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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尚未结束的减资
赢海市飞翔陶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翔公司) 成立于2008年, 注册资本300万元。郝仁占公司80%股权, 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可可占公司20%股权。
2014年8月, 飞翔公司业务人员跟进近一年的一个大型楼盘精装修的瓷砖供应项目马上启动招标工作, 但从该项目甲方工作人员处得知, 甲方将会要求供应商的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且这是硬性要求。
为了这个项目, 郝仁和曾可可志在必得, 决定对公司增资。其实, 他们也有自己的想法, 待这个项目完成后, 他们再对公司进行减资。
2014年9月10日, 飞翔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 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同年12月, 天遂人愿, 飞翔公司幸运中标, 成为该大型楼盘精装修项目的瓷砖供应商。
可采购瓷砖预付款尚有600万元缺口, 这让郝仁直挠头。郝仁找了多家银行, 都因飞翔公司相应财务数据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而望而却步。
在朋友引荐下, 郝仁找到赢海市兴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隆小贷) 寻求帮助。
2014年12月16日, 飞翔公司与兴隆小贷签订《借款合同》 , 约定: 飞翔公司向兴隆小贷借款800万元, 借期1年, 借款年利率为15%, 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19日, 兴隆小贷按合同约定将800万元汇入飞翔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5年上半年, 飞翔公司回款不错。至8月底, 公司账上已有800多万元的盈余资金。郝仁及曾可可认为是时候把当初的增资款“提”出来了。
本来, 公司那笔增资款是郝仁及曾可可用来支付购房款的, 谁知道自2014年年底开始, 赢海市的房价就像脱缰的野马, 一路狂奔。公司一年来的利润还赶不上一套三室两厅房子的涨幅, 郝仁悔不当初。
2015年9月10日, 飞翔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飞翔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300万元, 其中郝仁收回560万元, 曾可可收回140万元。并于次日在《瀛海日报》刊登了减资公告, 但没有书面通知公司已知的债权人。
当月20日, 飞翔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减资变更登记。
后来, 受国内陶瓷产能过剩影响, 且陶瓷行业竞争激烈, 飞翔公司感受到了生存和发展的压力。
直至2016年1月, 飞翔公司仍没有偿还兴隆小贷借款的意思, 兴隆小贷与飞翔公司沟通几次均无效果, 于是一纸诉状将飞翔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情简单, 涉案双方都很爽快, 法官也非常给力, 开庭没几天判决下来,结果都在大家意料之中。
兴隆小贷头疼的事还在后面, 飞翔公司凭着自己一穷二白的窘况, 随你兴隆小贷怎么折腾, 我就是没钱。
最终, 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中, 兴隆小贷回收了460万元, 尚有400万元无法落实。
通过各种途径未能查询到飞翔公司具有可执行财产后, 法院对该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 就一定会给你打开一扇窗。
兴隆小贷委托的律师在承办上述执行案件过程中, 发现了飞翔公司的一个软肋。这对郝仁及曾可可来说, 却是致命的。
就凭这个发现, 兴隆小贷应该给这位尽职尽责的律师奖励。
原来, 飞翔公司在2015年9月的减资程序有瑕疵, 其并没有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随后, 这位尽职尽责的律师给兴隆小贷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议兴隆小贷起诉飞翔公司股东郝仁及曾可可, 要求他们在各自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飞翔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 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事件中飞翔公司减资过程中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其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事件中, 飞翔公司向兴隆小贷借款800万元且未偿还, 而其2015年9月的减资仅仅在《瀛海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兴隆小贷, 导致兴隆小贷无从得知其减资情况, 也无法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四条对抽逃出资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类推解释的方法, 飞翔公司股东郝仁、曾可可应当在各自减资的范围内对兴隆小贷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