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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不择食, 收取已转让债权的还款
赢海市春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春雪公司) 是一家从事装饰工程、暖通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等业务的公司。
2014年以来, 春雪公司就搭上了赢海市赢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赢鑫房地产公司) 这条大船, 专门帮赢鑫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进行精装房装修。然而赢海房地产公司支付费用的周期也特别长。这也就导致春雪公司虽然有钱赚, 但赚的钱很难落袋。
2016年, 随着材料市场及人工的涨价, 导致春雪公司的财政一路吃紧。到2016年12月, 春雪公司的员工工资已拖延两月, 材料商更是不断上门追债。
春雪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又得不到批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春雪公司只好打起了公司应收账款的主意。
2017年3月1日, 春雪公司与赢海市博文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文公司) 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春雪公司将对赢鑫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600万元 (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2日) 以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文公司; 协议签订之日三日内, 春雪公司将相关材料原件移交给博文公司; 博文公司收到材料后十日内, 博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春雪公司480万元; 春雪公司收到款项之日起三日内, 双方联合发函, 告知赢鑫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 春雪公司须无条件配合博文公司追收该笔款项。
2017年3月3日, 春雪公司将债权相关材料移交给了博文公司。 2017年3月10日, 博文公司向春雪公司支付了480万元的费用。
2017年3月12日, 春雪公司、博文公司通过EMS的方式联合向赢鑫房地产公司发函, 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宜。然而事后, 博文公司并未核实赢鑫房地产公司是否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事实上, 该EMS的收件人写的是赢鑫房地产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王巧巧, EMS上也并未注明函件的名称, 恰巧王巧巧已于2017年2月离职, 该函件并未引起赢鑫房地产公司的重视。
2017年11月11日, 赢鑫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欣欣致电春雪公司的财务人员刘纯, 表示赢鑫房地产公司要向春雪公司付款, 要求春雪公司尽快提供收款账号, 并先开具600万元的发票。
刘纯立即将情况汇报给春雪公司的总经理李艺。李艺此时正筹措资金过年, 听到刘纯的汇报后, 思索了一会, 觉得这也许是上天送出的机会。李艺吩咐刘纯按照赢鑫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供春雪公司的收款账号和发票。
2017年12月10日, 赢鑫房地产公司将该600万元的款项支付到春雪公司提供的账号上。
2017年12月12日, 博文公司派人员前往赢鑫房地产公司追收该600万元款项, 赢鑫房地产公司却表示根本不知道债权转让的情况, 该笔款项已与春雪公司结清。
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风险事件中, 春雪公司与博文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合法有效。
该协议中所转让的债权涉及第三方即债务人赢鑫房地产公司, 故而该债权转让虽然不需要赢鑫房地产公司的许可,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却须通知赢鑫房地产公司, 否则对赢鑫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春雪公司与博文公司通过EMS邮寄了债权转让告知函给赢鑫房地产公司, 但是该邮件的收件人写的是个人, 也没有注明邮件内容。现赢鑫房地产公司并不承认其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 邮件的形式又不完整, 不能证明案涉债权转让已有效通知到赢鑫房地产公司, 故而该债权转让不应该对赢鑫房地产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现博文公司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可以起诉春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