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应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现实困惑
2018年9月, 小张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做销售业务员, 入职前, 公司告知试用期是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表现合格如期转正。众所周知, 销售业务的业绩需要员工到外边联系客户, 四处奔波, 经常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工作一个月后, 小张感觉到身心俱疲, 没有了工作的热情, 整天游走于各个写字楼,而且大多数是碰壁的情况, 困难多于成就, 于是, 小张决定马上辞职换新工作。 2018年10月12日, 小张向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工作的感受,告知不能胜任此工作, 第二天不会再来上班了。人事部告知小张, 第二天还应该继续上班, 三天后才能离职, 小张觉得在试用期没必要走这样的程序。那么, 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应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律师答疑
本案中, 该公司规定新入职的员工的试用期是三个月, 小张工作一个月后因不能胜任业务销售的工作决定辞职, 这是在试用期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 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小张要求第二天就离职是错误的。即使小张觉得自己是在试用期的员工, 对公司价值不大, 但是小张离职必定使公司产生人员的调动, 所以三天是公司合理进行人员安排的时间, 小张应予以配合。因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意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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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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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荟萃
劳动者辞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对于在试用期的员工应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辞职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