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6法律的详密与简约
今人制定法律有个习性,喜欢周密、面面俱到,唯恐漏下什么漏洞叫人有机可“钻”。我们爱说,法治就是啥事都要依法办事,有一件事做得随意、任性,没有一个凭据,就是丢失法律规矩的乱来了。往严重了说,那还会重蹈“人治”的覆辙。这在权力的使用上,特别清楚。而做事是多方面的,甚至是无数方面的。谁也分不清道不明,做事的行为方式,究竟有多少。如此,作为行为规矩的法律自然数不胜数。
这是一个道理。
不过,我们眼下的习性,多多少少也来自洋人的法律文化影响。启蒙运动以降,洋人对法治着迷上瘾,认定法治有百利而无一害,故而拼了老命来制定方方面面的法律规矩。但凡一个行为,他们就想方设法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那阵儿的法律制定,真是热火朝天、乐此不疲。成千上万的法律文字铺天盖地,就像从有始无终的生产流水线上蹦出的产品,一条接一条,一款接一款,仿佛立法都可实现“泰罗”式的工业化。法律史专家说,这是“立法运动”,还说,从这开始才出现了令人应该学习的西方现代化法律大厦。而这座大厦的特征,正是详密、无所不包。
可是,咱们古人偏偏要较真儿。
有些古人非说,法律详密没啥可夸耀的,那是中看不中用。晋代有个叫杜预的人,他讲,“刑之本在于简、直。”宋代出尽风头的司马光也说:“凡立法贵其简要。”就算到了民国,还有个叫程树德的现代法律学问家,照样以为:“简则治,繁则乱,盖以我国幅员之广、人民之众、风俗之殊,不能不以简驭繁之法。”
过去的国人,还有两条理由来论其中的要害。前一条的意思是,简约的法律条文读起来省事儿,不费脑筋,因为一目了然。后一条的意思是,简约了,官人不易做奸事,因为大家都容易知道法律规矩,从而容易盯着官人的一言一行。
后一条蛮关键。杜预说:“法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而且,“法出一门……吏无淫巧。”大唐李世民有类似的言辞:“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琢磨一下,法律条文多了,自然容易相互矛盾。条文多得一塌糊涂,找出意思不同甚至相反的东西,对熟悉法律内里机巧的官人来说,自然易如反掌。这有“法出多门”的苗头。如此,不安分的官人便会暗自窃喜。遇到了麻烦,他们一定会揪住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大做文章。而外行人简直就是云里雾里。
古人反对法律详密,是担心官吏“淫巧”、心存不轨。官吏之“淫巧”,用在详密的有时包含自相矛盾的法律规定上,自会不知不觉地出现一个结果:官吏操持了法律统治。而这种统治,又未必是皇上老人家的原本意思。无形中,君王的权力被架空了。更为要命的是,架空之时,不仅皇上兴许看不出,低层小民也是不知机关。这使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了。
今人不会再为皇上着想。皇上是个过时的“人治”符号,已经作古,顶多被当成“历史文学形象”来为人们的兴趣调节一二。但是,古人的思路依然有益。因为,即便我们认定了法律制定与民主的关系,扔掉了皇权,法律详密而生的问题,依旧摆在那里。我们都说,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可是,法律条文汗牛充栋、繁复多样,老百姓怎样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想想今日的“普法教育”,这意味着许多老百姓不知不懂法律)。接下来,老百姓何以知道官员所做的正中他们下怀?百姓只知官员“依法办事”,却不知有时那可能是依“依法”之名、行“官治”之实。反过来,条文简约,百姓看了一准儿明白。明白了也就容易知道官人到底在干什么。
这里的要害,纵然在洋人那里,也是不太为人所知晓的。
当然,详密有其好处,这该是没说的。详密的好处,也是针对简约的弊端而来的。法律太简单,等于时常还是没有规矩,人们照样不知所措,官人照样可以发挥“淫巧”。事物都是利弊兼有的。
问题倒是,对今人来说,古人的思路是否意味着这样一个意思:将皇权扔掉之后,法律制定得相对简约,百姓就容易像过去的皇上一样,当家做主,依自己的意志查断官员的所作所为,从而大体避免“官治”,保持民主?法律详密,百姓倒是困难了?
这终究是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