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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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进士科

“进士”一词,始见于《礼记》。《礼记·王制》云: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不过,这里的“进士”并不是一种选士科目,而是指学有所成的造士中的优秀分子,是可以进用任官享受爵禄的人。

此后,《史记》卷四十三《赵世家第十三》载:“今公仲相赵,于今四年,亦有进士乎?”《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载司马迁《报任安书》云:“少卿足下,曩者辱赐书,教以慎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意气勤勤恳恳。”其中的“进士”并非名词,而是一个动宾词组,即“进用贤士”之意。

进士成为选士的一种科目,乃始于隋炀帝大业年间(605—618)。《旧唐书》卷一〇一《薛登传》载:“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载:“上疏条奏贡举之弊曰:……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杜佑(735—812)《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载:“炀帝始建进士科。”唐高祖武德四年(621)沿袭隋制科举取士,四个贡举科目之中即有进士科。(6)至唐代,进士科更成为最重要的贡举科目。唐末五代人王定保云:“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其推重谓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7)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设进士科与明经、诸科并列,更是以进士科为重。南宋丞相周必大(1126—1204)上言说:“本朝取人,虽曰数路,然大要以进士为先。”(8)南宋学者吕祖谦(1137—1181)在《历代制度详说》中进一步指出:“到得本朝,(进士与明经)待遇不同: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至明经之科,不过学官之类。”(9)所以宋人往往称进士科为“将相科”。(10)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1006—1097)上奏曰:“向时应进士举者,自执卷为儒,便知自重,谓之应将相科,亦曰‘白衣公卿’。”(11)楼钥(1137—1213)《回刘监场启》云:“毓秀箫台,真得江山之助;策名枫陛,荣登将相之科。”(12)

有宋一代,贡举科目设置,随着王安石的变法,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宋初进士科大概沿袭五代后周之制。《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三》云:

凡进士,试诗、赋、杂文各一首,策五道,贴《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杂文”作“论”,其余全同。唐朝科举之“杂文”,高宗、武则天、中宗时期为箴、铭、论、表之类,玄宗之后则专指诗赋。宋朝科举之“杂文”,则专指为“论”。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五载:景德四年(1007)闰五月壬辰,龙图阁待制陈彭年(961—1017)上言:“请令有司详定考校进士诗、赋、杂文程式,付礼部贡院遵行。”此“杂文”即是指“论”。高承《事物纪原》说得更为明白,其卷三《杂文》条云:“唐贞观八年,刘思立始令贡士试杂文,今论是也。《摭言》云调露二年。”

仁宗时,进士科曾有某些变化,但大致未变,一直施行了110年。

神宗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1021—1086)被擢为参知政事,建议改革贡举。四月,神宗下诏曰:

今兹诏下郡国,招徕隽贤。惟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若曰但循旧制,则无以一道德而奖进于人材;若将别为新规,则必当图悠久而详延于众论。惟是台阁之列,与夫禁近之联,必有猷为,固尝讲议,俾悉条于利病,思有助于搜扬。宜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台、三司、三馆臣僚各限一月内具议状闻奏。仍令御史台牒催。噫!取士择人,兹圣王之先务;立法创制,亦贤者之存心。谅毋惮于讨论,且将观于趋舍。咨尔有位,宜体朕怀。(13)

五月,吕公著(1018—1089)、韩维(1017—1098)、苏颂(1020—1101)、司马光(1019—1086)、王珪(1019—1085)、陈襄(1017—1080)、苏轼(1037—1101)、范纯仁(1027—1101)等纷纷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多欲变改旧法,惟有苏轼认为不必变改。王安石对苏轼的奏议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经过近两年的讨论和酝酿之后,熙宁四年二月一日,宋神宗批准了王安石的建议,颁布了贡举新制:

所有明经科欲行废罢,并取诸科额内元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仍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14)

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本经,次兼经,并大义十道,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礼部五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15)

这就是说,立即废罢明经科;诸科在经一次科场(即熙宁六年科场)之后,除旧应诸科人外,不得新应诸科举,目的在于让诸科随着旧应人的销尽而消亡。也就是说,罢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而进士科则罢诗赋、帖经、墨义,改为专以经义、论、策取士。

元丰八年(1085)三月,宋神宗病死,不满十岁的哲宗继位,太皇太后高氏摄政。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等反变法派当政,对进士科的熙宁新制提出了疑义。闰二月二日,尚书省言:

近岁以来,承学之士,闻见浅陋,辞格卑弱,其患在于:治经者专守一家,而略去诸儒传记之说;为文者唯务解释,而不知声律体要之学。深虑人材不继,而适用之文从此遂熄。兼一经之内,凡可以为义题者牢笼殆尽,当有司引试之际,不免重复。若不别议更张,寖久必成大弊。欲乞朝廷于取士之法,更加裁定。(16)

同日,侍御史刘挚(1030—1097)言:

臣愚欲乞试法复诗赋,与经义兼用之。进士第一场试经义,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策。经义以观其学,诗赋以观其文,论以观其识,策以观其才。前二场为去留,后二场为名次。(17)

于是,“诏礼部与两省、学士、待制、御史台、国子监司业集议闻奏。所有将来科场,且依旧法施行。”(18)

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寅,“三省奏立经义、词赋两科,下群臣议。”诏“从之”。(19)所谓“两科”,即解、省试恢复以诗赋、论、策取士,称为词赋进士;同时,保留熙宁以经义、论、策取士的科目,称为经义进士。

对于进士科复试诗赋,反变法派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吕公著传》云:

元祐初,台谏、待从、馆阁及四方上封事者,争言科举之弊,请复仁、英旧制。公著曰:“先帝更新法度,如试进士以经术,最为近古。且仲尼六经何负于后世,特安石课试之法为谬尔。安石解经亦未必不善,惟其欲人同己为大谬尔。”司马光亦以为诗赋不可复。然论者习见经义之弊,忿懑不可遏,乃定制:进士初场试经义,次赋诗、论策,对经义者许引用古今诸儒之论及己见。(20)

此“定制”乃元祐二年十一月事。《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五《发解》载:“(元祐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进士以经义、诗赋、论策通定去取,明法增《论语》、《孝经》义。将来一次科场,未习诗赋人依旧法取应,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长编》卷四〇七载:(元祐二年)十一月庚申(十二日),依三省奏,“考试进士分为四场,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第二场试律赋一首、律诗一首,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问子、史、时务策三道。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另外,《长编》卷四一二又将“将来一次科场,未习诗赋人依旧法取应,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系于元祐三年六月庚辰。二者时间虽有出入,但对“未习诗赋人”在解额上予以限制,即“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则是一致的。此即刘挚所说的“合诗赋、经义为一科”(21),大有“阴消”未习诗赋人之意。

于是,元祐三年闰十二月,力主“试进士以经义”的御史中丞李常(1027—1090)、侍御史盛陶、殿中侍御史翟思、监察御史赵挺之(1040—1107)、王彭年等“累次论奏,乞以经义别为一科,令与诗赋科并行均取”,并具体提出“臣等今采之舆议,欲以经义、诗赋各设为一科”,一再申奏“伏望陛下深加省察,必存经义一科,令与诗赋并行匀取,以为万世之利。”(22)

到元祐四年四月十八日,经过长达三年多的讨论,正式确定进士科分为“经义兼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〇至五一《贡举杂录》载:

元祐四年四月十八日,礼部言:“经义兼诗赋进士听习一经,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第二场,赋及律诗一首;第三场,论一首;第四场,子、史、时务策二道。经义进士并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周易》、《公羊》、《穀梁》、《仪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即不得偏占两中经,其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穀梁》为中经。第一场,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第二场,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馀如前。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数多寡,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听取辞理优长之人。其省试奏名额准此。”并从之。

对于经义兼诗赋进士与经义进士两科,“不以人数多少,各取五分”的规定,不少主张以诗赋取士的人纷纷表示不满。元祐四年六月戊辰(二十九日),左谏议大夫梁焘(1034—1097)言:

臣伏睹科举之制,以经义、词赋进士各取五分。窃闻进士多从词科,十常七人,或举州无应经义者。如此,则五分之限固不可行。臣愚欲乞圣慈特赐指挥,更不以两科分取,止以两科入试人数多寡,用解额均取合格之人。南省奏名依此。(23)

元祐四年十月甲寅(十八日),知杭州苏轼上奏,奏上杭州进士汪溉等一百四十八人陈状,指出“比来专习经义者十无二三,若平分解名,委是有亏诗赋进士”,“太学生习诗赋者,十人而七”,“蜀中进士习诗赋者,十人而九”,于是提出:

欲乞朝廷参详众意,特许将来一举,随诗赋、经义数多少,各纽分数发解,如经义零分,不及一人,许并入诗赋额内。仍除将来一举外,今后并只许应诗赋进士举,所贵学者不至疑惑,专一从学。(24)

元祐四年十二月庚申(二十四日),礼部言:

诸路申请,贡举敕:经义兼试诗赋进士及经义进士解额各取五分。窃虑两科应者不齐,拘定五分,则似未尽,乞行均取。看详:进士两科,试法不一,举人互有轻重难易之论;兼就试人数不定,则解额难以均当,经非通法,似不可久行。(25)

根据礼部上言,朝廷对进士科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诏来年科场,以试毕举人分数均取。后一次科场,其不兼诗赋人解额,依元祐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发合格人,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已后并依元祐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敕命,考试进士分为四场:第一场,本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一道;第二场,律赋一首,律诗一首;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问子、史、时务策三道。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内仍减时务策一道。(26)

这就是说,逐步废除元祐四年四月十八日关于进士科分为“经义兼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的新制,经过两次科场(即元祐五年的解试、六年的省、殿试及三年之后的另一次科场)之后,又回到元祐二年十一月“合诗赋、经义为一科”(27)的“定制”了。

“经义兼诗赋进士”与“经义进士”两科取士之法,实际上只在元祐五年解试至六年省、殿试实行了一举。到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之后,遂于五月八日“诏进士罢诗赋,专治经术”,基本上恢复了王安石改革的贡举新制。(28)《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五《贡举杂录》载:

(绍圣元年)五月四日,诏进士罢试诗赋,专治经术,各专大经一、中经一,愿专二大经者听。第一场试大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第二场试中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二道。

此即进士科直接罢“经义兼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取士,而专以经义、论、策一科取士。此制至北宋灭亡,未曾改易。

宋室南迁,时人多将靖康之祸归罪于王安石变法,议改科举之制。建炎元年(1127)六月十三日敕云:“科举之弊,至此极矣。苟无变通,则忠实异才之士何由而出?可自后举讲元祐诗赋、经术兼收之制,庶学者近正。”(29)遂复以经义、诗赋两科取士。《礼部韵略》附《韵略条式》载:

建炎二年五月四日,敕:中书省勘会,已降指挥,后举科场讲元祐诗赋、经术兼收之制,今来省试了毕,便合施行。今参酌拟定下项。五月五日,三省同奉圣旨:依拟定。

元祐法:“习诗赋人更令兼试经义。”欲习诗赋人止试诗赋,不兼经义。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

元祐法:“不习诗赋人令治两经。”欲习经义人依见行止习一经。第一场,本经义三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

解额、省额。(旧法考校,依条以所治经十分为率均取,若有馀、不足,听通融相补,各不得过三分。)欲计数各取,通定高下。除诗赋既不分经,自无有馀、不足外,将诸经听通融相补,不得过三分之数。内逐经各留一分,添取诗赋。如无合格人,听阙。

殿试。欲习诗赋、习经义人并同试策。

试诗赋、经义两科。欲注疏、三经义许从便用,取文理通者。音义如不同,许通用。(徐君平音义同)馀并依格。

建炎二年的进士科与元祐四年的进士科有所不同,即:习诗赋人止试诗赋,不再兼试经义;不习诗赋人不再治两经,而是依见行止治一经。也就是说,建炎二年的进士科不再是分为“经义兼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而是“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两科,经义、诗赋分得更为彻底了。

绍兴十三年(1143)二月己卯(二十一日),又因国子司业高闶(1097—1153)建言,自绍兴十四年起,合经义、诗赋进士为一科:“第一场,大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场,欲以诗赋;第三场,以子史论一首,并时务策一道,永为定式。”(30)但到绍兴十五年正月十三日,又恢复为诗赋、经义两科取士。《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八《贡举杂录》载:

(绍兴)十五年正月十三日,诏诗赋、经义分为两科,各计终场人数为率,依条纽取。试经义人,第一场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试诗赋人,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31)

绍兴十八年王佐榜即是经义、诗赋两科取士。《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载其省试云:“二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引试诗赋、论、策三场。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引试经义、论、策三场。”

诗赋、经义两科取士实行了十二年之后,又发现不少问题。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权兵部侍郎兼国子祭酒杨椿(1094—1166)言:“今时经学者,白首一经,如蠹书之鱼;词赋者,骈四俪六,如儿女之戏,而皆不读史。乞下明诏训导,使学者博约兼通。”高宗曰:“士人不习史,何以知古今治乱兴亡之迹?”沈该等曰:“诚如圣谕。今来臣僚所言,当札下国子监,令长贰晓谕诸生。”高宗曰:“又举人多习诗赋,习经义者绝少,更数年之后,恐经学遂废,当议处此。”沈该等曰:“前此固尝以经义兼习诗赋,若两科兼习,庶不偏废。欲乞来春省试毕施行。”高宗曰:“甚善。”(32)于是,绍兴二十七年二月一日,诏曰:

今后国子、太学公私试及将来科举取士,并令兼习经义、诗赋。内第一场大小经义各与减一道,馀依绍兴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挥施行,永为定制。(33)

即为了解决“士人不习史”及“举人多习诗赋,习经义者绝少,更数年之后,恐经学遂废”等问题,遂复合经义、诗赋进士为一科。

不过,这种兼习经义、诗赋之制并未能“永为定制”,而仅于绍兴三十年梁克家(1128—1187)榜实行了一举,以臣僚纷纷上疏言经义、诗赋合为一科之弊,遂于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

经义、诗赋依旧分为两科取士,分数依绍兴二十七年正月十日指挥,诗赋不得侵取经义,若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馀,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听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自今年三月太学公、补试为始。(34)

为何兼习经义、诗赋之制仅施行了一榜就又依旧分两科取士呢?《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四《贡举杂录》云:“以臣僚言:自经义、诗赋合为一科,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声律,后生习诗赋者不能究经旨渊源。场屋之内病于偏枯,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有司去取不以此为重轻,士守传注,史学浸废。故有是诏。”《系年要录》卷一八八进一步说明:“先是,右谏议大夫何溥上疏,论经义、词赋合为一科之弊,以为两场俱优者百无一二,而韦布之士,皓首穷经,扼于声病之文,卒无以自见于世。……议者多以为经义、词赋不能并精,又减策二道而并于论场,故策问太寡,无以尽人。且一论一策,穷日之力不足以致其精,虽有实学,无以自见。愿复经义、词赋分科之旧。诏礼部、国子监、太学官看详,经久可行,申尚书省。至是,权礼部侍郎金安节(1094—1170)等奏依旧为两科。”(35)

此后,经义、诗赋分科取士施行了30年,未有异议。至光宗绍熙元年(1190),国子司业计衡奏:“士子科举,一于经义则或不足于词藻,一于诗赋则或不根于理致,乞照绍兴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1097—1153)条具太学课试及科举三场之制。”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权给事中李騋、中书舍人罗点(1150—1194)、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莫叔光看详曰:“臣等谓两科之分,其来已久。绍兴十三年、二十七年,臣僚申请兼科取士,非不详尽,然皆行之一举,随即分科。盖缘人材各有所长,难以求备,勉强取办,终不能精。强其所劣,并丧所长,虽平时场屋有声之人,亦复未免指诮。臣等窃谓宜如旧便。”七月十八日,宰执进呈李騋等看详,光宗曰:“士人各有所长,亦不必拘兼经。”(36)遂依旧分经义、诗赋两科取士。

自此直至南宋灭亡,历朝沿之,经义、诗赋两科取士遂成为定制。如度宗咸淳七年(1271)省试,“二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引试大学、诸州军正解、免解诗赋、论、策三场。二月初六日、初七日、初八日,引试大学、诸州军正解、免解经义、论、策三场。”(37)又如元人刘一清《钱塘遗事》卷一〇记载宋朝省试时亦云:“二月初一、初二、初三日,引试诗赋人。初五、初六、初七日,引试经义人。”

综上所述,两宋320年间,进士科共发生过两项重大变化。一是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贡举,罢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而进士又废诗赋、贴经、墨义,专试以经义、论、策。二是元祐四年(1089)、建炎二年(1128)、绍兴十五年(1145)、三十一年先后分进士为经义、诗赋两科取士:以经义、论、策试经义进士,以诗赋、论、策试诗赋进士。绍兴十三年、二十七年,臣僚申请合经义、诗赋一科取士,但皆行之一举,随即分科。北宋后期,诗赋兼经义进士与经义进士两科取士,只在元祐五年至六年(1090—1091)马涓榜实行了一举;南宋时期,合经义、诗赋一科取士,只在绍兴十四年至十五年(1144—1145)刘章榜和绍兴二十九年至三十年(1159—1160)梁克家榜实行了两举,其余47榜均为分经义、诗赋两科取士。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元祐四年及南宋时期,虽分进士为经义、诗赋两科,但这一分科只限于解试和省试,而殿试仍统一试策;另外,经义进士与诗赋进士在及第、授官及迁转等方面,都没有区别。因此,可以说,王安石贡举改革之后,宋朝贡举科目即改为进士一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