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1.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特别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文条款中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5.3 股东诉讼
1.5.3.1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作为原告要求董事、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出面的话,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提起诉讼。
因此,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如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3)如果董事、监事互相包庇。直接找人民法院。
(4)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2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