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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作保但未约定担保期限, 有用吗
卜查前和易家勤是多年老朋友, 经常一起喝酒吃肉, 有的时候也会互相介绍一下发财的门路。
易家勤是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的总经理。2015年5月经易家勤介绍, 卜查前以高息出借一笔款项给海鑫物业公司周转。
2015年5月3日, 卜查前与海鑫物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 在合同中约定, 由海鑫物业公司向卜查前借款人民币600万元, 利息为年息18%, 借款期限为一年, 易家勤个人也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没有约定担保期限), 并约定了抵押物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5月4日, 卜查前按照易家勤的指示分别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到海鑫物业公司、转账100万元到刘爱欣的账户, 由于易家勤提供担保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 所以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种种原因, 易家勤与海鑫物业公司控股股东的矛盾越来越多, 双方数次在法庭兵戎相见。
2016年5月3日, 借款到期, 海鑫物业公司并未向卜查前还款。随后, 卜查前多次找易家勤沟通, 但易家勤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2016年年底, 卜查前急需钱过冬。为了能尽快实现债权, 2017年1月20日, 卜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海鑫物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 易家勤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且要求法院确认卜查前对抵押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保证未约定期限, 保证人可能免责
本案中, 卜查前、海鑫物业公司、易家勤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均合法有效。
《担保法》第二十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 卜查前与易家勤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则卜查前要求易家勤承担还款责任的期间是还款期满后的六个月, 即2016年11月3日止, 而卜查前于2017年1月20日提起诉讼, 要求易家勤承担担保人的连带还款责任, 已过保证时效, 则易家勤可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