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可以看作整个海关监管区(场所)的统称,是由国务院批准,在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在国外一般被称为自由贸易园区,我国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国务院事权,由海关总署牵头并会同10个部委共同审核报批。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本特征首先是要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国境内同时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并且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其次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最后还要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目前我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计140个,其中包括综合保税区96个,除青海、西藏外其他省区市均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海关总署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的意见,海关总署将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六种类型)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同时新设区域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在扶优扶强上下工夫,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探索实施以研发设计企业为龙头的全产业链保税监管制度,推动从加工制造向研发设计、检测维修、售后服务等两端延伸,支持传统产品向中高端提升,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政策功能,创新监管模式,实施“企业自核”的监管模式,支持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表1-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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