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适用税率等。
2.2.1 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由于中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前面说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负有全面纳税的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所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2-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图2-1 中国税务居民规则
这里所称居住满183天,税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纪年,即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案例
李先生为中国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全球的所得都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加上,现行税法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允许其在中国纳税时,从该项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中扣除。因此,准确划分境内、境外所得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特殊处理
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才来华从事经济、技术工作,现行税法保留了修订前税法对外籍人员的部分税收优惠,对其纳税义务进行了特殊处理。
(1)外籍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纳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根据规定,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即按照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案例
假设张先生为中国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 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外籍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所得的纳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考虑到这些外籍人员在华提供劳务时间较短,且其报酬又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参考一些国家的通常做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给予了适当优惠。
(3)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特殊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2-2 境内外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4.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无住所个人(区分高管与非高管)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如表2-3、表2-4所示。
表2-3 无住所个人(非高管)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
表2-4 无住所个人(高管)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
5.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1)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2)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相关规定,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如下。
(1)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2.2.2 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性所得、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除综合所得外的经营所得、财产性所得及偶然所得,依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与所得人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与所得人之间不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进行确认;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进行确认。
2.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进行确认。
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合称为股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利,称为红利。
(2)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进行确认。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所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进行确认。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税种。无论是作为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在判断所得来源应该按照哪一类税目来交税时,都应该依据这项收入的实质来判断。
案例
著名小品演员赵丽蓉大妈曾在春晚的舞台上挥毫写下笔法苍劲的四个大字“货真价实”,获得观众的一致好评。现在我们就借此虚构一个个场景来看看个人所得税税目如何讲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假设赵大妈受雇于中央电视台,在出演中央电视台负责制作的春晚小品节目中写下了“货真价实”这一墨宝作为演出道具,小品演出大获成功,观众对这一墨宝反响热烈,之后电视台因此给了赵大妈1万元奖金。那么这1万元的奖金所得就是典型的工资薪金所得。
后来,因为这幅墨宝的出名,赵大妈出来单干,成立了一个赵大妈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第一年赵大妈专门写“货真价实”这幅墨宝,一年的收入减去相关开支,所得1万元,那么这1万元所得就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了。
有一天,赵大妈到一个饭馆吃饭,觉得这家饭馆价格实惠,口味鲜美,赞不绝口,饭馆老板顺势请求赵大妈题字宣传,于是赵大妈欣然挥毫在饭馆的墙上写下了“货真价实”四个大字,饭馆老板给了赵大妈1万元报酬,此处的1万元报酬就是典型的劳务报酬所得了。
鉴于赵大妈“货真价实”这四个字写得炉火纯青,北京日报专门选了一幅刊登在该报一个专栏上,并支付了赵大妈1万元稿酬,这1万元即为稿酬所得。
后来赵大妈写的“货真价实”越来越出名,便专门注册了一个商标,被之前饭馆的老板看上便花了1万元买了赵大妈这一商标的两年使用权,这1万元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年后,饭馆老板将剩余期限的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了一家药店,拿到了5000元的差价,那么这5000元就是典型的财产转让所得。
举这个例子就是想告诉读者,在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所得的实质比形式更为重要,这是判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2.2.3 纳税时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2.4 纳税地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所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2.5 税收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中,《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2.6 税率
为了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要求,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同时尽可能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质是将全部应税所得额分割成若干个等级,仅就各级的超过部分,适用较高一级税率。它具有收入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税负越重的特点。采用这一税率,可以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比例税率则是不管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固定适用同一比例征税。它具有计算简便,税负直观的特点。
1.超额累进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2-5 综合所得税率表
注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换算后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表2-6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表2-7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2-8 经营所得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表2-9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续表
2.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2.7 税前扣除
1.基本减除费用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将基本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也就是一年6万元。
2.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2.8 征收管理
无论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采用分类税制还是个人所得税修订后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均采用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式。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还可能涉及退税的问题。
1.源泉扣缴
(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3)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自行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