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留授信法的提出
笔者认为,将最高授信额度分解为可支配授信额度与预留授信额度两部分,可以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即最高授信额度=可支配授信额度+预留授信额度,本书中将这一方法简称为“预留授信法”。其中,可支配授信额度以客户当前的真实需求为基础核定,商业银行可按客户需求在该额度内开展业务;预留授信额度考虑客户的最大偿债能力,指超过客户目前经营需要部分的授信额度,未经特殊审批程序不得使用,但在客户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合理有效需求确有增加的前提下,通过相对简化的审批流程,此额度可转为可支配授信额度。另外,特殊情况下需告知客户授信额度的,可以最高授信额度为准。
在预留授信法下,对于优质客户,当其有效授信需求不足,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营销的需要、尚未完全确定的对外投资需要、尚未完全确定的扩大再生产需要等,可以在最大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最高授信额度与目前实际需求之前的差额作为预留授信额度。对于相对劣质的客户,一般情况下,偿债法额度小于需求法额度,则直接以偿债法额度作为最高授信额度,不再核定预留授信额度。对于难以明确区分绝对优劣的客户、合并报表无法获得但能通过其他渠道做出一定判断的客户,尤其是有授信需求的成员企业在整个集团成员企业中覆盖率不高的客户,预留额度这种方式的授信管理效率更为突出。当然,预留额度如何使用、是否预设条件、如何预设条件等,也是商业银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不同行业和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有不同的预留额度管理方式。
从授信测算的角度,预留额度的使用主要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统一了授信核定的基本原则,避免需求、偿债两个授信原则不统一导致的各银行间、各客户间授信额度可比性不强的问题,既解决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实际问题,也解决了监管机构在政策制度、监管协调方面的语言不统一问题;二是明确地区分可支配额度与预留额度并分别进行测算,避免了授信原则不统一导致的建模困难问题,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对授信额度进行测算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