实施后不能产生甚至出现相反的结果;主体的代表性及局限性,即满足单个主体或某些主体的需要和目的,违背作为人类的类的需要和目的,曲意显现人类的本质属性和本质力量。由于人的认识客观规律的局限性,主客体相互作用出现的负效应是不可避免的,但从这个消极的作用中人类不断总结教训,在失败和挫折中学到更多的东西,减少或控制负效应的产生及影响程度。从价值论角度来看,主体客体化所产生的正负效应,其实就是正负价值。

主体客体化。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不是单边的,而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主体同样受到客体的作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双向的对象化过程。所谓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就是客体以自身的自在规定性影响、限制、制约和改变主体,客体在主体身上映现自己、实现自己。李德顺.价值论 [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6.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必须通过主体的活动——实践活动才能进行并完成,例如,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在人改变环境的过程中得以进行和完成的,“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客体以自己的本性规定主体。客体进入主客体关系状态时,客体的自在的规定性不仅规定其自身,还规定着作用对象的主体,如同一个人面对的对象是被教育者,那么,他自己就被规定为教育者。客体自身的规定性是多种多样的,与主体的内在规定性相对应、对立,对主体的需要、目的、活动起着限制、制约的作用。也正是主客体各自的结构和属性能够发生关联,才能产生对象性关系,才能构成所谓的客体和主体,因此,没有客体的规定,就不能建立具体的对象关系。(2)客体外部规律的独立性。客体与主体存在对象性关系,但客体不依赖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客体有自身的自在规定性,及其与其他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性,表现为独立的外部规律,这些规律是主体不能违背的。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包含了这些外部规律的内容,而且不像主体的规律那样,可以使主体自发地与它保持一致,客体的规律往往表现特别强烈外在、强制以及后发制人,这种作用对主体来说,更为深刻,更有影响力。(3)客体对主体的影响、限制、制约和改变,不仅从外部发生,而且逐步进入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中,进入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中,从内部制约和改变主体。客体的属性、结构和运动规律逐步转化为主体的经验、知识、理论和方法等内容,成为主体实现自己目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并引导主体认识客体从不知到知,从无效到有效,从失败到成功,最终实现改造客体,达到主体的目的。(4)效应。客体对主体的结果同样存在正效应和负效应,由于客体的外部规律性及主体的认识局限性,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更多表现为负效应。客观世界总是走着自己的道路,不以主体目的为转移,这要求主体在改造客体为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中,必须承认客体、尊重客体、服从客体的规律,尽可能减少或控制由于违背客观规律而带来的对人类的伤害和“报复”。

3.技术创新主体与技术创新客体

我们根据主客体的定义,给出技术创新主体和技术创新客体的内涵与外延。技术创新主体就是从事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感性的现实的人,技术创新客体是技术创新主体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对象化的对象,包括自然物或人造物及人类本身。技术创新主体作为“感性的现实的人”既是单数的人,又是复数的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古代那种集发明、创新、设计、制作、生产于一身的工匠式的技术创新主体——技术综合的个体,已经演化为由多个技术个体合作的集群——技术个体的综合体。在现代企业中,技术创新主体已经分化为设计主体、工艺主体、操作主体、销售主体、管理主体等,这些主体间各自拥有的特定理念、意识、知识、能力及经验,围绕总的需要和目标,开展彼此间的协同活动,共同完成整个技术创新的过程。技术创新主体与一般主体相比,有其特殊性。(1)技术创新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实践范围内活动的,以企业为载体,现代技术与经济要素相结合,不断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或者制造新产品。(2)技术创新主体的内在要求比较高。对技术创新主体不仅要求有创新思维、创新意识,而且要掌握创新方法,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创新欲望。这里的主体限定于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所有个人和群体。(3)技术创新主体间协作要求高。由于技术创新活动由不同的环节和要素构成,每个环节紧密相连,要求参与每一个环节的主体必须作出目的一致的创新行为,才能顺利完成整个创新活动。所以,技术创新主体既表现为单个的个体,又表现为这些单个个体的集合,这是技术创新主体与其他主体最本质的区别。技术创新客体是指进入技术创新主体活动范围并由技术创新主体所指向、所作用的客观对象。

在技术创新活动过程中,技术创新主体与技术创新客体是一对孪生的对象性关系,技术创新主体是按照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对技术创新客体进行改造,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为技术创新客体,技术创新客体以自身的自在规定性和规律制约着技术创新主体,两者的相互作用、相互包含、相互耦合,最终完成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酝酿和开展新一轮的创新活动。一方面,技术创新主体将自己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力量加以对象化,改造技术创新客体的物质形态,以适合和满足主体的需要;另一方面,技术创新主体对技术创新客体的自在规定性和规律加以认识并内化为主体的本质力量,提升技术创新主体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没有技术创新主体,技术创新客体是不存在的,那些“外在的客观存在”充其量是潜在的客体;没有技术创新客体,技术创新主体就失去“指向”,没有对象,这个主体自然不能成为“主体”。技术创新主体的特点是能动的具有创新需求、创新能力的认识者和实践者。创新需求是技术创新主体内在的客观需要,一方面,主体的创新需求促使创新主体主动积极地改造创新客体,使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另一方面,创新主体主动积极地认识创新客体的本质属性及规律,并内化为自己的本质属性,更好地影响、塑造、改变创新客体。由于某些错误的理念压抑或挫伤创新主体的需求,变为“我不想要”,没有需要的意识,或者有意压抑创新需要,技术创新主体不仅没有创新的积极性,甚至拒绝创新的思想与行为,从“我不想要”变为“我想要”,或者“要我创新”变为“我要创新”。恩格斯曾经指出:“人们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42.。技术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技术创新活动成功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要求技术创新主体,如企业家、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掌握各类创新知识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认识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技术创新主体大胆实践,勇于行动,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才能将期望变为现实。

技术创新主体改造技术创新客体,必须借助一定的中介来实现,这个中介涉及技术的、经济的、管理的、政治的、社会的等方面的手段,它使技术创新主客体各自的固有属性、规定性发生联系和作用。

在实现技术创新活动过程中,技术创新各个阶段的活动目标和任务、主体所面对的客体、主体和客体双向对象化的结果都不一样,这要求技术创新主体依据不同阶段改造客体的需要采用不同的中介来实现主客体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例如,设计主体、工艺主体、操作主体、销售主体、管理主体面对的客体不相同,采取的中介手段就不一样。设计主体针对需要设计的产品这一客体,从主体需要(同时代表消费者需要)出发,运用人自身的智慧和各种创新方法,创造出一个新的理念、外形、装置或组合——全新的样品;工艺主体主要采用技术规则和试验仪器设备;操作主体主要采用生产工具和机器;销售主体主要采用市场网络和营销策略;管理主体主要采用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营造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所以,不同阶段技术创新主体采用的中介是不同的。

4.技术创新的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

技术创新主客体如何相互作用呢?从相互作用的内在逻辑看,技术创新过程分解为“功能化”和“实现”两个过程。“功能化”是技术创新主体和客体的功能的构造过程,“具体包括四个环节:(1)去背景化,把自然客体从其最初的背景环境中脱离出来加以孤立,使其成为单纯的材料。(2)简化,把去背景化的事物进一步简化,除去技术上无用的特性,使其功能化。(3)自主化,技术创新主体成为一种 ‘自主性’的力量,按照它自身的逻辑控制客体,与客体建立起纯粹的功能性关系。(4)安置,为了控制客体,技术创新主体必须将自己 ‘安置’于客体中,服从和利用客体的规律,实现自己的目的”。“实现”就是将技术融入整个系统之中,“包括四个环节:(1)系统化,为了能作为一个实际的装置而发挥作用,去背景化的孤立的技术客体必须相互组合起来,重新融入自然环境中。(2)调适,被简化了的技术客体必须经过伦理的和美学的调适,获得相应的社会属性,从而能够融入社会环境,实现其社会功能。(3)职业化,伴随技术创新客体的系统化和调适,要求技术创新主体(主要指研发人员和生产者)获得从事相关活动的能力,成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4)主动,技术创新是未完全确定的,技术最终的实际形态取决于创新主体(主要指使用者)的主动作用”夏保华.论作为哲学范畴的“技术创新”[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11):53-57.

我们以教育传播为例,讨论教育传播主客体的关系及其演变。陈雄辉,谭红云.融合语境下的教育传播主体论 [J].开放教育研究,2013(1):9-13.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网络技术创新进一步改变主客体的关系,教育传播主客体关系大致经历了“主客体→双主体→主体间性”的过程,其教育传播的理念、方式、内容及效果发生了深刻的根本性变化。目前,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教育传播走入新的融合时代;媒介融合已成为新闻业及教育文化产业的主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在信息化条件下得到融合发展(又称协同教育),“宽带中国”“教育信息化”“智慧城市”成为人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经济、奔向现代化的动力和目标。

在融合语境下,教育传播具有新的特点。第一,教育传播的平等性、草根性、开放性。互联网的始肇者“去中心化”的理念,造就现代教育传播的平等性,在信息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多媒体技术及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使学生置身情景教育、体验学习之中,充分调动学生作为主体的能动性,而网络课堂等远程教育更使师生关系转变为“主体—主体”的主体间性的平等关系。在媒介融合背景下,主流媒体的话语权开始被分解,其权威性正在被各种新媒体所冲击,普通百姓可以随时发布新闻、各类信息。玉树地震后的许多即时信息是通过震区年轻人的手机视频及文字信息传递到世界各地。在微博上,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言论,参政议政,评天下事,传播者与受传者可以充分交流,体现了教育传播的草根性。美国著名学者柯蒂斯·J·邦克在《世界是开放的》一书中提出影响21世纪人类学习的十大关键技术趋势,网络技术正在改变教育传播,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入教育世界,教育传播具有开放性。第二,教育传播的交互性、移动性、多向性。融合语境下的教育传播已经改变了过去传统模式下的一对一、一对多的单向的传播方式,加上移动终端的日益普及,教育传播呈现出交互性、移动性、多向性的特征。交互性指在教育传播过程中,主体之间产生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互动关系、线上线下的互动关系、实体与虚拟之间的互动关系。由于无线网络和移动终端日益普及,每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教育传播,不受时空限制,而且移动终端设备越来越方便携带,使用更加方便,性能更加优越。在融合背景下,主体之间的交流呈现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群对群等复杂的网络特征,从过去的单向性向多向性、复杂性转变。第三,教育传播的小世界性、无标度性、鲁棒性。从复杂网络理论来审视教育传播,可以将教育传播视为小世界网络和无标度网络,具有小世界性、无标度性、鲁棒性特征。在融合背景下,教育传播从传播者到受传者已经构成一个复杂网络,主体之间已经从原来的单向→双向→多向→交互,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进行传播与交流,没有距离的隔阂、没有人际的亲疏。在这个“小世界”里(米尔格伦的六度分离理论,1967年),两个陌生人最多通过五个朋友就可以找到对方,最新的研究成果是世界上任何两个独立的人之间平均所间隔的人数为4.74(社交网络巨头Facebook和米兰大学于2011年11月公布,米尔格伦的研究结论是5.2),教育传播网络具备小世界特性。无标度网络指的是网络节点的连接度没有明显的特征长度,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或中枢点存在无限条边与之连接,这些重要节点或中枢点也称为“富节点”,构成“富人俱乐部”,可以与无数的其他节点相连,连接的边越多,它的影响力就越大,成为“意见领袖”。在融合语境下的教育传播网络,主体间性的相互作用同样具备无标度性网络的特性。例如,在微博等互动平台中,自然而然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一定话语权的“意见领袖”,而这些“意见领袖”往往是名人或资深专业人士,或者表现突出的“草根英雄”。他们就是教育传播网络中的重要“中枢点”或“富节点”。无标度网络具有另一个特征,即对随机故障的鲁棒性和对蓄意攻击的脆弱性。在无标度网络里,随机去除一些节点不影响网络系统其他节点的连接,保持网络的正常运作,称为鲁棒性。如果对一些重点节点进行蓄意攻击,网络立即瘫痪,称为网络的脆弱性。教育传播网络同样具备随机故障的鲁棒性和对蓄意攻击的脆弱性。

在融合语境下,教育传播实现的新路径。第一,转变主客体观念,构建开放式教育传播网络体系。主体间性的教育传播模式,首先改变了传播者与受传者的关系。传播者(教育者)的地位从原来的主导型转变为引导型和服务型,而受传者(学习者)的地位从原来的接收型转变为主动型和选择型。其次改变传播内容载体,提供信息化资源。过去以纸质材料为载体,学校教育以课堂为主,社会教育传统媒体为主,而现在逐步形成以信息化资源共建共享为主,学校教育以学生为主,社会教育以学习者为主的开放网络体系。再次,改变传播的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融合新媒体,构建立体的开放的教育传播网络体系。学习者从单一学习向混合学习发展,从固定学习向移动学习发展,学生从封闭的课堂走向开放的世界,学习资源从共建共享走向云服务,“标准化”学习走向个性化学习和终身学习,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可能。第二,“教育云”的开发与应用,为学习者提供最短平均路径。在复杂网络中,一个节点(学习者)与另一节点(学习者)相连经常要通过其他节点(学习者或教育者)才能实现。网络中的最短平均路径指两个节点相连的最短平均距离,最短平均路径越小,表示网络的连通性越强,两个节点直接相连,平均路径最短。在课堂里,教师与学生的距离是最短的。由于传统课堂教学是一对多而且是单向的,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极为有限,抑制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课堂上融合多媒体技术,采用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实验性学习、混合学习等方法,学生就能在自己的电脑终端上与教师及其他同学进行线上线下的互动与交流,从原来一个固定的狭小的时空里,瞬间拓展到无限的时空中,学生的自主性被激发,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快乐地创造性学习。云计算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开发、应用及服务,构建“教育云”。“教育云”为教育传播提供源源不断的教育资源和全方位的传播方式,进一步实现教育传播主体间性的交流与融合,每一个教育者和学习者都能在教育云服务的环境下,拥有最短平均路径,建立最快最有效的连接,获取最有用的资源与服务,满足各主体的需要,实现各主体预设的最大价值。第三,培育教育传播网络的中枢节点,建立优先连接机制。教育传播网络的无标度特性,促使某些节点具有优先连接和增长连接,这些节点越来越强,成为网络的中枢节点,或称为“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在教育传播过程中充当着“信息二次传播枢纽”,影响着整个网络的度分布、最短平均距离、聚类系数和网络组分等重要参数的变化,对学习者(受传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课堂里,教师就是一个“意见领袖”,在课堂外,教师通过网络实名仍然可以担当“意见领袖”。但在网络中,教师能否充当“意见领袖”,取决于广大网名(学习者)的认可度。这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积极向上的人生观,而且要求具有公信力、社会责任感,具备信息技术和信息素养。在网络中,学生(学习者)也可以成为“意见领袖”,教师和学生在开放的平台中相互学习、相互竞争,更容易激发学生(学习者)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学习者)敢于质疑、敢于批判,坚持追求真善美。在社会教育网络中,学者和社会名人更容易成为“意见领袖”,他们的观点和话语更容易影响普通大众,这要求“意见领袖”具备社会良知,善用话语权。同时要建立预警机制,实现“意见领袖”间的互律。当“意见领袖”发布了错误信息,网络管理员作出快速反应,防止错误信息扩散,同为“意见领袖”的群体应及时“站出来”“辟谣”,实现互相监督、互相监测,有效制止舆论危机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