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怀孕期间没有按照医嘱做产检而导致孩子出生之后患有疾病的,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疑问
2016年1月,郑女士在怀孕之后一直在某市医院做产检。在其怀孕三个月时,医生建议她去做一个“唐氏筛查”,避免孩子在出生之后有缺陷。可是,郑女士觉得已经做了很多项检查,都说孩子一切正常,“唐氏综合症”这种病一般也是很少出现的,自己的孩子应该不会有这种病,就没有去检查。然而,在郑女士生下孩子之后,经过检查,孩子真的患有“唐氏综合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名师解答
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发生此种情形时,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在不配合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形下,医生尽到了说明等义务,且没有过错的,如果损害发生,那么医疗机构是没有责任的。在本案中,郑女士在怀孕期间,医生已经告诉她去做一个“唐氏筛查”,但是郑女士却没有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所以,在其生下孩子之后,即便孩子患有此种疾病,那么医院和医生也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注意,并不是只要患者去医院治病造成损害就是医院的责任,如果医院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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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患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疑问
朱某是某村的村民,其平时与妻子一起做长途运输的工作。2016年12月,朱某像平时一样和妻子去外地送货,然而,朱某在车上帮忙卸货时,货车上的货物倒塌,导致朱某从车上摔下来。之后,朱某被送往医院,经过开颅手术之后,仍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朱某死亡之后,其妻子要求医院赔偿,她认为丈夫是从一米多的地方摔下来,不至于死亡,是医生在抢救时医疗方法不对,没有尽全力进行抢救。而医院称,当时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采取的是最佳方案,他们有相关的记录,朱某是因为脑部致命部位受伤,所以才死亡的,医院已经尽力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名师解答
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如果医疗人员在危急情形下抢救病人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诊疗义务,即便出现损害后果,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朱某发生事故之后,医院及时按照最佳方案进行了抢救,并为他做了开颅手术,虽然没有挽回他的生命,但是,医院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因而无须对朱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即便最后没有抢救成功,在医院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也是不能找医院进行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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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医生让患者做了多项不必要的检查,患者是否可以请求医院退还不必要的诊疗费?
法律疑问
2016年12月,韩某的小女儿在玩耍时不小心吞下了一个非常小的电池。韩某发现之后非常害怕,马上带女儿到医院进行检查。到了医院之后,医生说先让韩某带女儿去做一下检查,再根据检查情况来决定治疗方案。然而,在医生开出清单之后,韩某发现除了有血液检查、胃镜检查之外,竟然还要检查梅毒、艾滋病、类风湿以及骨骼等项目,一共有将近50个检查项目。这让韩某觉得很奇怪,但是,当时为了女儿的安全,韩某都带女儿一一进行了检查。那么,韩某是否可以请求医院退还其所进行的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名师解答
当医院让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时,患者是可以要求医院退还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的。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另外,《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据此可知,法律禁止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医生在平时执业的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为了诊疗费而对患者采取“小病大治”的做法,这样不仅有违职业道德,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医院“小病大治”的做法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医院退还其所支付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果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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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