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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转让股份, 能否金蝉脱壳
2009年年中, 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开发的海鑫临江公馆的施工单位小包工头陈建平邀请工程项目经理伍诚斌、海鑫公司董事田丰一起吃饭, 席间陈建平建议大家一起成立一家钢材贸易公司, 可以利用大家在建筑工程行业的人脉资源从事建筑钢材生意。
陈建平描述了赢海市建筑钢材生意的巨大市场。三人兴致高昂, 一致认为建筑钢材量大、货款回笼快、做贸易不需要复杂的生产管理, 三人合作有优势, 是一门合适的好生意。
事后, 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立赢海市永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 , 其中陈建平占40%的股份, 伍诚斌与田丰各占30%的股份。
永联公司在展开业务中发现绝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建筑钢材采购都需要招标, 招标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有一定要求, 其中一项就要求供货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永联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 基本不符合工程项目对钢材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只能承接一些自建房、厂房建设的生意, 业务量一直不能上来。
陈建平、伍诚斌二人与田丰商量, 建议三人按股份比例把永联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 以便能承揽大点的工程项目业务, 同时也增加永联公司的运作周转资金。
田丰表示同意, 但提出自己目前手头紧张, 属于自己那份的增资款只能想办法找人过桥, 以后可以从自己应得的业务介绍费或分红款中扣减, 并表示有办法多接业务, 为永联公司多作出贡献。陈建平、伍诚斌二人考虑到田丰是海鑫公司的董事, 对永联公司的业务会有很大帮助, 就表示同意。
田丰找到专门做小贷生意的陈开世为其增资永联公司过桥。至此, 永联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 陈建平、伍诚斌各按股份比例分别向永联公司实缴增资款760万元和570万元, 陈开世汇给田丰个人账户570万元, 田丰将该570万元汇入永联公司作为增资款, 永联公司又以往来的名义向陈开世指定的公司汇款575万元 (其中包含过桥资金的利息5万元) 。
增资后永联公司可以承接工程项目业务, 业务越做越大, 需要的周转资金也越来越大, 永联公司在不断地积极争取银行的授信贷款, 虽然永联公司生意红火, 但股东们一直没有分红, 因此为田丰增资过桥的往来款一直挂在永联公司的账上。
田丰考虑到自己名下的海鑫公司的股份是代黄家辉持有的, 担任董事是受黄家辉指派的, 近期与黄家辉关系紧张, 黄家辉很有可能不再安排自己代持股及担任海鑫公司董事, 到时候将会严重影响永联公司的业务, 也会影响陈建平、伍诚斌对自己的信任。
于是, 田丰以海鑫公司近期在规范内部管理, 自己是永联公司的股东, 会影响永联公司继续做海鑫公司的业务为由, 将自己名下的永联公司30%股份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蔡卓立。
蔡卓立受让田丰的股份后, 当年永联公司货款回笼理想, 利润可观, 股东们决定分红1000万元, 但属于蔡卓立的300万元分红被永联公司用于扣减当初为田丰增资过桥的款项, 这时候蔡卓立才知道田丰在永联公司增资时的出资款是找人过桥的。
为此, 蔡卓立找田丰协商解决此事, 田丰表示自己的股份已转让给了蔡卓立, 自己已不再是永联公司的股东, 扣减当初增资过桥款项的事情属于永联公司内部的事情, 与自己无关。蔡卓立对此气愤不已, 决定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抽逃出资严重, 构成犯罪
事件中田丰找陈开世为其增资永联公司过桥, 在增资款汇到永联公司账上后又让永联公司将增资款汇给陈开世指定的公司, 其行为是抽逃出资, 并涉嫌抽逃出资罪。
股东向公司出资、增资时都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 不得抽逃出资, 否则会使实际在公司运作的资本少于登记的注册资本甚至陷于虚无, 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损害其他股东的权利,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确实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不经上述程序擅自将公司注册资本转出的行为是抽逃出资,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或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或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或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都涉嫌犯罪, 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上述风险事件中, 永联公司或蔡卓立、陈建平、伍诚斌均可要求田丰返还增资款本息, 田丰抽逃出资的行为也给蔡卓立造成了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涉嫌抽逃出资罪。
建议:
1. 股东们在公司增资时应严格杜绝注册资本过桥行为。
2. 股东们签订规范的《增资合同》 , 明确约定增资的数额、方式、期限等。
3. 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4. 公司增资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
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作出股东会决议。
6.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8.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在报纸上公告。
9.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