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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 不发货也不违约吗
赢海市海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装饰公司) 与赢海市诚材铝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诚材公司) 多年来素有交易往来, 海鑫装饰公司向诚材公司供货, 诚材公司验收无误后向海鑫装饰公司支付货款。
2016年1月1日, 海鑫装饰公司与诚材公司再次签订了《主购销合同》 ,合同有效期一年, 合同约定, 在诚材公司向海鑫装饰公司下单后5日内, 海鑫装饰公司须将货物提供给诚材公司; 诚材公司确认无误后, 30日内支付货款;若海鑫装饰公司超期供货, 每超过一日须按该批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 若诚材公司超期付款, 每超过一日须按该批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
2016年6月, 诚材公司陆续被工人、供应商上门讨债, 甚至爆发冲突, 此事很快被海鑫装饰公司知道了。
2016年7月2日, 诚材公司向海鑫装饰公司下单, 要求提供一批货物, 价值300万元。海鑫装饰公司的对接人员收到后, 上报到总经理处, 总经理担心提供货物后, 诚材公司无法按约定支付货款, 就将此情况告知了海鑫装饰公司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立即对诚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发现诚材公司涉及多单诉讼, 已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此, 法律顾问建议, 海鑫装饰公司暂时不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货物,并通知诚材公司, 要求诚材公司提供担保。
在先履行合同义务方拥有不安抗辩权
本案中, 海鑫装饰公司不按约定发货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原因是其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义务的顺序,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若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难以履行义务的情况时, 可以要求后履行义务一方提供适当担保, 否则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不先履行义务。
本案中, 海鑫装饰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 通过核查, 已经找到诚材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外部表象证据, 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中止履行义务, 并通知诚材公司, 要求其提供担保。海鑫装饰公司中止履行后, 诚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海鑫装饰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